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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润民引用俞樾文或与俞家有关之文时,把一些并不难懂的句子也给断错了,如将“曾以‘书白集后’命题”标点为“曾以书白集,后命题”。将“吾浙左江右湖,为东南胜”标点为“吾浙左江,右湖为东南胜”。将“秦氏《五礼通考》,其中辩证旧注者”标点为“秦氏五礼,通考其中,辩证旧注者”。如此之类破而不可读之句及一些明显误字,均说明俞润民不但未能继承俞家所擅之学,而且连一般古文知识也明显欠缺。最不可解者,俞樾俞平伯数有“正句读、审字义”语,此为其朴学之家法也,也为文史学者之常用语,而俞润民似竟不解“句读”之义,照录该语后自己叙述时,皆改作“正读句、审字义”。俞樾关于《红楼梦》之语,“《船山诗草》有《赠高兰墅鹗同年》一首,云‘艳情人自说《红楼》’,注云:‘传奇《红楼梦》,八十回以后俱兰墅所补……’”竟被标点为:“船山诗草有赠高兰墅,鹗同年一首云:‘艳情人自说红楼。’注云,‘传奇红楼梦八十回,以后俱兰墅所补……”兰墅,高鹗之字,前人习惯字与名同举,高兰墅鹗,即高鹗也。《红楼梦》一百二十回,后四十回为高鹗所续,故有“八十回以后”之说。高兰墅鹗、八十回以后,皆为关于《红楼梦》之常识,不要说俞家之后,即使一般读者也都知道,而俞润民却连这些也未能点对,可见于祖上及父辈所擅之学已生疏到何等地步。
不但学问,即俞家之事,有本已甚明者,亦竟不甚了了。俞平伯先生乳名“僧宝”,乃其曾祖俞樾先生所起。关于这“僧宝”之名,俞樾先生因俞平伯出生而作的志喜诗有句为:“怪伊大母前宵梦,莫是高僧转世无?”其下又自注云:“二儿妇三日前梦一僧来,云将托生于此,余故拟乳名僧宝。”据此可知,俞平伯先生将出生前,他的祖母梦见僧人,说将托生于其家,故其曾祖为其取乳名“僧宝”。俞润 民于书中已录有此诗,却未解其中所云,而说俞平伯先生“因为生在腊八日,就给起个乳名叫僧宝”。
可见,俞平伯先生之后,不但未能成为国学名流,而且连祖上所著之书也有些读不通了。“文化名门世家丛书”又有《义宁陈氏》。笔者前曾有文,因陈寅恪先生之女整理的《陈寅恪诗集》和吴宓之女整理的《吴宓日记》皆错讹较多而不胜惋惜。今者我们不妨做一实属奢望之设想:若俞平伯之子为又一俞平伯,陈寅恪之女为又一陈寅恪,吴宓之女为又一吴宓,那将会给当今学术文化界增添多少辉煌。
而如今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不但世家现象已风光不再,而且简直可以说世已无学术世家,甚至已不再有世家之说。也就是说,世家现象这一优秀传统,将被彻底遗弃,“学术世家”只能作为一个历史名词而存在,这对我国的学术文化事业是一个极大的损失。我们虽不能强求名学者之后必继其家学也为名学者,但为我们的学术文化计,为社会和家庭的人文精神计,也为一些学术世家计,社会还是应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尽量创造学术世家后人能继承其家学的条件,使学术世家这一现象得以延续下去。
史怀泽传
史怀泽是二十世纪人道主义的巨擘,他的名字几乎已成了“人类爱”的代名词,像他这样在生前即普受尊崇(获得过包括诺贝尔奖在内的许多荣誉),去世后仍活在人们心中的伟人,举世并不多见。
史怀泽三十六岁即拥有哲学、神学、音乐、医学四个博士学位,但他却放弃锦绣前程,携妻子到非洲义务行医,时间近半个世纪。在备极艰辛的工作中,以人类生存的根本伦理观“尊重生命”为基础,史怀泽发展出他独特的哲学体系。
在史怀泽九十年的生命中,充满了可歌可泣的伟大事迹。《史怀泽传》以生动的笔触叙写了史怀泽一生,使读者详细了解他的心路历程,他悲天悯人的无我襟怀。 (《史怀泽传》,钟肇政编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22.00元)
共同“法律现象”下的“深层共性”
■ 俞 江
中西法律文化“暗合”?一看这书名,您可能就会联想到近代中国一些学者的“爱国主义”思维顽习——“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沈家本《寄移文存》卷六);“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长,皆我所有”(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与严幼陵先生书》)。
