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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模内审批;中央企业由其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给该部门的规模内审批;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进
行资格复审后,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证监
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15日内无异议即可发行。至于何时上市,由证
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委员会确定。除股票外,其他证券发行的管理职责分工
是:国债由财政部负责;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审批;中央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地方企业债券、
地方投资公司债券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证券的发行必须
按上述程序和职责分工,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经过严格财务审核、信用评
级,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从严掌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突破规
模。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主体和代理单位可自主签订合同,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干预其正常业务活动。
在发行市场上,以往的国库券发行主要靠行政手段,1991年改为由金融
单位承销团包销后,政府的管理工作主要放在对承销团资格的审核、承销活
动的监督和承销差价的审批等工作上。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督管理的主
要任务是:组织专门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对企业信誉进行评级,制定
科学的产业政策,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依据。此外,政府还要审查发行单位的
担保证明,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发行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对股票的发行,政
府要加强对规定发行价格、发行形式、发行办法、发行时限、发行对象和发
行数量的管理;要审查发行目的、发行股票的种类;要审核承销资格、承销
方式、收费标准等。政府还有义务运用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保证国有股在
垄断性行业中居控股地位,以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害。
(2)对交易市场监管的有关法规。在交易市场上,对集中交易管理的
基本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法
规的有效实施,制上不公平交易。具体内容包括:对设立证券交易所进行充
分的可行性论证;对交易所工作人员和领导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批,
保证工作人员有应具备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对经纪商的资格、行为做必
要的限制,对经纪商的佣金、自营商的加价比率,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保
护交易各方的权益;要求交易所指定的新闻媒介,按日公布每日的交易情
况,以便投资者有均等的机会了解行情的变化,做出投资决策;为保护国有
资产不受损害,应禁止法人用国家拨款、贷款从事买卖。另外,政府还规定
了加强对场外交易的管理,制止场外的非法交易。
第三节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世界各国法律对证券发行的调控都是通过审核制度来实现的。审核制度
分为二种:一种是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的注册制度;一种是以美国部分
州的证券法及欧洲大陆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的核准制度。
(1)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注册制指的是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首先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注册。注册制实质上是一种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公
布制度。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
关的一切信息,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在此制度下,某
种证券只要按照发行注册的一切手续,提供了所有情况和统计资料,并且所
提供的信息完全属实,它就可以公开上市发行。
1)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国家证券发行资格与责任。美国
1933年《证券法》
和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证券,必须
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发行注册。对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的
证券发行,只要发行公司的资产超过
100万美元,股东人数超过
500人,也
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办理发行注册。美国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即证券发行公
司既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又要在证券上市的那家证券交易所注册。两
者注册的内容和程序大致相同。
证券发行注册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生效后,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
证券发行者在注册申报书中有意谎报、漏报本公司的情况,并蒙骗证券交易
委员会,使注册生效发生,则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购买者有权发起诉
讼,对下列各方当事人追究民事责任:证券发行人;承购并分销证券的投资
银行;参与“证券注册申报书”起草与审定,并在其上签章证明属实的会计
师、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如经法庭调查,确实由于“证券注册申报书”中谎
报、漏报情况而造成购买者经济损失的,上述所列各方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赔偿金额确定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①投资者购买证券时所付出的金
额;②购买者(投资者)提起诉讼以前该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提起诉讼以后
的市场价格;③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各国证券法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各方当
事人的赔偿限额一般也有规定。例如,证券发行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
过该种证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总额,负责编制、审核注册申报书的会计师和工
程师,只对自己经手的有关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2)证券发行注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发行说明书,对公司情
况作一般介绍。②公司财产的详细报告和统计。③证明材料,包括发行者、
发行证券及与包销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和原始凭证等。
注册批准与否采取自动生效形式,即在一定期限内主管机构不提出异
议,则期满自动生效。
3)证券发行注册的程序。美国
1933年《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审核
程序和行政程序。从审核程序看,证券发行注册分为三个阶段:
①注册申报书送达前阶段。在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
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不得组织承销集
团,不得发表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新闻或作其他市场布置。但是,发行人与承
销商之间,承销商相互之间作技术性的初步谈判,研究发行数量,准备注册
文件,商议费用分配,发行最高或最低价等事宜不受此限。该立法的意义是
防止投资者利用证券发行信息,提前出售未发行证券。
②等待阶段。指注册申报书送达,尚待确定生效与否阶段。注册申报书
送达后
20日不允许做成证券发行交易。因为,此时许多证券发行信息亦可
能披露外界。等待阶段的作用是放慢审核程序,使证券自营商及潜在投资者
与发行者接触。此期间可从事以下行为:作出口头要约;作简单广告,其内
容包括发行人、证券种类、价格及何处取得公开说明书等;制定初步公开说
明书,该文件是申报注册文件的一部分,包括发行价格、承销报酬以外的公
开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③生效阶段。此阶段可从事证券发行并订立合同,但必须适时提交公开
说明书。其他补充宣传文件也可于此阶段使用,但必须于事前或同时交付公
开说明书,以防止投资者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
从美国证券发行审核行政程序看,申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①正式行政程序。证券发行注册申报书送交证管会审查,由证管会指明
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生效。依据
1933年《证券法》
第
8条第
2款规定:如注册申报书有重大缺陷,证管会应于注册生效前,发
出“拒绝命令”,拒绝申报生效,直到注册申报书依此命令补正为止。同条
第
4款规定:注册内容有重大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证管会可随时发出“停
止命令”,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仅适用于重大案件,且需给予注册人
以申辩的机会,直到上诉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
②非正式行政程序。由证管会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律师或其他专家审
核。审核方式包括:a。不予评论。如注册申报书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严重问
题,不再予以审核。通知申请人的律师,也不予评论,并且拒绝提前生效。
若纵容其生效,注册人有随时接到拒绝命令或被采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
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