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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官吏有罪也得以〃先请〃了。
秦律中有所谓〃宦者显大夫〃,见于《法律答问》:
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
从〃宦及智于王〃一语看,〃宦者显大夫〃这一特殊身份早在秦王嬴政称帝以前就已存在。我们不知道〃宦者显大夫〃在秦时享有哪些法律特权,但其既然为王所知,自然会有相应的特权。〃吏六百石以上〃与汉代最初的〃先请〃规定相符合,据此,〃先请〃制度的萌芽或许就产生于秦。即便置此不论,我们也可以看到,两汉〃先请〃身份不断下移,享有这一特权的官僚、贵族也相应地增加,法律的不公平性随之日益突出。
除〃先请〃制度而外,汉代法律对贵族、官僚的优待还体现在刑罚的施用上。《汉书·惠帝纪》惠帝即位之初,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皆颂系〃以前的一段话,与秦律中〃宦者显大夫〃的表述极为近似。颜师古注:〃盗械者,凡以罪著械皆得称焉,不必逃亡也。〃如淳曰:〃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秦律《法律答问》:
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可(何)论?当毄(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
《秦律十八种·司空):
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
可见,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犯了罪,可以在官府中服役,不戴刑具,不设专人监督、早在秦律中即已如此,汉惠帝可能是对此又加以重申而已。〃上造以上〃下面一段话,在秦律中也有类似内容,如《秦律杂抄》:
有力故秦人出,削爵,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类似的内容还有如《法律答问》:
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之。
〃臣邦真戎君长〃即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首领。这说明在有爵者享有相应法律特权这一点上,秦汉法律是相同的。关于〃内外公孙耳孙〃,《汉书》注引应劭曰:〃内外公孙,谓王侯内外孙也。耳孙者,玄孙之子也。〃秦简《法律答问》有一条关于〃内公孙〃的规定:
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
秦律中的〃内公孙〃犯罪只能比照公士的有关规定量刑,而从惠帝诏令颁布以后,汉代的〃内公孙〃的地位又有提高,可以享受上造的法律特权,而且又扩及〃外公孙〃乃至于〃耳孙〃。
汉代贵族、官僚享有的特权见于文献记载的,还有《汉书·元帝纪》初元五年诏〃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注应劭曰:〃旧时相保,一人有过,皆当坐之。〃师古曰:〃特为郎中以上除此令者,所以优之也。〃汉文帝时废除了与连坐有关的收孥法,但收孥以外的连坐制仍在实行。元帝取消了这些侍卫官员因父母兄弟犯罪而从坐的法令,无疑对他们是一种优待。
从法律上看,秦汉时期的贵族与官僚虽然属于特权等级,但并不完全是封闭性的等级,而是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关于官僚的情况,将在后面讨论,现在主要探讨秦汉贵族的这一法律特征。
商鞅变法以能任官,因功授爵,沉重打击了〃世卿世禄〃的贵族政治,但是商鞅没有也不可能真正铲除贵族等级,而只是对他们的特权作了严格限制。商鞅曾提出〃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但是秦律〃内公孙〃无爵者得比公士的规定说明,宗室子孙即使没有军功,也未必从属籍中除名,相反还享有一些法律特权。秦汉时期宗室成员的贵族地位是由血统决定的,因而具有封闭性、排他性。进入汉代以后,宗室贵族享有更多的特权。高祖铲除异姓诸王,刘姓子弟便垄断了〃诸侯王〃这一显爵,诸王子孙又可封侯,其贵族特权又大大超过秦代。
