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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0%)=50元,其中20%为该电子产品的“平均毛利率”。
计算结果与该企业定价相符,税务部门怎样办?只有重新立法,现有法律体系无法解决。此属合法避税。
(二)反避税方式
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法。即按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间、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比性,具体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来调整价格。该方法一般适用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情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形。
'案例十三'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查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
(3)成本加利法。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
'案例十四'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普罗堤分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索贝利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1(万元)
因此索贝利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1万元(11。11…9)。
(4)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如规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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