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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职官
前期、中期
按照郑天挺的划分,入关后的前期指顺治元年到雍正元年,中期指雍正元年到道光二十年。
一、中央机构和职官
中央行政机构主要由皇室事务机构、中枢机构和日常行政机构3部分组成。
(一)宫廷和皇室事务长官
1、宗人府。宗人府管理皇族事务。明代的宗人府归礼部,清代的宗人府却位于六部之上。长官为宗令,1人,由亲王担任。副长官是左、右宗正,各1人,由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担任。其下还有左、右宗人,各1,由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担任。还有府丞1人,由汉人担任。
2、内务府。内务府为清朝特设,管理宫廷事务,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之外。负责宫内典礼、仓储、财务、工程、畜牧、警卫、刑狱。长官为总管大臣,以满族王公或大臣担任。
3、詹事府。詹事府是管理太后、太子家事的皇室机构,光绪时废。长官为詹事,副长官为少詹事,由满、汉各1人担任。
4、太医院。太医院为皇帝及其家属保健。官员有院使、御医、医士、医生等。
5、通政司。通政使司是管理章奏文书机构,光绪28年裁撤。长官为通政使,副长官为通政副使,均由满、汉各1人担任。还设参议,也是满、汉各1人。
(二)中枢机构和长官
1、内阁。顺治15年改内三院为内阁,为执政之府。内阁职务是票拟:替皇帝看了题本或奏本后在纸上写上处理意见,送皇帝裁定执行。然而在清初其职权先后受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和军机处的限制,雍正以后成为处理例行政务及发布文告的机构。长官为大学士,由满、汉各2人担任,副长官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1人。
2、军机处。雍正年间成立的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机构。长官为军机大臣,无定额;初为3人,后来增至45人,最多时达78人。属官为章京,由满洲16人、汉族20人担任。
(三)日常行政机构和职官
1、六部。六部(吏、户、礼、兵、刑、工)长官是尚书,副长官是侍郎。各部尚书、侍郎都由满、汉各1人担任。
2、都察院。长官为左都御史,副长官为左副都御史,均由满、汉各2人担任。
3、理藩院。长官为尚书1人,副长官为左、右侍郎,均由满、蒙贵族担任。
4、翰林院。翰林院掌管修史撰文。长官为掌院学士,由满、汉各1人担任。属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由满洲2人、汉族3人担任。又设侍读、侍讲,各由满洲3人、汉族4人担任。
5、5寺。5寺为太常寺(管祭祀)、大理寺(管审判)、太仆寺(管车马)、光禄寺(管典礼)、鸿胪寺(管交际)。历代多设司农寺,明清未设。太常寺、鸿胪寺:都是设专管事务大臣1人,由满人尚书承担,另设卿与少卿。卿,两者都是满、汉各1人。少卿,两者不同:太常寺是满、汉各1人,鸿胪寺是满1人,汉分左、右少卿,各1人。大理寺、太仆寺、光禄寺,长官俱为卿,满、汉各1人;副长官为少卿,满族1人,汉族2人。
6、国子监。国子监是掌管国学政令机关。设管理监事大臣1人,从满、汉大学士中挑选,由皇帝任命。属官为祭酒,满、汉各1人。还有司业和监丞等。
7、钦天监。钦天监掌管天象,推算历法。设管理监事王大臣,无定员,由皇帝任命。长官为监正,副长官为监副,均由满、汉各1人担任。
二、地方机构和职官
(一)省级
1、一般行省的主要官吏:总督和巡抚是最高行政长官,称封疆大吏。全国设8个地方总督:直隶、两江、两广、闽浙、四川、云贵、陕甘、湖广。巡抚1省1个。
省有两大机关:承政布政司和提刑按察司。前者负责民政和财务,后者负责司法和监察。主管分别是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和按察使各有自己的辅助官——道员。属于前者的称守道,属于后者的称巡道。
2、特殊行政区
1)顺天府
设兼管府事大臣1人,府尹1人,府丞1人。
2)东北地区
东北地区是清朝的发祥地。盛京(今沈阳)为陪都,设户、礼、工、刑、兵5部。各设侍郎1人为长官。又设奉天府,设府尹1人,盛京将军1人,副都统3人,分居盛京、锦州、熊岳城。吉林、黑龙江地方设将军,掌管军政,再设副都统辅助。
3)少数民族地区
新疆地区:八旗驻防,置新疆提督1人,伊犁将军1人,都统、办事大臣各1人。
内蒙古地区:八旗驻防,设绥远城驻将军1人,副都统1人。
外蒙古地区:八旗驻防,设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1人,参赞大臣2人及科布尔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各1人,库伦办事大臣、帮办大臣各1人
青海地区:设西宁办事大臣1人。
西藏地区:设驻藏办事大臣1人。
4)专职性地方机构
漕运。长官为总督(1人),属下为督粮道(8人)。
河道。长官为总督(开始1人,后3人),属下有同知、通判。
盐政。长官开始是御使,后来是大督抚。
教育。长官是学政,每省1人。
关税。清初至鸦片战争,征税关口分为“户关”和“工关”。
前者负责征收百货税,后者负责征收竹木、盐茶税。设监督1人。鸦片战争后设洋关。长官为税务司,用洋人。
(二)府级
府是省的二级机构,长官是知府,京师所在府称府尹。属下有同知、通判。同知管钱粮,通判管粮运、水利。
(三)县级
县是府下机构。长官为知县,属下有县丞、主簿、典史、巡检,分管政务、户籍、赋税、巡捕、诉讼、文教。
清末官制改革,地方官职只有小变:(一)光绪朝建立东三省:奉天(今辽宁)、吉林、黑龙江。裁撤东北地区的将军、都统与副都统,改设巡抚。(二)学政改为提学使,按察使改为提法使。
鸦片战争后职官的调整
清朝在鸦片战争中失败,中国进入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上失去了完全独立的地位。由于列强的胁迫和清朝本身图存的原因,不断调整官制,或增或减或并。除增减的以外其他仍旧。
1、道咸同三朝的职官的调整
1)增设五口通商大臣与三口通商大臣。五口: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三口:天津、牛庄、登州。这是临时涉外机构,道光二十二年(1842)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外交和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5口通商事务。最初由两江总督兼,二十四年改由两广总督兼。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增加到16个,上海成为通商和外交中心,于是咸丰八年复由两江总督兼。咸丰十年,五口通商大臣改南洋通商大臣。清末,南洋指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地区。三口通商大臣设于咸丰十年,管理三口通商事务,兼办海防。同治九年改北洋通商大臣。北洋,清末指奉天(辽宁)、直隶(河北)、山东沿海地区。
2)增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咸丰十年(1860)设立,光绪二十七年裁撤。始以办理外交为职责,后来扩大到通商、海防、关税、传教和洋务诸项事务,成为军机处之外的一个中枢机构。官员分大臣和章京两级。大臣有一名首席大臣总领(首位总领大臣是恭亲王奕䜣,任职28年,第2位是庆亲王奕劻,任职12年),有几位总署大臣,不定额。有办事章京4人,帮办章京2人。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下属机构有同文馆、海关总税务司署。同文馆是同治元年设立,教授英、德、法、俄4国语言文字,后来又教化学、格致、医学。设管理大臣。属下有提调、帮提调。有总教习、教习,由洋人担任。海关总税务司署咸丰十一年设于上海,同治三年迁北京。管理关税行政与官员任免。设总税务司1人,副总税务司1人。南洋通商大臣何桂清任英人李国泰为总税务司,后来李国泰让位于英人赫德,该署长期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