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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是全路广大客运干部、职工和装卸人员的职责。
第
〃条各级领导切实加强对行李、包裹运输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管理。站、车行
李员、装卸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运输政策,以及铁路有关行李、包裹运输的规定,认
真贯彻负责运输的原则,牢固树立爱货思想,做到安全地、质量良好地完成行李、包裹运输
任务。
第
#条发生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及时正确处理,明确责任,制定
改进措施。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章作
业,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甚至法律的责任;对长期安全不
好的单位或损失严重的事故,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
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处理行李、包裹事故的依据。在不违背本规则的情况下,
各局可制订管内补充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一章事故种类和等级
第
%条事故种类:
!〃火灾
#〃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误交付。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
(〃其他(污染、腐坏等)。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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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事故
!〃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四、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
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第二章事故立案和调查
第
!条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时,车
站必须立即先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如查询无结果时,按本规则第
(条
处理。
第
〃条行李、包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本规则第
&条规定之一者。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十天,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
事故立案和调查处理由到站办理。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
发站处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记录)一式三份。
一份留编制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旅客或货主作为提出赔
偿要求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应收回)。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是铁路内部责任分析的基础资料和旅客或货主向铁路提出赔偿
要求和依据。因此,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填写,如实记载事故现状。
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本规则第
&条中规定的情况时,有关站、车应编制
客运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
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如在途中全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运送票据车递
挂号寄送到站。
第
#条行李、包裹未到,应迅速按下列规定进行查询和调查。
!〃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
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列车主管段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段责
任,应将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关站、段按此顺序进行
查找。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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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受站、段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货
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查复
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在同一分局管内的,应抄送主
管分局;跨分局在同一路局管内的应分别抄送铁路局和有关分局;跨局时,应抄送有关铁
路局。
!〃站、段在接到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三日内,段必须在十五日内答复
到站,不得拖延。否则,由拖延站、段承担事故责任。但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
复,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受调查站、段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五日不答复时,即视
作责任单位。
#〃发生火灾、被盗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
〃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的车站及列车,应立即向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拍发事故
速报,并抄知有关单位。速报内容:
(%)事故种类。
(!)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发生地点(车站、区间公里)。
()票号、发到站、品名。
(&)事故简要情况。
有关铁路局、分局接到速报后,应立即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否
则,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第三章事故责任的划分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应明确责任单位,具体划分为: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的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
答复站、段。
#〃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如:承运未按规定包装
条件的行李、包裹时;应派人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等。
〃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
的车站。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损坏站、车的,发生的
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
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
#小时内(如
区间列车运行超过
#小时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责任列
接收站、段。
’〃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
%小时不签收或虽未超过
%小时而列车入库,行李、包裹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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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卸完,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责任。
!〃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事故赔偿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行
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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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列“其他”。
(%)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因发、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
〃事故处理在核定事故单位时,如发生站、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