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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也属于类似的情况。
2。换入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为此,企业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比如,甲企业以其非现金资产换入一项无形资产,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相关税费为1万元,不涉及补价,则换入无形资产应按21万元入账。
(2)涉及补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支付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比如,甲企业以其非现金资产换入一项无形资产,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20万元,支付的补价为2万元,相关税费为1万元,则换入无形资产应按23万元入账。
②收到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
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比如,甲企业以其非现金资产换入一项无形资产,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20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收到补价2万元,相关税费为1万元,则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20-(2/20)×20+1=19(万元)。
如果换入无形资产时,还同时换入其他资产,则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其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乘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来确定。
比如,甲企业以若干项资产换入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一组资产,换出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为1000万元,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为2:5,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万元,则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
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1000+2)×(2/5)=400。8(万元)
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也就是说,企业在确定通过投资获得的无形资产成本时,应区分以下情况来处理:
(1)一般情况下,企业接受投资获得的无形资产(即不包括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比如,A公司为甲、乙两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一年后,甲、乙股东之外的另一个投资者丙要求加入A公司。经协商,甲、乙同意丙以一项非专利技术投入,三方确认该非专利技术的价值是100万元。在这个例子中,A公司在接受丙投入的非专利技术时,应按100万元入账。
又比如,B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今年拟增发新股。甲企业为其老股东,经与B公司协商,拟以一项专利权抵缴新购股款。双方确认,甲企业用于抵缴股款的专利权价值为200万元,等于所购股款。在这个例子中,B公司在接受甲公司投入的专利权时,应按200万元入账。
(2)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也说明,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
4。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的情况,通常产生于债务人以无形资产偿债。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企业获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如发生相关税费,应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比如,如果企业债权的账面价值(即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为120万元,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万元,则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122万元入账。
债务重组交易涉及补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收到补价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定;支付补价的,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确定。
5。接受捐赠取得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比如,甲公司接受外单位捐赠的一套计算机管理软件,捐赠方所捐软件系外购的,价款100万元;捐赠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3万元。在这个例子中,甲公司应按103万元将接受捐赠的该软件入账。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受赠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比如,企业接受别人捐赠获得某专利权,但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其价值的凭据;在技术市场上,与该专利权相类似的专利权的价格为100万元,按专业人士估计,该专利权的价值为90万元。假定没有发生相关税费,则企业应将该专利权按90万元入账。
值得注意的是,无形资产的惟一性决定了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缺乏,以及相关市场不够活跃。因此,在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价值凭据的情况下,往往要借助于对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来确定其入账价值。
6。自创开发无形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在自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研究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所用设备的折旧、外购相关技术发生的支出等。发生的这些费用往往难以根据某个特定的项目进行归集;此外,随着企业间技术竞争的加剧,企业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是否很可能成功,是否将来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则应作为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并依此入账。
比如,某企业自行开发成功一套计算机管理软件,并依法申请了专利。为此发生了注册费和律师费等4万元。在这个例子中,企业应将申请取得的专利按4万元入账。
需要说明的是:
(1)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成功前已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在申请成功后不能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
(2)我国会计制度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的处理原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相应地,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三)无形资产后续支出
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无形资产入账后,为确保该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比如相关的宣传活动支出。由于这些支出仅是为了确保已确认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因而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主要涉及无形资产成本、摊铺开始月份、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残值等因素。无形资产成本即为入账价值。至于摊铺开始月份、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摊销的开始月份为取得当月,摊销方法为直线法,摊销年限为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比如,某无形资产是2001年3月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