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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观论集卷-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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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使头脑简单的人顽固地坚持人的作为的绝对自由,即无限制的意志自由。这无非是说,行为的第二个因素的意识,就这一因素本身来说,单独是完全没有能力引起行为的,而在动机出现的时候,它同样也是没有能力使行为不发生的。但由于这一因素以这种方式行动了起来,它才把它自己的特性告诉认识能力,这时,认识能力本质上是指向外的,而不是指向内的,甚至连自己意志的特性也要从它的行为才能经验地加以认识的。这一进一步的和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实际上就是我们称作良心的东西,良心因此也直接地是在行动之后才表现出来的,在此之前至多只是间接的,这是由于在考虑时也许要对已经解释清楚的类似情况进行反思和回顾,而把良心当作一种将来要出现的东西估计进去这就是使人要想起上一章提到的,康德关于验知的性格和悟知的性格的关系,以及因此关于自由与必然的统一的论述,这些论述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也是人们迄今所能提出的最美妙、最深刻的论述。我完全是以此为基础的,在此再重复一遍,就显得是多余的了。但是只要人们有能力的话,从中就可以明白,我们行为的严格的必然性是怎样和为责任感作证的自由并存的,而我们就由于这种自由而成为我们行为的行为人并对此负有道德责任。康德提出的那个验知的性格对理智的性格的关系是完全以他的全部哲学的基本特点为基础,即是以现象和自在之物的区别为基础。在康德那儿,经验世界的完全经验的现实性是和它的超验的观念性并存的,同样的,行为的严格的经验的必然性和其超验的自由也是并存的。因此,验知的性格,如同整个的人,作为经验的对象,就是一纯粹的现象,因此是被束缚于一切现象的形式,即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之中,并遵循其法则的。反之,作为自在之物,独立于这些形式,因此不服从时间差异,因而是持续不变的条件和这全部现象的基础就是他的悟知的性格,也就是他的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当其处于这样一种特点之中时,也就是具有了绝对的自由,也就是独立于(作为一种纯现象形式的)因果法则。但这种自由是超验的自由,也就是不存在在现象之中的,而只有当我们不再考虑现象及其全部形式,而达到了处于全部时间之外的,人的自在的内在本质时才存在的自由。由于这种自由,人的一切作为就都是他自己的作品,尽管人的一切作为是源自验知的性格,是在验知的性格和动机相遇时必然发生的,因为这验知的性格纯粹是悟知的性格的现象,存在于我们的依附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认识能力之中,也就是我们自我的自在本质向这认识能力表现的方式和方法之中。因此,虽然意志是自由的,但是不是就其自在本身而言的,是在现象之外的,而在现象中则反之,它就以其所有行为都要依据的某种性格表现出来,因此,如果由于附加的动机而又被进一步规定了的话,它就必然会表现为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
  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这条路使我们不再像庸俗的观点认为的那样要到我们个别的行为中,而是要到人的全部存在和本质自身中去寻找我们自由的产品,它必须被设想为是人的自由的行动,只是对于囿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认识能力才表现为诸多有别的行为,但是正由于用这些行为表现的东西的原初的统一性,它们就都必须带有完全相同的特点,并因此表现为是由引起它们的,而且是详细地规定它们的每一次的动机所严格地强使的。因此,行为出于存在,对于经验世界来说,就是无例地固定了的。每一事物都按其特性而活动,它的因原因而起的活动又表明了这一特性。每一个人都按他是什么样的人而行动,而据此每次都是必然的行为就每一行为的情况而言,都只是动机所决定的。因此,在行为中不可能看到的自由,必须寓于存在之中。把必然性加于存在和把自由加于行为,在任何时代都是根本错误的,都是把根据和结果加以颠倒。相反的,自由只寓于存在之中,但是从存在和动机中必然会产生行为,从我们的所作所为中,我们认识我们是什么人。责任的意识和生命的道德倾向就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想象的意志的无限自由之上。一切都取决于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人,他做什么是由此而自动发生的,这是一个必然的结论。任意和原初的意识不可否认地伴随着我们所有的行为(尽管它们是依附于动机的),依靠这种意识,行为才是我们的行为,因此这种意识并不是虚妄的,但是其真正的内容决不止是行为,其发端也更远,这是由于一切行为(在动机的推动下)必然由以发生的我们的存在和本质自身,事实上也包含在其中。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那种任意和原初的意识,以及伴随我们行为的责任意识比作一根指针,它指向的对象比它好像指向的同一方向上的较近的对象要远。
  一言以蔽之:人在任何时候只做他想要做的,而且是必然地去做。但这取决于他已经是他所想要的,因为从他是什么人中必然产生他每次所做的一切。如果我们客观地考察他的作为,也就是说是从外部去考察,那么我们就一定会看到,他的作为就像每一个生物的行为一样,必须十分严格地服从因果律,相反的,每个人在主观上(极内在地)会感到,他始终只做他想要做的。但这仅仅表明,他的作为纯粹是他自身本质的表现。因此,每一个生物,甚至是最低等的生物,只要是有感觉的,都将感觉到这一点。
  因此,自由并没有因我的论述而被扬弃,而只是被拽了出来,即从个别行为的领域被拽了出来,在那儿可以证明是不可能有自由的,我把它提到一个更高的,但对我们的认识来说不是那么容易达到的领域,即它是超验的。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马勒伯朗士(Malebranche)①的名言:〃自由是神秘的〃(见第41页)。我的这篇论文就想在这句名言的呵护下试答皇家科学院提出的问题。 
  ①马勒伯朗士(1638…1715),法国哲学家,唯理主义者,1660年毕业于索尔朋即加入神父修道会,后潜心研究笛卡尔学说。
  没有获得哥本哈根丹麦皇家科学院褒奖〔1840年1月30日〕) 
  格言:
  道德,鼓吹易,证明难。
  ——叔本华:《自然界中的意志》第128页
  (Schopenhauer,UeberdenWilleninderNatur,S.128)






