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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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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群人中的男子,谁是你的父亲……或你是哪一血族的?”(eddo  huê…lihhes cnuosles du sls)
     要是德意志语有表示氏族的共同名称,那么这恐怕就是哥特语的kuni了;这不仅因为它和亲属语中相应的说法一致,而且因为最初表示氏族酋长或部落酋长的kuning(K(nig'王')一词就是从kuni这个字演变来的。sibja(亲属)这个词似乎无须加以考虑;至少,sifjar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中,不仅表示血缘亲属,而且也表示姻亲亲属,即包括至少两个氏族的成员;因此,sif这个词本身不可能是表示氏族的用语。
     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腊人那里一样,在德意志人那里,骑兵队和楔形步兵纵队的战斗队形,也是按氏族的组织来编的;如果塔西佗说的是按家庭和亲属关系,那么这种不明确的用语的来由是,在塔西佗时代氏族在罗马早已不再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团体了。
     有决定意义的是塔西佗的这一段话,那里说:母亲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作自己的儿子;有些人甚至认为舅父和外甥之间的血缘关系,比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还要神圣和密切,所以当要求人质的时候,那个将受到约束的人的姊妹的儿子被认为是比他自己的儿子还要大的保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按照母权制组织起来的、因而是最初的氏族的活生生的残余,而且这种残余还被当作德意志人特有的一种东西。某一个这样的氏族,其成员假如把自己的儿子当作某一庄严义务的担保物,而这个儿子却成了父亲违约的牺牲品,那么这位父亲就责任自负。但是假如成为牺牲品的是姊妹的儿子,那么这就违反了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男孩子或少年的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即首先负有保护他的义务的人,便对他的死负有罪责;这个同氏族亲属或者是不应当把他作为人质,或者是必须履行契约。即使我们在德意志人那里没有发现氏族制度的其他任何痕迹,那么有上面这一段话也就够了。
     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的关于诸神的晚景和世界的毁灭的《V(lusp(》(《女预言者的预言》)103中,有一个地方更具有决定的意义,因为那是此后又过了大约800年。在这个《女预言者的预言》中,——如现在班格和布格所证明的104,这首歌中也包含有基督教的因素,——在描述大灾难前的普遍堕落和道德败坏的时代时说道:
     “Broedhr munu berjask ok at b(num verdask,
       munu systrungar sifjum spilla”。
     “兄弟们将互相仇视,互相杀戮,
     姊妹的儿女们就要毁坏亲属关系了。”
     Systrungr一字是母亲的姊妹的儿子的意思,在诗人看来,姊妹的子女否认相互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比兄弟互相残杀的罪还要大。起加强作用的是表示母方亲属关系的systrungar一词;要是不用这个词,而用syskina…b(rn(兄弟姊妹的子女)或syskinasynir(兄弟姊妹的儿子们),那么第二行对于第一行就不是加强,而是减弱了。由此可见,甚至在产生《女预言者的预言》的海盗时代,在斯堪的纳维亚对于母权制的回忆还没有消失。
     此外,在塔西佗时代,至少在他较为熟悉的德意志人中间,母权制已经让位给父权制了:父亲的遗产由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继承。容许母亲的兄弟参加继承这一事实,是和刚刚所说的习俗的保存有关系的,同时也证明德意志人的父权制在当时还是多么新近。直到进入中世纪很久之后,也仍然可以见到母权制的遗迹。那时,在人们中间,特别是在农奴中间,似乎仍然不大信赖父系血统;所以,当封建领主向某个城市要求追回逃亡的农奴的时候,例如在奥格斯堡、巴塞尔和凯泽斯劳滕,就要求有六个最近的血缘亲属,而且是只限于母方的亲属来宣誓证实被告的农奴身分(毛勒《城市制度》第1卷第381页)。
     当时刚刚灭亡的母权制,还有一个残余,这就是在罗马人看来几乎是不可理解的、德意志人对于女性的尊敬。在同德意志人缔结条约时,贵族家庭的少女被认为是最可靠的人质;想到自己的妻女可能被俘而沦为奴隶,这对于德意志人说来是很可怕的,并且最能激励他们的战斗士气;他们认为妇女体现着某种神圣的和先知的东西,他们甚至在最重要的事情上也听取妇女的意见,例如,利珀河畔布鲁克泰人的女祭司魏勒妲,就曾经是推动巴达维人起义的灵魂,在这次起义中,齐维利斯领导德意志人和比利时人动摇了罗马人在高卢的全部统治。105在家里妻子的统治看来是无可争辩的;自然,一切家务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关照;丈夫则打猎,饮酒或游手好闲。塔西佗就是这样说的;但是由于他没有说谁耕田种地,并且确定地说,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因此,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劳动,看来仍须由众成年男子来承担。
     如前所述,婚姻的形式是逐渐接近专偶制的对偶制。这还不是严格的专偶制,因为还允许显要人物实行多妻制。少女的贞操,一般说来,是严格遵守的(这和克尔特人相反),同样,塔西佗也特别热情地说到德意志人的婚姻关系的不可破坏。他举出只有妻子通奸,才是离婚的理由。不过,他的话在这里留下了一些漏洞,而且过分明显地用来给放荡的罗马人作美德的镜子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说德意志人在自己的森林中曾经是这种世上少有的美德骑士,那么,只要和外界稍一接触,便足以使他们堕落到其余一般欧洲人的水平;在罗马世界中,恪守道德准则的最后痕迹消失得比德语还要快得多。只消读一读图尔的格雷戈里的作品,就可以相信这点了。不言而喻,在德意志人的原始森林中,不可能像在罗马那样,盛行骄奢淫逸的享乐生活,因此,在这方面,即使我们没有硬给德意志人加上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整个民族中都没有盛行过的节欲行为,他们也比罗马世界优越得多。
     从氏族制度中产生了把父亲或亲属的仇敌关系像友谊关系一样继承下来的义务;同样,也继承用以代替血族复仇的、为杀人或伤人赎罪的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在上一代还被认为是德意志人特有的制度,但现在已经证明,在成百个民族中都是这样,这是起源于氏族制度的血族复仇的一种普遍的较缓和的形式。这种赔偿金,就像款待客人的义务一样,我们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间也可以看到;塔西佗关于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日耳曼尼亚志》第21章),与摩尔根关于印第安人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几乎在细节上都是一致的。
     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是否已经最终分配了耕地以及与此有关的那几段文字应如何解释,像这种热烈而无休止的争论,如今已经是过去的事了。自从证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据凯撒证明,在苏维汇人当中就是如此,——继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以来;自从确定耕地的这种定期重新分配的办法在德意志本土有些地方还保存到今日以来,关于这个问题就不必再费一词了。如果从凯撒到塔西佗的150年间,德意志人从凯撒所明确指出的苏维汇人的共同耕作(他说,他们完全没有被分割的或私有的土地)过渡到了土地每年重新分配的个体耕作,那么这确实是个很大的进步;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而且没有任何外来干涉,要从那个阶段过渡到土地完全私有,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只读到他说得很简洁的话:他们每年更换(或重新分配)耕地一次,同时还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这是和德意志人当时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适应的一个耕作和土地占有阶段。
     上面这一段,我仍照以前各版的样子保留下来,未作更改。在此期间,问题已转到另外一个方面了。柯瓦列夫斯基已经证明(见前引书,第44页),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它虽不是到处流行,但是流行很广。在这以后,问题已经不再像毛勒和瓦茨争论的那样——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而是公有的形式是什么了。毫无疑问,在凯撒时代,苏维汇人不仅有过土地公有,而且也有过共同核算的共同耕作。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共产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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