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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革命-会计电算化-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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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 

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 

      (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 

      (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 

化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 

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 

作。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 

财政部组织进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 

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 

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 

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 

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 

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 

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 

规范》的要求; 

      (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 

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 

      (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 

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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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 

施; 

     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面登 

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会计电算化单 

位、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单位和研制非商品 

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 

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 

部于1989年12月9日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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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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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指导和规范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 

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范。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简称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 

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对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 

作进行指导。 

     二、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领导都应当重视这一工 

作。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 

现会计电算化;其他单位也应当逐步创造条件,适时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三、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提高经济效益 

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各单位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 

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四、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内部各个方面,各单位负责 

人或总会计师应当亲自组织领导会计电算化工作,主持拟定本单位会计电算 

化工作规划,协调单位内各部门共同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 

配合下,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和承担会计电算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提 

出实现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的具体方案。 

     五、各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照循序渐 

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例如;可先实现帐务处理、报表编制、应收应付 

帐款核算、工资核算等工作电算化,然后实现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成 

本核算、销售核算等工作电算化,再进一步实现财务分析和财务管理工作电 

算化;在技术上,可先采用微机单机运行,然后逐步实现网络化。也可根据 

单位实际情况,先实现工作量大、重复劳动多、见效快项目的电算化,然后 

逐步向其他项目发展。 

     六、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会计电算化 

知识培训,逐步使多数会计人员掌握会计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具备条件的 

单位,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负责会计软件的维护,并培养部分会计人员逐 

步掌握会计电算化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工作。对于积极钻研电算化业务,技 

术水平高的会计人员,应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集团企业,应当加强对集团内各单位会计电 

算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在各单位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报表汇 

总或合并报表编制工作的电算化,并逐步向集团网络化方向发展。 

     八、会计电算化工作应当讲求效益原则,处理好及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 

备与勤俭节约的关系,既不要盲目追求采用最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也不要忽 

视技术的发展趋势,造成设备很快陈旧过时。对于一些投资大的会计电算化 

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在硬软件 

选择、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方面,积极提出建议,帮助基层单位解 

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使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进行。 

     十、会计电算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果的单位,要研究并逐步开展其他管理 

工作电算化或与其他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逐步建立以会计电算化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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