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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最高法院终于真正地登上了美国的政治舞台,形成了对国会立法权的外部制约,也因此得以通过防止多数的暴政而最终维护个人在自由和尊严方面的宪法性权利。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最终意义,质言之,就在于成功地建构了基于民主的共和主义宪政模式。正因如此,政治史学家J.E.史密斯不无精辟地认为“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界定了她的制度性框架。”只是这种新宪政模式的民主性基础,是在南北战争之后才得以广泛扩展和巩固的。而南北战争爆发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却是1857年最高法院对一个涉及奴隶制案件——斯科特诉桑弗特案——的判决。
如前所述,联邦最高法院凭借其在美国政治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促进革命向纵深处发展。最高法院推动革命的方式或手段,主要是运用其独有的司法权,通过案件的审判,限制立法权的僭越和滥用,调节和平衡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力量而改变政治格局与态势,同时通过司法而创造出新的政治制度和原则。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对于美国革命的进程而言,既有积极正向的推动,也存在消极负面的抵制。但就其效果而言,却往往能产生推动美国革命向前发展的客观效果。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即为一例。
原告斯科特是密苏里州的一名黑奴。他曾随其主人迁往作为自由州的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自由联邦领地,居住数年后又返回密苏里。之后他起诉要求获得人身自由,理由是自己在自由州取得自由身份,根据密苏里州“一当自由,便永远自由”的法律,他返回密苏里后,应当自动获得自由身份。然而,由首席大法官坦尼主持的最高法院却裁决黑奴不是美国公民,并以违反宪法第5修正案为由,宣布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密苏里折中案》违宪,因而是无效的。
最高法院是在美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宪政危机的大背景中接手斯科特诉桑弗特案的。十九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政治,一直都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准州(Territory)是以自由州还是蓄奴州的身份加入联邦。由于宪法规定每一个州固定拥有参议院的两个席位,而国会议席的多寡是美国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基本决定性因素,所以参议院议席一直就是当时奴隶制的反对阵营与维护阵营的争夺对象。至1819年,自由州和蓄奴州在参议院席位的数目上平分秋色,使得其政策制定过程呈现出相互制衡的局面。但问题在于,不断申请加人联邦的准州,无论是以自由州还是蓄奴州的身份加入,都将改变国会内部的权力均势。因此,经过激烈争夺,国会出台了著名的《密苏里折中案》,对处于准州身份的部分路易斯安那地区进行划分,规定除密苏里州以外,路易斯安那地区北纬36度30分以北的区域禁止奴隶制,以南的地区允许施行奴隶制。但是,继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最高法院在审理斯科特诉桑弗特一案时,再次运用了司法审查权,并以违宪为由,裁定国会1820年的《密苏里折中案》无效。
如果说马歇尔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解决了宪法解释权的归属这个宪法中悬而未决的问题,并将如此重要的权力牢牢抓到了最高法院手中,那么他的继任者,首席大法官坦尼在斯科特诉桑弗特案的判决后,也明确了另一个被1787宪法所搁置的事宜——奴隶制的合法性问题。只是这一次最高法院并没有像1803年那样获得权威,相反,它因此一度失去了昔日的辉煌。斯科特案判决的政治效果是,南北双方政治势力的均衡态势就此被最高法院彻底打破。试图通过国会解决问题,以法律来解决双方分歧从而达成妥协之可能性,伴随着这种从均衡到失衡的过程,彻底丧失了。从此,奴隶制的取舍将成为各州自决权限之内的事项,也使得其在准州范围内的扩张成为可能。而南方政治集团也由于最高法院的支持而更加坚定维护奴隶制度。更有甚者,那些以反对奴隶制,甚至以废除奴隶制为竞选口号或纲领的议员、州长、甚至总统的候选人,将因为其主张违背最高法院所宣示的“宪法精神”而处于竞选的劣势地位。对于这种后果,北方政治集团极力反对是可想而知的。最高法院关于斯科特诉桑弗特一案的判决,最终使得战争成为解决南北分歧的唯一方式。
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国会一口气颁布了被称之为美国历史上“二次制宪”的宪法修正案:禁止奴隶制的第13宪法修正案和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平等法律保护的第14宪法修正案,以及随后颁布的旨在保护黑人选举权的第15宪法修正案。而对美国宪政的制度化进程来说,这还极具另一里程碑式的意义,即使得美国的联邦和各州分享主权的二元联邦主义加速走向消亡。
W.威尔逊认为“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我们宪政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而这种关系正是不断演化的美国联邦制所要调整和规制的。美国联邦制度大体经历了(二元)联邦制的确立、二元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以及新联邦主义四大阶段。除了联邦体制框架的确立是由1787年制宪完成的以外,在其后的政治实践和制度演进过程中,都有最高法院的身影出现。
根据美国当初的立国精神,联邦与各州之间各自享有其相应的主权,并分权而治之。联邦成立后所面临的宪政难题之一,就是主权二元论中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孰高孰低、孰重孰轻之争。这种争论成为1819年马卡罗诉马里兰州案的关键所在。联邦主义的铁杆支持者——马歇尔主持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7:0做出终审裁判。这份影响美国联邦制度演化进程的判决,宣称虽然各州当然地拥有主权,但“宪法一旦被接受后,就约束了州的主权……联邦政府虽在其权力方面受到限制,但就其行动范围之内而言却是至高无上的。”(MeCulloeh v.Mary—land)这种原则的确立,一经与宪法第1条第8款的“必要和适当条款”——该条款赋予国会为了行使宪法所授予的相应权力而制定必要和正当的所有法律之权力——相结合,就毫无疑问地为联邦政府“依据宪法”而限制各州州权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马歇尔的判决挽救了美国新生的联邦制。大法官斯托里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假设马里兰州的看法获得支持,即各州拥有不受联邦限制的主权,那么“宪法(所建立的联邦)就将转变为原来的邦联”。随后在1824年基邦斯诉奥格登案中,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厘清了国会与各州有关商务管理的权限,再次明确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专属于联邦的国会,并指出即使国会没有行使这一权力,各州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而篡夺这项权力。就这样,在继1803年马伯里案为最高法院成功“篡取”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之后,马歇尔又在1824年为联邦夺得了州际贸易条款这一“广泛权力的源泉”,为以后国会出台反垄断法、童工法和劳工法等法律奠定了宪法的原则性基础。这两个著名案件的审判,客观上巩固了新生的联邦体制,既捍卫了美国革命的阶段性成果,也标志着二元联邦主义在其形成之初就已经埋人了最高法院播下的毁灭性种子。1857年的斯科特案引发美国内战,有力推动“二次制宪”。第14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州权,扩大联邦在民权保护上权力;同时,为防止南方骚乱和反叛,联邦加强了对南方诸州的军事控制和政治重组。于是,二元联邦主义走向衰落。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大危机时期,“新政”改革导致的联邦权力集中最终为二元联邦主义时期的终结划上了句号。
美国社会学家莱福特·爱德华兹和乔治·S·佩蒂认为,革命与其说是一种政治现象,倒不如说是一种社会现象。事实上,革命既是一种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的不同力量的抵牾与斗争的结果,更是一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交锋与对抗的产物。最高法院内部的司法哲学和政治意识形态的争论,也不断地推动着美国革命的继续发展。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案就体现了最高法院内部司法哲学观念的对立。“伟大的异议者”霍姆斯法官在该案中,针对多数采取保守立场的大法官所支持的绝对契约自由原则及其背后的经济放任主义,旗帜鲜明地指出:“第14宪法修正案并非是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力学之翻版”,宪法解释不能受制于某种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