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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教学的需要。但是,近年来由于国内一些地区吸毒情况的蔓延,铁路运输管理条件的限
制等多方面原因,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丢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事故屡有发生。据中国医
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报告,一九八九年有
’!个单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
发生丢失、串运、途残事件
〃个品种次,丢失纯品种达
!’种之多,占整个经营品种数的
&(
)
*+。其中丢失阿片
!;##片,度冷丁
;(*#支(片),磷酸可待因
;###支(片),强痛定
!!〃##支(片)。串发度冷丁
&%###支(片),强痛定针
(###支,芬太尼针
!####支。丢失、
串运、途残事件比一九八八年增加一倍。一九九!年一至四月又发生这类事件
;!起,比
一九八九年同期上升
!(
)
*+,丢失性质也越来越严重。如:一九九!年一月十二日,由北
京发往四川省绵阳的麻醉药品,货到西安后就发现丢失阿片
;件计
;####片;一九九!年
二月八日,由湖北省宜昌制药厂用
’吨集装箱发往北京的芬太尼针,到站后发现铅封已被
启开,经查对丢失芬太尼针
;件零
;!盒计
&;!#支;一九九!年三月一日,由青海制药厂
用
!#吨集装箱发往北京的度冷丁针,到站后发现铅封被启开,经查对丢失度冷丁
%件零
!*盒计
(!*#支。可见铁路运输途中丢失麻碎药品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杜绝丢失事件,不给贩毒吸毒的违法犯罪
分子可乘之机,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部门、单位接通知后,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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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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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员重新认真学习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四部
两局联合下达的《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提高有关人员对严格管理这类药品重要
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铁路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优先承运和运输安全工作,在车站停放期间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二、为防止丢失、被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采用集装箱运输,托运部门要在箱内附
有装箱清单。铁路尚未开办集装箱业务、到发货量较大的车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商铁道
部解决,同时要减并一些中转分运点。在分运点重新确立之前,铁路承运部门可以承接零
担发运任务,发站和托运人要认真研究,提出防止运输过程中和发生丢失、被盗的具体措
施,严格包装条件,尽量避免或减少中转。
三、为有利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运输安全,承运部门在装卸药品时,要轻拿轻放,
防止损坏包装,造成破碎流失。中转时要认真核对,避免误转。一旦发生串发(收)问题,
承运部门应立即认真查找更正。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铁路运输途中,如发生丢失、被盗,承运部门要做好完整的
货运记录,并报告铁路公安部门,同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
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
在承运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严格按照《铁
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五、托运、承运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
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流弊者,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精神药品的运输管理,参照《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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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年
#月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
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
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
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
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
照顾。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
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
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
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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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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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
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
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
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
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
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
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
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