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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还有后话,连带交代一下。赵娥亲不是有个儿子么,这儿子有名有姓,叫做庞淯。母亲英雄儿好汉,庞淯在长大成人以后大有其母风范,几次三番在生死关头舍生取义,是一位响当当的英雄豪杰,这大概就要归功于母亲的“身教”吧。更加值得欣慰的是,庞淯也像她母亲一样,虽然一度也曾因大义所在而把自己置之死地,却幸而有惊无险,最后落得善终。——好人有好报的例子不多,庞淯得算一个。39
两汉时期,这类血亲复仇的事件屡见记载,对于报仇者,官府通常都是网开一面的(像赵娥亲的例子,官府不但赦免其罪,而且立碑表彰),民间也全是一片赞誉之声,这就是当时的风气。我们现代人想像古人,常常以为儒家思想把古人们熏陶得都有以德报怨之风,40其中虚伪之徒甚至示德于人来博取名声。其实,汉朝风气不但绝非如此,反倒很有几分侠气,正所谓“一饭之恩必偿,睚眦之仇必报”,儒家讲《春秋》的复仇精神,这是我们现代人不容易想见的。
甚至,不但血亲复仇“以直报怨”受到嘉许,就算“以过分报怨”、搞过了火,这也不算什么。——东汉有个叫阳球的,因为妈妈受了郡吏的侮辱,他便纠结了几十个古惑仔,一股脑杀光了那郡吏全家。而这位阳球,这位灭门惨案的制造者,不但并未受到法律追究,还甚而从此成名!而更加骇人的是,阳球后来居然还被举荐为孝廉!看来孝廉可不都是善男信女哦。41
阳球的这种作风和当时社会的这种反应甚至还能得到法律的部分支持。东汉有一个不长的时期里曾经颁布过一部《轻侮法》,内容大体是:如果因为爸爸受了别人的侮辱,儿子杀死了这个侮辱爸爸的人,儿子可以免除死罪。——这可就不仅仅是“礼”的说法了,而是国家法典的明文规定。
够狠吧?徐元庆、梁悦、赵娥亲他们都是因为爸爸被杀,这才去杀人报仇,而西汉这部《轻侮法》却暗示大家:别说爸爸被杀,就算爸爸仅仅受了一些窝囊气,做儿子的也应该去杀人来给爸爸出气!放手去杀吧,杀了人也不会被判死刑的!
那么,这部骇人听闻的《轻侮法》的立法精神是从哪儿来的呢?——很可能还是那部《公羊传》。
我们看看《公羊传·隐公十一年》:
《春秋经》: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羊传》:
何以不书葬?隐之也。
何隐尔?弑也。
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
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
先是《春秋经》说鲁隐公死了,然后《公羊传》来解释。《公羊传》的文体很是有趣,是自问自答式的,而且问题和答案还是逐步递进的。这一段按现代习惯翻译过来就是:
Q:鲁隐公死了,按规矩《春秋经》应该记一下他的下葬呀,可为什么没记呢?
A:这是因为有所隐晦啊。
Q:啊?有秘密哦?!什么秘密啊?悄悄告诉我,我保证不告诉别人!
A:◎#¥%……※×
Q:嗯?!——你说什么呢?
A:不好意思,因为有所隐晦,所以有好几个敏感词,搞得我好几次都发不上去。嗯,好啦,现在调整后重发:因为鲁隐公是被鲁+桓+公murder而死的,可大臣们却nobody revenged their dead king,××所以不记载他的下葬,《春秋经》之所以不记载鲁隐公的下葬,是为了挤兑那些没良心的大臣。
《公羊传》接着引用一位子沈子前辈的话:“国君被谋杀,臣子如果不去讨伐杀人犯就不配为臣;父亲被杀,儿子如果不去为父报仇就不配当儿子。”
——看来徐元庆和梁悦有点儿生不逢时哦。
《公羊传》的这句“父亲被杀,儿子如果不去为父报仇就不配当儿子”(不复仇,非子也)赤裸裸地支持子报父仇,有趣的是,东汉张敏在提议废除《轻侮法》的奏章里居然也提到了这句名言——这是南辕北辙么?不是的,张大人的意思是:虽然春秋大义有这个“儿子为爸爸复仇”的说法,这没错,但我们不应该把这个精神具体落实在法律条文里,因为那是很容易让坏人钻空子的。42
——韩愈应该是读过《后汉书》的,回想一下前文,他在对梁悦案的意见书里所表达的意见正和张敏这里的说法如出一辙。嗯,可韩愈怎么却一直没提张敏这事呢?
