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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原则,选择仲裁意味排除诉讼,如果两者并列,则为无效条款。不幸的是,
在合同的执行中亚方发生了纠纷,美商聘请的美国律师抓住了这个不当用
词,向当地法院提出起诉,指出这条条款是无效的,当中方接到传票后,感
到十分意外。这样一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美商占据了主动,而我方则相当
被动。这种现象在我们的对外商务活动中多次发生,难道还不应该引起高度
的警惕吗?
以我为主起草
在可能的条件下,合同的条款应尽量由我方直接用英文起草,这种做至
少有四个好处:第一,我国的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外方不一定十分熟悉,
以我方为主起草,有利于正确反映我国经济法规,这对双方来说都有好处;
第二,以我方为主起草,可以使得项目的目的性更加明确,有利于我方观点
在合同中正确反映,而不至于被外方牵着鼻子走:第三,以我方为主起草,
可以使得我方在谈判中更加主动,使谈判更加顺利,避免因过多修改而使得
谈判变得冗长和艰难;第四,可以避免因对方起草合同而可能在合同中留下
“伏笔”,结果导致我方上当受骗。此外,在讨论合同条款时,由于是我方
起草合同,因此当对方提出修改意见时,有利于增强我方谈判砝码。
如果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对方坚持要由他们自己起草,这时我方应根据
该项目的性质,通过谈判,先确定合同总框架,然后再分别对其中某些条款
进行起草,最后再合起来通过洽谈确定正式文本。这样做既把双方观点和利
益充分反映出来,又易于外方接受。
合同条款的构成
在日常谈判中,不难发现有时因谈判者不同,即使是同类合同,其谈判
过程也不一样,而同类交易合同的格式也会因国别、地区、厂商不同而各异。
应该承认,这种相异性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谈判者不能因为存在“相异性”
而破坏合同的基本原则。因此,合同条款的构成不是随意性的,而是有一定
规律的。
旨先,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传合同公约》规定:一个肯定的发盘(offer)
具有三个明确的条件,即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当买卖双方就这三点达戌
一致时,即认为买卖合同成立。无论是以电话、电传、信函,还是以别种契
约的形式,一经双方认可,合同即已成立,交易即可行。由此我们应该了解
合同条款的最基本构成,应具有合同标的条款、价格条款、数量条款、货物
交付条款等条款。当然,合同应尽可能周详、明确、肯定(plete,Clear,
Definite),条款要尽可能完整。
其次,为了对国际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事情有所预防,除了法定的基本条
款外,人们还经常拟订一些较常用的预防性条款作补充,如:免权、免责、
不可预见、不可抗拒、财产清理、仲裁等条款,用以处理伪造、剽窃等引起
的纠纷,发生意外事件的责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后双方的责任、义务的变
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第三,条款中应包括签约双方提出的各种各样的要求,如“长期供应备
件”、“原材料、零备件、设备制造国产化“、“共同销售”、“共同开发
新产品”、“联合制造设备”等要求,以及符合所在国特殊规定的要求。
具体来说,涉外商务合同条款应包括:
标的(Subject Matter)
表面看来,标的是交易中客观存在的,并不属于谈判的问题。可是不少
事实告诫人们,虽然标的只是陈述交易的内容,但存在个“货真价实”的标
准问题,因而标的条款一定要拟得明确、完整和确切。
标的条款应包括完整的、通行的名称,数量与质量,产地与出厂时间。
数量(Quantity)合同条款中所采用的数量单位不能用中间性的名称,
如:套、批、某月的需求量等中间性单位名称。因为中间性名称容易引起纠
纷,卖方用这种方法作价,可使买方处在被动地位,在发生货物短缺时难以
索赔。
质量(Quality)合同条款中的质量在描述时通常应该包括“过去、现
在、将来”所做工作的结果。若是货物,过去即指设计、造型、用材的要求;
现在即指性能、外观;将来即指寿命、潜在缺陷等。若是工程或服务,过去,
即为设计或工作态度,今天即为工程的性能与效果;明天即有关的隐患或者
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等。
产地与出厂时间(Origin of Production and Time)如果合同不
明确产地,供货人可以多方收集同类产品以保证大宗买卖的成交,可以从二
三流生产商那里以较低收购价获取超额利润,而作为买者有可能花“正宗”
的价格买并非“正宗”的货。例如计算机的交易,合同注明要用。。 1BM公司的
机器,但。。 1BM公司的加工厂遍布在世界各地,如果你在合同中没有注明产地,
那么供应商自然可以从美国,也可以从英国、日本、新加坡、香港、台湾等
地区的加工厂进货。虽然商标仍是。。 1BM公司的,但铭牌上可能是印上“香港
制造”、“台湾制造”,有的部件甚至是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的,打上了。。 “Made
in China”。如果处于中间商的位置就会因此受到用户的非议,蒙受重大经
济损失;如果处于工程承包商的位置,严重时还会影响工程的质量。还有一
些矿产和作物,因产地不同甚至有品质上的明显差异,所以这一类货物的购
销合同更要注明产地。此外,在合同中还应注明生产时间,无论是机械、食
品、化学品、药品还是其它各类日用品,产品出厂时间是其新旧、性能、寿
命等质量指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标的条款中也应予以明确,否则会在
交易中吃亏,或陷于长时间的纠纷困扰中。
价格条款(Clause of Price)
价格条款是合同条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条款谈判与草拟时要立足
准确描述价格全貌,这样对签约双方都有利。第一,应实事求是地罗列各种
开支的性质,便于执行我国现行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避免在征税时重
复或遗漏。第二,应按双方承认的国际贸易术语以及与此一致的认识描述订
价的性质,如果过于简单,仅以“FOB”、“C&F”、“某港价”等一句话概
括是不可能讲清楚价格全貌的,除非先前双方有过同类往来,而且双方相当
熟悉和信任,否则易产生误解。习惯的条文写法是在引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同
时,加以扼要解释该术语的含义,如。。 FOB价,补上“货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
用已包含在内,货至仓内指定位置的费用由双方分担”一句,这就使双方明
白无误。第三,合同上应写明是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有的合同没有注明就常
会有麻烦。如,价格风险没有注明是否已经计入,这样在发生不可预见的风
险时,卖方可以强调合同没有计入而借机要求加价,买方则可以强调已予以
计入而不予加价,以至纠纷陡起。当合同文字注明是固定价时,还要明确是
承包性质还是原价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数量调整。如果属于固定价,则在合同
执行过程中,无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价格不得改变,风险由当事方自己承
担;当合同文字明确为浮动价时,就要明确浮动的前提,即在何种经济条件
下可以浮动,按什么方式浮动,浮动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等等。第四,履约
的费用也要明确由谁负担,银行的费用和税费是否由各自承担等等,否则,
在日后的履约过程中,双方会凭自己的理解而产生种种分歧与纠纷,那时再
作谈判和调整就会十分被动。
违约责任条款(Clause of Breacb of Contract)
在合同起草中必须注意违约责任条款。对买方而言,对所获技术、资料
有保密的责任,有不向第三者泄漏(Disclo…sure)或转让(Transfer)的义
务,违约要赔偿。赔偿的计算方法可参照买方出售这些技术、资料的作价,
因为这种“泄漏”和“转让”可视为“又一次出售”。合同还可以规定,买
方在违约时,卖方可以收回这些技术、资料等。
对于卖方承担不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应该规定其支付罚款(Penalty)
的详细内容,若交货拖延时间太长,买方有撤销合同的权力。对交货不符合
同有关数量、质量、产地或出厂时间的违约,要规定卖方承担免费补充、更
换或修理甚至降价赔偿的责任,以及买方撤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