  
 

 
 
第4章 论康德道德学的基础(1)

  道德学的命令形式,我们在第2章已证明是一窃取论点,它是直接与康德偏爱的一个观点相联系的,对此,我们可以原谅,但是不能采纳。有时我们见到一位医生因使用一定药物取得明显疗效,便几乎对所有疾病都开这一药方;可以把康德比做这样一位医生。在人类的知识中,他把先天的东西和后天的东西分开,这是他对形而上学堪以夸耀的最为显赫而富有意义的发现。彼时以后他便设法到处应用这一方法。这两种形式分开的方法,遂而也使道德学包括两部分,一个纯粹的,即一个先天可知的部分,和一个经验的部分,这有什么奇怪的呢?他认为,为了给道德学奠基,这两部分中的后者是不可靠的,应予摈弃。《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的目的,就是勾画出前者的轮廓,并且单独地加以展示,于是他把这部著作表述为一门纯粹先天的科学,使用的方法完全和他陈述《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导论》(MetaphysischeAn-fangsB grundederNaturwissenschaft)的一样。事实上他在断言,他没有根据,不经推演或任何证明而设定存在的道德法则,还是一个先天可知的,不依任何内在或外在的经验为转移的法则;它〃完全建立于〃(他说)〃纯粹理性的概念上;而且应被认为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实践理性批判》第4版第56页;罗,第142页)但是根据这一定义,立即可推得这一含义,即这样一项法则,像任何其他先天可知的事物一样,只能是形式的,因此和行为的形式有关,和它们的本质无关。请想想这是什么意思!他又强调地补充说(《基础》前言第6页;罗,第5页):〃不论主观地在人的本性或客观地从外界状况中,寻求它都是没用的,〃并且(同上书前言第7页;罗,第6页)说:〃与它有关的不论什么东西,都不能从对于人的知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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