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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6年第12期-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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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辩护:从既有的国际法观点观之,法庭完全由盟国设立并不违法。国际法承认对普通战争罪进行处罚,这是包括东京审判律师辩护团在内几乎所有人都承认的。因为,普通战争罪就是将抓获的战犯由交战国法庭进行审判和处罚。而东京审判对日本国民的最大意义在于,将数以万计的残酷的战争犯罪事实弄清楚并呈现于日本人的面前,逼使其做出正义与道德的抉择。这也正是日本的战后责任。 
  在大沼保昭看来,东京审判的主要问题是对于亚洲的忽视以及当时的国际法对殖民主义体制的容忍。东京审判当初预定由美、中、苏、英等九国法官组成,最后增加印度和菲律宾变成十一国,但即使如此,来自亚洲国家的法官只有三名。若以从九一八事变到日本投降的“十五年战争”期间各国死于战火的人数观之,亚洲各国死亡人数总计高达一千万以上,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总计不过三十多万,可见东京审判的法官组成结构是不正常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国际法承认传统的殖民主义体制。印度法官巴尔向法庭提交二十五万字的判决书,认为根据法律条文和起诉书内容只能得出被告全部无罪的判定,就是在质疑东京审判所依据的国际法背后的殖民主义体制,而并非如一些日本人所认为的那样,是在强调“日本无罪论”。那么,对于依据笼罩着殖民主义阴影的传统国际法所作出的东京审判,我们应该怎样消除遗憾、弥补缺失呢大沼保昭提出要“把东京审判作为精神武器”,重新反省日本近代的殖民主义战争历史。第一,正视十五年战争的侵略性质。在以“解放亚洲”为名的大东亚战争爆发之前,日本已是统治朝鲜、台湾等亚洲地区的殖民主义国家,自九一八事变以来的战争是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这不仅是日本进步人士也是广大国民的一般认识,东亚各国对此也表现出一致的认识。因此,日本必须诚心接受这一超越政治立场的共识。第二,正面接受“纽伦堡原则”,即当国家进行非正义的违法战争时,国民有不服从其战争命令的义务。如果战争期间国民没有反抗并有效地制止国家的非法战争行为,那么,不仅是上层精英,国民也有承担战争责任的必要。东京审判仅仅审判了上层精英,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国民对侵略战争没有责任。日本人必须纠正“战争=太平洋战争=日美战争”这样一种片面的认识逻辑,牢牢记取自己的责任。第三,东京审判中“亚洲的缺席”,既表现为审判本身的结构性问题,也表现为日本人战争认识上的片面。就是说,日本人所持有的“战争=太平洋战争=日美战争”观,与西方殖民主义者一样忽视了亚洲的存在。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形成“脱亚入欧”的思想,始终持有一种蔑视亚洲的态度。这是从根本上支撑了十五年战争的国民心理要因,必须加以清除。 
  以上便是大沼保昭的战后责任论。从思考东京审判的问题和缺失,到将重心落实在本民族的殖民历史和战争犯罪上,进而提出日本的战后责任问题,这充分显示了一位正直的国际法学者和有良知的知识人自我反省的坚韧力量,这与那些至今依然否定侵略战争事实的日本右翼势力形成了鲜明对照。而其中始终一贯的亚洲视野和“对其他民族负责”的思想,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根本上质疑二百年来西方殖民主义体制和形成于这个体制内部的传统国际法弊端的新视野。实际上,大沼保昭自1975年出版《战争责任论叙说》到1983年在东京主持召开主要由亚洲学者参与的“东京审判之检讨国际研讨会”,到1985年出版《从东京审判到战后责任的思想》一书第一版并不断修订至1997年刊行第四版,再到上世纪九十年代直接参与旨在解决“慰安妇”补偿问题的“亚洲女性和平基金会”的成立活动,都是在实践自己重视亚洲,强调“对其他民族负责”的思想和战后责任论——不仅日本政府应负战争责任,日本全体国民也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这里,有必要明确日本学者所说的战争责任和战后责任。所谓“战争责任”是日本因违反国际法准则侵略亚洲各国而负有的犯罪意义上的战争罪责,需要对战犯实施处罚,并向被害人赔偿。所谓“战后责任”则来自上述战争责任的不充分履行,特别是东京审判未能充分予以重视的日本在亚洲各国的殖民行为和侵略罪行,它需要由战后的日本人继续负责。大沼保昭的“战后责任论”突出强调的就是这个方面。而另一位东京大学教授,以精研德里达而著称的哲学学者高桥哲哉,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也一直关注“战后责任”问题。 
