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和能力的发展,而仅仅谈论一些理论命题、一些人物的主义归属并不增加人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我的这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又并不那么实用主义,它是以能力增长为导向的,而不是以谈资增加为导向的;它是以未来(解决新问题)为导向,而不是往昔(总结以往的观点)为导向;它是以参与者身份进入的,而不是以旁观者身份进入的。
也正因此,我可以这样说,我并不在一般意义上关心后现代主义。在我看来,究竟是什么主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学派、一个研究成果、一个学者在一个具体问题上的研究是否出色,论证是否令人心悦诚服,是否给我启发,令我激动,使得我可以在其他问题上借助类似的进路和论证,推进我对世界的理解和我在世界上的行动。
其实,过分关心主义,在中国除了有排除异己、标新立异、跑马占地等嫌疑外,在智识上一个更深的潜在预设或意图是:有某种“主义”可能是通向真理的专列,一旦你搭乘上了这一专列,那么自己就比他人拥有更多的话语霸权,就可以至少在学术上(但不限于此)更多地教育或指教他人,就可以在真理之途上领先于他人一步。至少在某些学者心目中,现代主义或后现代主义就可能有这种特点。当然,每个知识人或许或多或少都有这一点心态。有点也许并无大碍。但问题在于,是否真的存在着这样一种通向真理的专列?而即使有这样的专列,是否搭乘了这一专列,就保证了你可以对一切问题都做出正确的回答?有人可以这样相信,但我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专列。法律的生命还是而且也只能在于经验。最后,就算是有这样的专列,那么对于“专列”的选择也只能在你的路途中,哪怕是需要倒车。你不能总是在月台上观看、分析哪一趟是通向真理的专列吧!
一不小心,你可能就等成了“戈多”也许这也是一种后现代?
第二部分 法学著作的翻译第9节 法学著作的翻译
自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著作的翻译构成了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诸多活跃的法学人几乎都有过翻译的经历,或直接间接地得益于法学著作的翻译。尤其是在广义的理论法学界,如高鸿钧、贺卫方、梁治平、刘星、米健、沈宗灵、王晨光、舒国滢、夏勇、信春鹰、许章润、张文显、张志铭、郑成良、郑永流等作过不少翻译。而在其他部门法领域,也同样可以看到这样的影子。更重要的是,几乎没有哪个部门法的学者完全不受国外的影响。最典型的可能是民商法领域,在方流芳、梁慧星、孙宪忠、王利明、王卫国、徐国栋、郑成思等学者的著作中,我们都可以强烈感受到德国、日本、英美、罗马法的影响。即使刑法领域,看起来似乎改革开放以来(此前主要受前苏联影响)受国外影响不是那么大,但仍然可以从储槐植、张明楷等人的著作中看到英美和日本的影响。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至于间接地受外国法学研究影响的则更多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当代的法学基本是移植的。并且这个移植基本是成功的。
但是本章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回顾过去的1/4世纪中的法学翻译,本章的关注点将一如既往为了面对未来而着眼于法学翻译中存在的一些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坚持一个法律人的立场,我仍然侧重于从制度的角度切入这些问题,并且试图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提出一些也许并不一定有效的建议。我运用的材料主要是我作为法学著作的翻译者和组织者的一些经验,以及过去10年来对法学著作翻译的观察和思考。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这个研究可以说是一种参与性观察的产物,尽管更多是事后的分析、理解和反思,而不是当时的记录。
这样一个研究的意义,在一定层面上,甚至是超越法学研究本身的,甚至会触动目前流行的翻译理论。因为,尽管学术著作翻译是一种人文的工作,有关翻译的研究也一般属于人文的研究,我却力求将这一研究转向一种社会科学的研究。并且事实上,我提出了一个先前的翻译理论未关注的问题翻译的制度问题,尽管我的回答未必令人满意。
第二部分 法学著作的翻译第10节 概况(1)
在中国法学移植和发展过程中,翻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只要了解19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法学学生可读的外国法学著作之少就可以想见了。那时的法学著作,如果就理论著作而言,基本上都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17…19世纪的著作。例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黑格尔、密尔、梅因、汉密尔顿以及《奥本海国际法》等。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1959年;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1980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1961年;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1964年;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1961年;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1959年;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1980年;奥本海[原著]、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下卷),王铁崖、陈体强译,1972年、1973年。坦白地说,这些著作大多是广义的法学著作,更多是政治哲学的著作,真正涉及法律制定和司法的较少,可能只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和梅因的《古代法》算是例外。例如《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其实并不是谈契约,而是借契约“说事”,对于搞合同法的人来说,那种谈契约的方式可以说太大而化之,基本上与契约不沾边。
文革后最早的一些法学著作翻译事实上也基本是从法学理论入手的。例如庞德的《通过法律的控制·法律的任务》、霍布斯《利维坦》以及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庞德:《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1985年;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还有一部分则是作为教学资料出版的《大陆法系》和《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等。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梅利曼:《大陆法系:西欧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介绍》,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但在这一时期甚至更早一些,也开始了一部分外国法典的翻译出版,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民法典》和《美国合同法》。《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怀亚特:《美国合同法》,汪仕贤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之后有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但译者基本以老先生为主。到了1980年代中后期,情况开始转变,年轻一代法律学人开始了法学翻译。最早的可能是邓正来、姬敬武翻译的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这是一本至今仍然为法学院学生广泛使用和偏爱的教科书类的法学著作。此后,又有了一系列相对比较零散的年轻人的翻译,例如《惩罚与责任》、《法律与宗教》、《比较法律文化》等。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张志铭、方蕾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陈国平、韦向阳、李存捧译,邓正来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就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学著作翻译是相当分散和零散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时能够翻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