商鞅创立军功爵以奖励耕战,军功爵中的最高等级〃彻侯〃(汉代称〃通侯〃或〃列侯〃)享有食邑,并且可以世袭,因此也具有了贵族的特点。许多普通地主甚至平民也可以凭借军功而获封侯,这就为贵族等级增添了活力,而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汉高祖时,除宗室、外戚以外,因功封侯的异姓功臣达一百四十六人,此后历代皇帝在位时都有功臣被赐以侯爵。贵族等级的开放性,便于皇帝笼络大臣,扩大统治基础。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秦汉时期贵族等级的流动性特点。秦主要是通过军功爵以激发统治集团的活力。在汉代,除了宗室之外,列侯并不为某些固定的家族所把持、而是经常变动的。就功臣侯而言,高祖功臣一百四十七人中,有十四人及身而罢,传国五世以上者仅十五人(〃绍封〃和〃复家〃不计)。绝大多数由于〃子孙骄逸,忘其先祖之艰难,多陷法禁,陨命亡国,或亡子孙。讫于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孑遗〃,孝宣皇帝〃诏令有司求其子孙,或出庸保之中,并受复除。或加以金帛,用章中兴之德〃 。从这些记述可知,功臣之后一旦被免去侯爵,绝大多数都沦为普通百姓,甚至为〃庸保〃以谋生。萧何、曹参之后,凭借几次〃绍封〃,才不绝若线,其他功臣,境遇恐怕更差。至于外戚恩泽侯,更是随着皇后的宠辱而浮沉,宫闱之争与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势力的斗争交织在一起,使外戚恩泽侯的地位极不稳定。
景帝以后,对王、侯的限制不断增加,主要是防止他们觊觎皇位。如〃左官律〃、〃附益法〃等等,用意就在于防止诸侯王、列侯互相结党、对抗朝廷。皇帝也往往利用法律手段,有目的地封赏或罢黜一些王、侯,以笼络心腹,排斥异己,并树立君主的权威。这也在很大程法上增强了贵族的流动性。汉武帝利用〃酎金律〃大批剥夺列侯爵位就是一例。《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而事情的起因则在于列侯对武帝的〃勤远略〃反应冷淡,〃皆莫求从军屯羌、越〃 。
西汉中后期特别是进入东汉以后,虽然在法律上,贵族的流动性与开放性并没有受到限制,但随着家族势力的发展,贵族的开放性与流动性有所降低,许多大族或在朝廷世居要职,或把持地方政权,增加了政治的割据性,终于使帝国走向分崩离析。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君主专制制度下,使贵族等级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与流动性,对于加强中央集权,扩大统治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二、法律与平民的权益
秦汉贵族与官僚的法律特权已如前述,但这并不意味看平民的权益可以随意受到剥夺。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法律对贵族、官僚利用职位之便欺压百姓的行为也加以惩罚,有时甚至很严厉。
首先,法律禁止官吏接受所监临属吏及百姓的饮食、财物。《汉书·景帝纪》载:
(景帝元年)秋七月,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人所受。有能捕者,畀其所受臧。〃
注师古曰:〃帝以为当时律条吏受所监临赂遗饮食,即坐免官爵,于法太重,而受所监临财物及贱买贵卖者,论决太轻,故令更议改之。〃则修改之前的律条,当承袭秦律。根据修改以后的法律,官吏接受所属吏民的饮食,如根据饮食费用给予补偿,则不予论罪;而接受其他财物,要按盗罪论处,并没收所受赃物。《后汉书·卓茂列传》西汉未年,卓茂为密令,有部民送米肉给亭长,亭长接受之后,那人又来告发。卓茂认为:〃亭长素善吏,岁时遗之,礼也。〃那人质问:〃苟如此,律何故禁之?〃说明上述法律所禁止的〃吏受所监临〃,不仅包括所监临的属吏,也包括部民。
其次,根据上述律令,官吏凭借权势贱买贵卖,渔肉部民,也要受到制裁。
第三,汉律禁止取息过律。《汉书·王子侯表》:旁光侯刘殷〃元鼎元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陵乡侯刘訢〃建始二年坐使人伤家丞,又贷谷息过律,免〃。
第四,汉代的徭役、赋税数目是有法律规定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