这个问题我可回答不了,不过,现在我们还是来想下一个问题吧:为什么春秋大义会嘉许血亲复仇呢?这规矩是孔老夫子制订的吗?如果是的话,他老人家是拍脑门凭空想出来的呢,还是有什么我们所不了解的隐蔽渊源呢?
我们知道,孔子并不赞成“以德报怨”,而是主张“以直报怨”,43如果我们把“直”理解为“等值”的话(不是没有这个可能),那么,这就相当于犹太人那句著名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这样的话,如果亲人的生命被人夺走了,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我们把“春秋大义”里的血亲复仇看作一种法律设计的话,那么我们知道,法律很少是凿空而来的,而是往往因循于习俗,或者说,是对习俗的归纳和条文化。血亲复仇,如果它曾经也是一种社会习俗的话,会有什么渊源呢,会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呢?
现代的人类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或许不那么确定的线索。列维-施特劳斯在对土著的研究中发现:相互间的仇杀居然和相互间的馈赠具有相同的内涵,在土著社会里,仇杀不仅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非常必要的。——这个问题留待后文再仔细交代。另外,正如人类学的老前辈爱德华·泰勒引述乔治·格雷的话说:“为最近的亲属之死而复仇,是最神圣的义务,土著被号召去完成这个义务。如果他忘记了这个义务而没有完成,那么任何一位老太婆都将会嘲笑他;如果他没有结婚,那么甚至连一个姑娘都不会同他讲话;如果他有妻子,那么她将抛弃他;他的母亲将悲叹、哭泣,因为她生了这样的败类儿子;他的父亲将以轻蔑的态度来对待他;而他也就成了共同蔑视的对象。”44
这是对土著习俗的研究,我们很容易想像:或许孔子之前的氏族时代也曾经是这个样子,更有甚者的是,就连灭三族、灭九族这样令人发指的酷刑或许也并非完全出自君主的专擅,而同样部分地源于血亲复仇的古老习俗,甚至,被连累的那三族、九族也并不觉得自己是冤枉的——比如在澳大利亚的土著当中就有这种习俗:当某一家庭成员杀了人,其余的成员自然而然地承认他们也有罪。那么,下一个问题是:如果那个杀了人的罪魁祸首逃跑了,这时候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又该找谁来负起这个责任呢?
爱德华·泰勒为我们解释说:“如果杀人者消失不见了,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在这类蒙昧地区和居民很少的地区,是很容易发生的。土著的习俗就接受了古代的学说,罪犯的整个家族都负有责任;所以当杀人的事成为众所周知的时候,特别是当真正的罪犯消失不见的时候,罪犯的亲属就要以逃跑来自救。甚至七周岁的儿童都知道,他们是否跟杀人者有亲戚关系,假如有,就要赶快躲藏起来。在这里我们得出了两个原则,任何一位研究者如果他是从最早阶段按迹探求法律学的历史的话,他实在应该把这两个原则清楚地记住。他将在近亲复仇的原始法律中看到,社会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利用了把人跟低等动物区分开的近亲复仇的天性;同时由于认为整个家族对它的每一成员的行动都负有责任,社会就利用家族对每个人的影响力,作为保持人们之间和平的手段。无论是谁,看到近亲复仇的影响时就不能否定它的实际合理性,也不能否认它在那种还没有专门的法官和刽子手的阶段上,对于制止人的暴行的益处。”
不仅如此,泰勒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