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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说:“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示?”
刘明柱立即说:“有。”说着拿出一摞材料递了上去。
审判长看后,将辩护人上交的材料转递给公诉人说:“请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看了一下刘明柱出示的材料后,拿着几份材料说:“这几份材料都刘锁森所在村的村民,为证明刘锁森与钱红没有男女关系而出具的材料。这些村民都是刘锁森的左邻右舍,他们的私人关系估且不论,大家想想,哪一对‘搞破鞋’的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为呢?刘锁森和钱红都已承认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我方认为这几份材料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刘明柱立即大声道:“我反对。”
审判长说:“反对无效。请公诉人继续质证。”
公诉人继续说:“对被告人翻供的材料,我方认为被告人已经在青龙县公安局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讳,并签字画押。上诉方如果拿不出新的证据,请法庭不能把此材料列为证据,至于说到被告人被侦破案件的人员刑讯逼供,纯属无稽之谈,上诉人没有证据说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又拿不出自己没杀人的证据,建议合议庭同样应对此不予采信。”
审判长说:“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不列入庭审证据。”
此时的法庭静悄悄,连空气都显得紧张。辩护人坐席上的刘明柱和旁听席上的刘锁林和叶兰英的心一下子提高了嗓子眼儿,只见他们一面摇着头,一面焦急地向法庭的大门口张望,好在等待着什么。
就在庭内空气沉静几分钟后,刘锁森突然从腰里抽出一件沾满血迹的棉布衬衣,举过头顶,大声喊道:“我冤枉!这就是他们打我的证据。”一边说着,还一边扒开上衣,露出身上的疤痕。
旁听席一阵骚动,刘明柱大声说:“这件血衣是我的当事人被捕时穿着的衬衣,他身上的疤痕是受审时被办案人员打的,足以证明办案人员对他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
审判长敲了一下桌子大声喊道:“肃静,肃静。继续质证。”
公诉人说:“审判长,这件沾血的衣服,并不是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采用了刑讯逼供的证据。请审判长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说明此事。”
审判长说:“同意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只见青龙县公安局胡有财副局长(原跃进派出所的胡所长)走上了证人席。在审判长核实了证人的身份,明确了法律对证人的要求后,公诉人开始发问:“胡局长,你是否参与了刘锁森案件的侦破工作?”
“我当时是刘锁森所在跃进公社的公安派出所所长,是这个办案组的负责人,由始至终参与了这个案件的侦破过程。”胡有财说。
公诉人问:“你们在审讯刘锁森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
“我们是依法办案,从未对刘锁森使用过刑讯逼供的手段。我们提交给检察机关的刘锁森的供词,都是他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绝对没有嫌犯被逼迫签字画押的情况。”
“那刘锁森身上的伤和血衣是怎么回事?”
“我们破案后,把刘锁森送入看守所的时候,他身体还是好好的。后来从看守所移交监狱时,我们发现刘锁森身上有伤。据看守所的同志讲,他身上的伤是同监号犯人互相殴打所致,与办案人员无关。”
“胡说!我一进去,你们就对我进行了连续三天三夜审讯。看我没按你们要求的说,你们就开始打我,非逼我承认张玲玉是我杀的。你胡有财就拿皮带抽过我,还给我过过电,咋不敢承认了!你的良心都让狗吃了?”刘锁森大喊道。
“我抗议,刘锁森是在诬蔑执法人员。”公诉人立即说。
这时听证席上一片议论声。只见审判长敲了一下桌子大声说:“请注意法庭纪律!请辩护人质证。”
刘明柱走到胡有财面前问:“胡有财,被告说你拿皮带抽过他,这事有没有?”
“没有。你让他找人证明啊。”胡有财得意的反问道。
刘明柱说:“这么说,你们始终是依法办案了。”
“是的。”胡有财答道。
“那么请问,是你带人搜查刘锁森家的吗?”
“是的。”
“当时,你们是否带有《搜查证》?”刘明柱问。
胡有财说:“你问这话是什么意思,我们还能违法办案?”
“请你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刘明柱说。
“你有什么资格这么问我?”胡有财声音高了起来。
这时审判长严肃地说:“胡有财,不论你身兼何职,既然作为证人出庭,你就必须依法如实回答问题。”
刘明柱看胡有财的头耷拉下来了,又继续说:“请证人回答我刚才提出的问题。”
胡有财说:“搜查刘锁森家时因情况紧急,我们没带《搜查证》,但搜查后,我们回县里补办了手续。”
刘明柱说:“哦,是‘情况紧急’。请问你们是哪天破的案?”
“1975年6月10日。”
“那么说,今年的6月1日至6月10日刘锁森一直在你们县公安局了。”
“是的”
“我查看了案卷,这十天内你们既没办理对刘锁森的《拘留证》,又没有《逮捕证》,那你们是根据什么关押的刘锁森?”
“我们有《监视居住决定书》。”
“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可以在公安局办公地点执行吗?”
“这,这,这是我们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说,只要你们认为‘情况紧急’就可以随意搜查一个公民的家;只要你们认为‘破案需要’就可以随便把一个公民关押10天?这就是你说的‘依法办案’?”
“你,你,……你这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机关的污蔑!”
刘明柱面向审判长说道:“请审判长注意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我的问题完了。”
公诉人说:“审判长,刘锁森自称受到过刑讯逼供,并没有第二个人出庭证实,对于杀人嫌疑犯的单方证言,不应列入证据。”
刘明柱高叫了一声:“反对!”
几名法官在台上议论了一会儿,审判长说:“刘锁森被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下面由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在控辩双方进行一番唇枪舌战之后,审判长说:“请上诉人刘锁森做最后陈述。”
刘锁森扶着桌子站了起来,大声说:“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们,你们不会理解一个人妻子被害后,他又被诬陷为杀妻凶手的丈夫此时的悲惨心境。我没有杀人,却在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成了杀害了妻子的凶手。当我一个人面对二十多个警察时,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我原以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还我清白;现在看来,我没有几天活头了。但是,我还是要说,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实真相终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时候,锁林哪(面向旁听席),一定到我坟前上柱香,告诉我一声。……娘和翠翠就拜托给你了,……”说到这儿,刘锁森万分沮丧的痛哭起来,再也说不下去了。
审判长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即刻宣判。”
三十分钟后,法官和书记员走入审判大厅,全体起立,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75)江刑终字第208号
原公诉机关江北省岭南市公安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森,男,……
……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公诉人公诉、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相互印证的证据,确认上述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锁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图谋与邻村钱某结婚,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刘锁森杀害妻子张玲玉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所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