不过,摆在我们面前的这本《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范忠信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仞1年版)绝非如此,它展示了一个全新的思考角度。这本书的视角或思路,正如作者自己在“自序”中所言:“寻找和阐释中西法律文化的深层共性”。
法律的“本土化”与“全球化”问题,是近年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之一。围绕这一话题,各家各派已经在学术论坛上进行了许多回合的交锋。《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作为“一家之言”,与这一话题显然有着联系。要“寻找和阐释中西法律传统的深层共性”,这是研究中西法文化的学者的共同心愿,但人们大多不敢说出来。因为一旦说出来,就成了一个对读者的承诺,承诺就是一个严厉约束。范忠信先生虽未正式承诺,但他毕竟正式宣称“准备这样地做贡献”。即使是“准备”,也不禁让人捏一把汗。然而,当拜读完该书后,却松了一口气,在我看来,范忠信先生有理由“准备这样地做贡献”。
法律的“本土化”与“全球化”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大问题,也是基础性的问题,要对这个问题作出答复,不同学科的学者有着各自不同的角度。比如,公法学者或许会关注分权与制衡是否适用于不同时代的不同民族社会;民法学者或许会关注继承法的特性,或契约法在人类社会中的普适性。但是,一个学者要想在有生之年像做数学题一样对该问题做出全面的、标准的答案,却是万万不能的。因此,范忠信先生也并不企求全面解释,而只是就自己研究过程中“不小心碰见了 (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一些惊人的共性”,“零星纪录下来,写成文章”(本书序言)。
实际上,法律的“本土化”与“全球化”课题,在中国并不是今天才被提出。自清末修律以来,它就是萦绕在中国法学者心中的最为沉重的课题。不过,在近代,它的表达或提问方式与当代略有不同。那时人们喜欢问:中华法系能否复兴?中国法的现代化是否意味着“全盘西化”?这两个问题,前一个类似今天所谓的“本土化”,后一个类似今天所谓的“全球化”。而这种提问方式,很大程度上并没有从今天的学界消失,甚至可以说,二十世纪以来的法学界有一大半的工作是在试图回答这两个问题。比如,为了回答“中华法系能否复兴”,则须先讲明“中华法系”为何物?而关于“中华法系”的研究又被再分解为若干子问题,如思想层面的、制度层面的等等。但究其学术动机,却是那个已经被隐藏起来的“复兴”二字。又如,为了回答“现代化是否意味着西化”,则须先讲明“西法”为何物?而关于“西法”的研究又被再分解为各部门法理论、西方法律精神和西方法的历史等等,但始终驱使着学者们孜孜不倦地去追求的,却是“现代化”那三个字。
很明显,正是一种问题意识的形成,促进了中国的法学研究,并因问题的研究而形成知识积累。
但是,提问方式也决定了回答的方式。近百年的法学研究,焦点集中在讲明“中法”(中华法系)和“西法”分别为何物,…这种提问方式,隐藏着一个不易察觉的前提,那就是,“中法”与“西法”是不同的,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可融通之处。在这个前提下,不同时期产生出不同的回答,一种回答是:“中法”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西法”是资产阶级的法;另有一种回答是:“中法”是家族主义的法,“西法”是个人主义的法;还有一种回答是:“中法”是小农经济的法,“西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又有一种回答是:“中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