  高桥哲哉从“与他者的关系”这一新的视角进一步深化了大沼保昭的有关论述。他认为,日本的战后责任直接源自日本帝国主义的犯罪,对此容不得任何含糊。但必须指出,战后责任还有另一层意义,即回应“他者”呼声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战后出生的日本人没有直接承担作为罪责的法律责任,但负有回应“他者”呼声的政治责任。高桥哲哉明确指出,日本战后责任的核心在于日本在东京审判之后没有自行处罚那些应该处罚的战争罪犯。德国在由英、美等国主持的纽伦堡审判结束之后,没有放弃自身对纳粹犯罪的追究,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为止究办嫌疑案件超过十万件,判定有罪的六千余件。而日本则一件也没有,无论是立案究办还是判定有罪。据此可以做出如下断言:对于战争责任者的处罚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是日本战后责任问题的核心,也即身为日本人而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战后责任论》,1999年版) 
  与此相关联,高桥哲哉在《历史/修正主义》中重点探讨了东京审判的缺失和民间发起的“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在东京开庭(2000年)的历史意义。如前所述,东京审判使用了“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两项新的定罪标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判决中未能将上述两项罪行与“普通战争犯罪”明确区分开来,因此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例如对被日军强制征用的劳工、“慰安妇”等亚洲国家的受害者的补偿问题就被排除在问罪范围之外。受害者中的一部分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才通过法律手段向日本政府讨还公道。高桥哲哉认为,日本在亚洲的殖民、侵略罪行之所以在东京审判中没有得到重视,原因在于传统的国际法最先起源于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国际规则,故而在实际运用中带有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东京审判所彰显的是以美国为中心的欧美各国的利益诉求,相对而言,日本对亚洲的殖民统治没有被问罪,亚洲各民族的利益也因而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对“反人道罪”的追究未能落实的主要原因。因此,高桥哲哉对民间发起的“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予以特别关注,并在哲学和法的层面上给予了高度评价。 
  1967年,正当越南战争陷入僵局、世界反战声浪高涨之际,由英国哲学家罗素发起的“国际战犯审判法庭”(the International War Crimes Tribunal)或曰“罗素法庭”成立。这个模仿纽伦堡法庭而创建的民间法庭,旨在审判越战中美国的战争升级及其对平民造成的毁灭性后果,最后判定美国对种族灭绝式屠杀企图负有罪责。该审判结果不仅对当时的反战运动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它所倡导的“越南人民的民族基本权利”概念后来也被1973年的巴黎停战协定所采纳。1998年,在韩国首尔的亚洲女性会议上由“‘战争与对女性的暴力’日本网络组织”正式提案的“女性审判日本军队性奴隶制国际战犯法庭”,便是受“罗素法庭”的启发而成立的民间法庭。该法庭于2000年12月8日至12日在东京开庭,其“国际执行委员会”由加害国日本、被害国家及地区(韩国、朝鲜、中国、中国台湾、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的支援团体,以及参与解决世界各地武力纷争问题的女性运动活动家组织的“国际咨询委员会”三者组成。纽约市立大学国际法教授罗德·卡布伦等担任法律顾问。其判决明确表明:日本军战争期间的性暴力、性奴隶制触犯了反人道罪,日本国家与昭和天皇负有战争责任。 
  该法庭及其判决结果遭到了日本政府的坚决拒绝。但在高桥哲哉看来,它无疑在弥补东京审判的缺失,恢复受害女性的个人尊严,重建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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