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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非哲学家的小哲学-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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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都是由我们自己的想像产生的影像,那么,“影像文明”万岁!但是,当这些影像类似于由别人制造的、让人们被动接受的速冻制品时,我们就要小心“影像文明”。在展示影像的现代技术中看到交流的手段,这是欺骗。交流,就是沟通,而我们如今所拥有的工具主要是一些“信息”手段,也就是造型手段。面对一份书面文本,我们仍然是自由的,我们可以按照我们自己的速度来阅读它,可以翻过来倒过去地读,可以进行思考,可以发挥我们的批判精神。面对写就该文本的人,我们继续在做我们自己。通过广播,尤其还有电视,一切则被强加给我们,我们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信息是有的,但交流少而又少。    
    


第三部分公正与法律

    “问题是要知道在何种情况下,我们被迫遵守一种不公正的制度,以及遵守它到何种程度。”    
    约翰·罗尔斯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译注    
    一般说来,法律的职能是取代暴力。因此,一个社会要是没有法律就不可能存在。您这样看吗?    
    法律是确定一个社会内部个体之间关系的全部规则。在动物界,这些关系必然是力量关系:体力或者威吓能力。而建立一个人类社会,需要用经过讨论并且被一致接受的约束来代替这些关系。每个人都心甘情愿地服从约束,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这些约束是对自身自由的保护。    
    求助于暴力,是表明法律规则无效,这种状况是一个社会所能造成的最大的悲剧。沉陷于暴力,即使只是暂时地,社会也是同意了放弃自己的本质所在: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构成的组织。    
    有法律,才有社会;没有法律,存在的只可能是繁多个体的累积,个体之间除了生理特点引起的相互作用外再无任何别的相互作用。这些个体组成的集合不过是一群人而已。有了法律,更多的相互作用在人们之间实现。于是,民族出现了。    
    因此,任何社会都应当明确地选择能够解决冲突的方式。这常常就是“最有力的法律”——这力量依存于肌肉、智慧或财富,它是如此强大以至它真的是一种法律——也可能是社会的基本法律:宪法,社会便是根据它建立起来的。最严重的亵渎是运用宪法来使一些与宪法背道而驰的行为正当化。这正是发生在某些民主国家的情况,这些国家表面上由人民的代表管理,而实际的政权却被用来为少数权贵谋取利益。    
    没有法律,也就没有社会。可是,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呢?人类无论什么人都可以追求的权利有哪些呢?我们离期望的目标还差得远吗?这里,我们国家,情况如何?其他地方呢?    
    基本的权利,起初是那些保障生命存活、保障人获得生存所必需的食物和热量的权利。随着社会通过劳动、通过知识拥有越来越多的资源,基本权利不再是仅限于保障个体的存在,而是扩大到了维护真正意义的人:受教育的权利、享受公正的权利、接受关怀的权利、拥有一处体面住所的权利……只要我们能够获得新的财富,能够想出新的需求,这个权利名单就永远列不完。    
        
    但是,我们不要把不平等和不公正混为一谈。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例如遗传上的不平等,是无所谓什么公正不公正的,它们属于人类多样性的范畴。别忘了,“平等”的反义词不是“高等”或者“低等”,而是“相异”。在一部分小、一部分大的事物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不公正。而当我们的社会独断专行地赋予这样一些人或那样一些人更为优越的身份地位时,不公正就出现了。    
    在这个方面,我们离理想的状况还相差甚远。在这儿,法国,许多的家庭无家可归,可又有成套成套的房屋空无人住;在远方,第三世界国家,那么多的孩子死于饥饿,而我们的粮仓却满满当当。    
    因为法律应该为所有人、由所有人制定,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程序(投票、权力委托……)给每个人以发言权。接受在西奈山顶蒙赐的法律,是人类对自身责任的一种放弃。不要等待某一个真理来告诉我们如何为人处事,应该由我们共同来决定什么应该做和什么不应该做。    
        
    应该使所有国家都保持一致的思想?还是相反,强调它们的多样性?文化之间、国家之间关系的加强,使得有必要建立一个大家都一致同意的共同核心。宗教曾想让全人类都皈依同样的信仰,试图实现这种和谐,由此导致了可恶的宗教战争。今天,这种和谐似乎需要依靠科学进步所带来的清醒才可能基本实现。它提出了对人的一项定义,这一定义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得到尊重。    
    这必须是所有的国家都接受科学主张的普遍特点。而事实与这种情况相差甚远。例如在伊斯兰教思想中,女人被描绘成对于男人是贪婪而危险的;女性是欲望无度的一极,与归顺真主安拉、克制冲动的男性一极相对。这种“描绘”与承认女性权利之间的矛盾应该如何调和呢?    
    只要你所讲述的对于女性的这种描绘被当作事实来接受,它与承认女性权利之间就不可能取得任何的调和。必须一开始就弄清楚人们是否把两性看做由平等的人的组成。希腊人回答“否”;伊斯兰传统主义者回答“否”;一些印度文化也回答“否”。这对于男人们十分有利。    
    事实上,这种对于女性权利的否认并不是对女性的自然属性进行某种描绘的结果。反过来,是使强加在女性身上的命运合理化的念头促使赋予她们这样的“自然属性”。    
    我们还是常常面临一些原则冲突。我们应该始终遵守我们发现是不公正的,或者是与我们的信念相抵触的法律吗?    
    社会应该要求人们尊重法律,但是社会不能强制性规定某些人可能会认为违背自己个人道德的行为。比如,法国的法律承认,在一定限度内,女性拥有堕胎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位医生认为自己的宗教信仰或者思想观念不允许自己实施堕胎,我们并不能强迫他那样做。一般说来,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强迫我们干我们认为是不公正的事。对于强制我们遵从它的一项法律,我们应该有所行动以使其得到更改。这正是由于道德、宗教信仰等原因而拒服兵役者面对征兵的态度。他们认为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允许自己拿着一个武器,学习杀死另外一个人。在很长时间里,他们被视作逃兵,被当作逃兵来处理。几位勇士的行动促成了对拒服兵役者的身份进行投票表决:路易·勒古安,为了取得合法的身份,在1962年毫不犹豫地进行了长达23天的绝食斗争。    
    这种态度就是对你所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不要顺从,包括对法律,这常常是一项责任。不过,这不顺从的责任还伴随着行动起来使规则得到改变的责任。而这种行动在进行时,应该尊重其他所有人肩负的责任,即应该进行非暴力的行动。    
    确切地说,这不顺从的责任已经被革命者推行到极其深入的程度。很多人同意马克思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为富人们制定的,是不平等的。马克思批判了人权学说,据他看来,这种人权学说不是促成人类真正的解放,而是实际上隐藏着一个特殊社会阶级——资产阶级——的利益。例如:财产所有权等于是资产阶级享有个人财产的权利,并不关心那些一无所有的人。    
    法国的法律确实还很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该法典第一关注的就是财产的保护和继承问题。这部法律与其说产生自民主协商,不如说产生自统治君主的专断,它保证了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统治。    
    不过,变化是可能的,法院的判例正一点一点地对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解释。这样,几年来,相对于财产所有权,居住权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您特别注意居住权这个问题。为什么呢?您为什么在这个领域“战斗”呢?您觉得,这项权利在什么地方体现出是基本的权利?    
    我站在捍卫居住权的人们一边活动,但我并不是“有意”这样做的。我只是在他们告诉我说我参加某些示威游行、某些行动可以提高这件事的效率时答应帮助他们的。于是,我们的社会就出现了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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