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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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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递延资产        500,000 
'案例四十七' 
金波电器总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1月份融资租入一台机械设备,价值300万元,合同规定租赁期为12年,每年支付租赁费25万元。该企业将租赁费全部列为当期成本。 
'案例解析' 
依照税法的规定,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的税务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租赁费低于依法计算的折旧额,且租期长于法定折旧年限,则可将之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本例中,法定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而租赁年限为12年,后者显然长于前者,按照法定折旧年限10年、残值10%,由直线折旧法可得该资产的年折旧额为: 
300×(1…10%)÷10=27万元 
可见,每年支付的租赁费25万元小于27万元。因此,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在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时,该企业应做如下分录: 
(1)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3,000,000 
(2)借:长期应付款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3)借:生产成本        250,000 
贷:累计折旧        250,000  
^v^v^v^v^v^v^v^v^v               
第八节  新产品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新产品避税法的原理与优惠政策 
新产品避税法是指企业利用国家鼓励新产品的税收优惠,努力使本企业符合新产品规定要求,从而光明正大地享受新产品有关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待遇,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则、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性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的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新产品分为国家级和地区级。前者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后者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和生产的新产品。 
享受新产品优惠的条件: 
一是要符合新产品的定义,不符合的不能给予优惠; 
二是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属于计划产品; 
三是必须经科委鉴定; 
四是必须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 
符合上述条件的新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减负税权限,经税务机关审查后,给予减税、免税。 
对于国家实行高价高税政策的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等特殊消费品,购进的元器件、零部件为主生产的产品,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零部件和材料,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按照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托车、电冰箱、牙膏等,其减免税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委、计委试制计划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具体优惠政策: 
(1)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增值税3年。 
(2)列入中央各部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经国家税务局同意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增值税1~2年。 
  (3)依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还可以再给以适当减免增值税照顾。 
(4)为鼓励科研人员研制新产品,凡符合规定减免的增值税,科研单位可全额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 
(5)科研单位试制新产品所得,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12年内免征所得税。 
(6)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成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以上各项规定可概括为:①新产品定义;②部门批准;③非列举不给予优惠新产品。 
企业通过新产品避税时,主要是通过以上四个途径。通过新产品定义避税,即努力使本产品成为新产品,若是地地道道的新产品,当然可以享受优惠,但是若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可,仍无法享受。因此,被认为是关键。 
此外,还要努力使本企业新产品不在非优惠之列。因此了解非优惠产品,有效地避开,也是避税的关键。 
二、新产品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四十八' 
怡利电子元件厂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初购人新型玩具生产技术,共花费8万元。该企业在支付当期将之记人“待摊费用”,按8年摊销,当年已摊销1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1)借:待摊费用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2)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 
'案例分析' 
外购技术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按会计法规及税法的规定,该项支出应计人企业的“无形资产”账户。无形资产原价应采用直线摊销法,且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可见,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应调整如下: 
(1)外购技术支出应转为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80,000 
贷:待摊费用        80,000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无形资产        8,000 
(3)冲销已摊销的待摊费用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 
(4)结转损益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管理费用        6,000 
本年利润        4,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应计征所得税。 
'案例四十九' 
中国金奇空调集体有限公司,于1998年首先将研究成功的变频技术运用在空调器上,使空调器能有效地节约电能,经国家科委鉴定,此项产品属于新产品范畴,因此报经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免征增值税三年,所得税二年。同时,该空调集团公司于1999年底又通过中国对外贸易部将变频技术转让给德国一家公司,获得的巨额转让所得又免征所得税。这是很成功的实例。与此同时,该空调集团公司运用免税的优惠条件,将节省下来的税款,在各大电视等媒体大作广告,使得产品销量大增。 
'案例五十' 
华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系深圳市的一家大型企业,该公司准备更新一套供水装置,该设备必须具有循环或节水功能。市场价格是80万人民币,同时市场上也有一台套70万人民币的普通功能的供水装置设备,可以节省一笔钱,但是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节水设备可享受40%的投资抵免,另外,企业也可以从节约开支水费中每年得到5万人民币的额外好处。这样,相比之下,华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就可能选择购买有节水功能的供水装置。该公司通过投资前的税务筹划行为,就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广大税务工作者在对利用新产品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其突破点是放在“新产品证书上”上,审查鉴定证书是属于哪科委颁发,其对应的优惠政策是否能执行,因此,当新产品开发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有关新产品资料时,就必须严格审查,认真核实,这是反避税的首要关卡。 
'案例四十九'中,中国金奇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其新产品已经国家科委鉴定,当属正确范围,税务工作者应持积极态度予以支持。 
当然,目前很多科技型企业,不断地进行产品改革,当取得一些成果时,就花费很大的成本,通过一些非正常渠道去取得各级科委的认同,从而拿到《新产品鉴定证书》,然后去税务部门申报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应担负起监督职能,发现线索及时反映,以便正确掌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新产品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针对产生会计陷阱的原因对“无形资产”账户检查,应主要查明其会计记录和报表列示的正确性,尤其是各项资产确认与计量以及摊销的正确性。 
其审查方法如下: 
(1)审阅“无形资产”总账及明细账,核对总账与其所属的明细账的有关金额是否相符,然后将资产负债表上的“无形资产”项目的金额与“无形资产”总账的期末余额核对,验证是否账表相符。查阅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合同和批准文件等资料,核对其内容与明细账和凭证上的记录是否相符。 
(2)审查无形资产增减业务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对于无形资产,属外单位投资的,应核对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和验证资本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所附的经有关各方签订的投入资本明细表,查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正确性,是否存在虚报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为。属企业从外购人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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