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て�1997年发生的成本75万元将可补偿。此时,甲咨询公司在1997年末应确认的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均为75万元。
1998年末,甲咨询公司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的结果,估计总成本将是400万元,合同已完成50%。此时,甲咨询公司应确认劳务收入225万元(600?50%…75)。
1999年末,甲咨询公司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的结果,估计总成本将增加20万元,达到420万元,总收入累增到630万元,合同已完成90%。因此,甲咨询公司应确认收入267万元(630?90%…75…225)
到2000年,合同完成,总收入为630万元,总成本为415万元。2000年确认的劳务收入为63万元。
具体情况列表如下(单位:万元)
六、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取得的收入的确认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如现金、现金等价物、债权、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的方式和形成的收入,通常包括:
(1)使用本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或其他企业欠本企业的金额而应由本企业收取的费用,即利息。按我国现行金融法规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能吸收存款并放贷。因此,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成的利息收入,主要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同业之间发生的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除此之外,企业进行债券投资产生的收入,也是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成的利息收入的一部分。
(2)使用本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专营权、软件、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而应由本企业收取的费用,即使用费。
(3)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如租赁固定资产)而应由本企业收取的费用,即租金。
(4)接受本企业的股权投资而应由本企业收取的股利。
由于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范企业投资的核算,因而本准则不考虑对外投资形成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股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此外,有关租赁业务的会计准则拟将制定,因而租赁形成的租金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了不在本准则中考虑。
因此,本准则规范的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含债券利息收入)以及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等而收取的使用费收入。
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比,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的交易比较简单,不需要考虑诸如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是否可以可靠地估计等问题。反映在收入确认上,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形成的收入,只要符合收入确认的两项基本条件即可确认。因此,本准则将利息或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条件规定为:
(1)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需要说明的是,已包括在收入中的利息收入或使用费收入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时,无法收回的或者无法补偿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作为最初已确认的收入金额的调整数来处理。
利息收入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时间和适用的利率。使用费收入的确定,则取决于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的性质,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本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如下方法分别确定:
(1)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七、收入的计量
收入的计量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计量收入时要不要采用现值
1、国际会计准则
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以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其中,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该项准则的运用指南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价表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收入的金额即是已收或应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但同时又指出,当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的流入要等待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时,收入应以应收款项总额的折现值记录。折现的利率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发行公司发行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现销价的利率。这说明,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收款期较长(比如,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下,对收入采用现值进行计算。
2、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
与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类似,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会计准则也要求对收款期较长的收入采用现值计量。
理论上讲,在收款期较长的情况下,由于对价的公允价值通常比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名义金额要小,因而现值能够反映交易的实际收入。比如,当商品销售方在销售完成一年后才能获得货款时,如果在销售当时以与购货方达成的协议金额入账,则不能很好地反映交易的实际收入。本准则没有采用现值来计量收入,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效益在于成本原则。现值的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第二,我国目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各种市场要素还在发展中,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作经济决策时尚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另外,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都将带一定困难。
(二)如何核算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主要发生在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对现金折扣的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总价法,即以未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这种方法是把现金折扣理解为鼓励客户提早付款而给予的经济利益。销货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从融资的角度看,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二是净价法,即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为收藏和应收账款。这种方法是假定客户一般都会得到现金折扣,而放弃现金折扣只是例外情况。客户超过折扣期多付金额,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总价法可以较好地反映销售的总过程,但在客户可能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会引起高估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例如,期末结账时,有些应收账款还没有超过折扣期限,企业无法确切地知道客户是否会享受现金折扣,如果有一部分可能享受折扣,而账上并未作反映,结果便虚增了应收账款的余额。
国外对现金折扣的处理,一般采用总价法。我国现行实务中,采用现金折扣进行销售的企业尚不多见;即使有,客户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也不多。在会计处理上,几乎所有的企业均采用总价法。基于以上考虑,本准则不打算对现行做法做大的改变,仍要求企业采用总价法,同时要求企业将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处理。
(三)如何处理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销而在商品的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常见的商品打折、批量销售就是商业折扣的例子。反映在会计处理上,由于商业折扣发生在销售时而不是象现金折扣那样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因此,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确认的收入额应是扣除了商业折扣的金额。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如为前者,说明其相当于商业折扣,因而可以采用与处理商业折扣相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关于销售折让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后时的处理,存在不同做法,一种做不进在确认销售时,对可能发生的销售折让进行预计,设置〃销售折让〃作为收入的备抵科目,同时设置〃销售折让备抵〃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与这种做法不同的另一种做法是,不设置备抵科目,当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相对而言,第一种做法麻烦,因而实务上很少采用。目前,国际上多采用第二种做法,好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本准则采用了第二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