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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乌托邦作品中,与取消家庭的极端方案相反的另一种方案,就是超大规模家族的组建。十九世纪德国社会主义者魏特林的《现实的人类与理想的人类》一书的第三章为《人类大家庭联盟宪章》,其中“家庭组织系统”条下这样写道:
家庭组织系统由处于家长监督下的家庭组成,由大约一千个家庭组成一个家庭联合,并选举一个联合领导机构。每十个家庭联合建立一个家庭区,并像前者一样共同选举,或者由联合领导人选举一个区领导机构。每个区领导机构选举一名代表参加大家庭联盟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作为大家庭联盟的最高立法机构的议会。
这样,国家政权实际上是由家庭作为基础和纽带形成的。这与现代社会以个人为主体,社会“原子化”形成的权利格局有很大差异。如此,是加强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呢,还是减损了个人的权利自由?
应该说,这样的家庭联盟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大家族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相对于现代社会渺小的、原子化的个人在国家面前的无权感和实际上的无权状态而言,这样由家庭联盟形成的国家政治,的确给个人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一个中介。然而,这样的超大规模的家庭,以这样的政治目的联合起来的家庭,本身已经完全融入国家肌体,失去了“我想有个家”的那种温暖的个人感觉,恐怕已不再是情感意义上的家了。
欧文的理想社会设计则是明确把取消小家庭和建立超大规模家庭结合在一起的。他在《新道德世界书》中写道:“彼此独立的利益和拥有私有财产的单个的家庭组织,就是现在无理性的社会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当把他们同整个制度一起消灭。取代它们的,应当是有科学根据的协作社,由男女老幼按照一定的数量比例组成,人数从四五百人到二千人。这种公社将形成统一的大家庭,每个成员各尽所能,彼此团结互助,而公社与公社之间也用同样方式彼此往来。大概,最好根据各地不同条件,先由三四百或五百人组成这种协作社,同时应该建立和采取一套在完全实现后能够组成一个包括二千或三千人的联合家庭。这种联合家庭是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的细胞。”这种取消家庭,把个人直接融入更高一层社会组织的设计,仍然会使人失去“我想有个家”的第一重温暖。
对家庭的改造其实并不比对国家的改造更容易。而对社会理想的展望,却难免始于家庭。几个世纪以来的乌托邦作品,从取消家庭到维护家庭,又从维护家庭到取消家庭,从小家庭到超大家庭,从超大家庭到情人制的家庭,翻来覆去,各种花样,可是,一百多年来,国家闹得天翻地覆、沧海桑田,但家庭的形式几乎纹丝没动。这是耐人寻味的。
人们在对家庭制度的颠覆中寻求公平的理想,也在对家庭制度的维护中寻求安定的理想。同样,人们在性关系的创制中寻求个人自由的理想,也在性关系的幻想中寻求种族的强盛。人类所要的,就是这么多,也就是这么矛盾。与这些幻想的境界相比,人们的历史选择则要保守得多。
倾斜与平衡
——古代东西方妇女的法律权利与地位
? 曹希岭
自古以来,东西方妇女的权利地位呈现着巨大的差异——西方妇女的权利与地位明显地优于东方妇女。以往人们只了解古代东西方法律对妇女的共同歧视与男女不平等,却没有注意到在这一共性下的相对差异。毕竟,古代西方的妇女从未被置于任由男子奴役的境地,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她们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的保障,不似东方的女性处于极为悲惨的境地。
一
当我们研究古代东西方法制与文明时,只要稍微留心,就会注意到东西方妇女权利地位的重大差异。从《汉谟拉比法典》、《摩奴法典》再到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在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妇女的权利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其在社会上的地位要相对高于东方妇女。东方妇女不过被视作男人的奴隶和财产,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及人格,男女之间呈现着极度的不平等。东方的道德及法律对妇女的束缚异常地严密,女子常常动辄得咎,法律极少有保护妇女的内容,而对妇女的惩罚却出奇的残酷和不公。《汉漠拉比法典》明文规定,自由民可因债务将其妻子或子女出卖为奴。而自由民被俘之后,只要家有生活资料,其妻便不得改嫁,不应入他人之家。否则应受检举,投之于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仅仅是怀疑,就足以置无辜妇女于死地。例如该法典规定,“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1〕古代亚述的法律根本不承认妇女有自己的财产权,即便从娘家带来的嫁妆、财产或公爹在她结婚进家时给的东西,也不属于她,而是属于她的儿子。丈夫可以随意将这些财产交给自己的任何儿子。正因为女子没有自己的财产,所以法律条文中竟有如此荒唐而残酷的内容:“如果某人生了病或死亡,而他的妻子在他家里偷了任何一件东西,或者把这东西送给任何男人或女人或任何其他的人,那么这个人的妻子和从她那里得到(东西)的人都应被处死。”〔2〕在印度《摩奴法典》里,更是充斥着对妇女的歧视与贬辱。如该法典第二卷第二百一十三、二百一十四条就认为,诱使男子堕落是妇女的天性,妇女不但可使愚者,而且也可使贤者悖离正道,使之成为爱情和肉欲的俘虏,因此,妇女是祸水。妇女决不应该有任何自主权利。“小姑娘,青年妇女,老年妇女,虽在自己家内,决不应随己意处理事情。”“妇女少年时应该从父;青年时从夫;夫死从子;无子从丈夫的近亲族,没有这些近亲族,从国王,妇女始终不应该随意自主。”〔3〕在印度,男人对妇女有完全的支配权,就像奴隶主完全支配奴隶一般。法典明确宣称:“妻子、儿子和奴隶们被法律宣布为不能自己占有任何财产;其所能取得的一切是其所从属的人的所有物。”〔4〕父母死后,女儿没有遗产继承权,由儿子们分掉遗产,只是他们要从自己分到的那份中拿出一部分给未婚姊妹作为嫁资。妇女不仅不能占有支配任何财产,而且不能支配自身。其婚姻完全由父兄做主,丈夫的支配权就建立在妇女已被其父兄做主赐给了其男人,父兄的支配权转变成了丈夫的支配权。妇女嫁人只有一次,一生只能从一而终,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脱离丈夫。纵然丈夫品质恶劣,另有新欢,女子亦应敬之如神明。“妻子轻视嗜赌、好酒或染病的丈夫,应被遗弃三个月,并被剥夺装饰品和动产。”〔5〕但丈夫却可以借口妻子有病、酗酒、不孕、无子、有凶相、性情不好、操行不正、挥霍财产、与丈夫冲突、儿子早死、怀疑被人奸污、说话尖酸等任何一条理由抛弃妻子。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摩奴法典》还规定,妻子即使被丈夫出卖或遗弃也不得脱离丈夫。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一至于此。当然,对妇女来说,这还不是最坏的。从男人对妇女的完全支配权中,后来竟演化出人类历史上最野蛮的迫令寡妇自焚的习俗。
在西学东渐、欧风美雨冲洗中国之前,中国一直盛行男尊女卑,妇女始终处于男人权力与意志支配之下,缺乏基本的自主与尊严。三从四德,夫为妻纲,将妇女完全变成男人的奴隶。在这方面,中印两国文明呈现着惊人的相似。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流行“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的观念。从出生到老死,女性始终受着极度的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诗·小雅·斯干》云:“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刚生下来就如此的不平等!因为极度地重男轻女,将女子视为泼出去的水,于传宗接代毫无价值,中国和印度都长期流行溺杀女婴的野蛮习俗。直到今天,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