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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调后天习俗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决定作用
在中国古代,除法家等少数思想家外,大多数思想家都主张,产生犯罪心理的最终原因不是先天的人性,而是后天的习俗。孔子首先提出“性相近,习相远”。苟子虽然倡导“性恶论”,但也认为,后天的学习可以改变人的恶性。东汉思想家王充指出,对于绝大多数“中人”而言,是“习善而为善,习恶而为恶”。西晋思想家傅玄则提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傅子·阙题》)。明代的思想家王延相、清代的思想家王夫子等人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3)重视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从现有文献资料看,先秦诸子十分重视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些古代思想家认为贫穷是产生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的原因。如春秋前中期的杰出政治家管仲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孔子和孟子也持类似的观点。另一些思想家则认为富裕是导致犯罪心理的原因,主要代表人物是春秋末期楚国的思想象老子(老聃)。他认为,犯罪是由经济发展、物资丰富、法令完善引起的,主张“常使民无知无欲”,就会出现人民淳朴、天下安宁的局面。
汉代的董仲舒则提出,过度的贫穷和富裕都会引起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他指出: “大富则骄,大贪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度制》)
(4)强调运用综合控制的方法预防犯罪心理
中国古代思想家既提倡运用刑法等外部手段控制人们犯罪心理的蔓延,也重视运用道德教化的方式加强人们的内在控制;既重视从经济上“去贫”而进行防治,也主张从政治上实行德治而进行防治,即强调运用综合控制的方法预防犯罪心理。许多思想家尤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孔子和孟子十分强调用道德教育去感化人的内心,主张通过人们的品德修养和内在觉悟来实行自我控制,最终达到预防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目的。他们的观点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人把中国古代学者的犯罪心理预防思想归纳为:身教胜于言教,重视家庭、社会交往以及早期教育的预防功能,重视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功能,修身自强(罗大华,2003)。
此外,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人们也试图对犯罪人的心理进行分析并用于审讯犯罪人的过程中。战国时代的《周礼》中提出的“五听”方法,就是中国古代关于在讯问中如何用察言观色的方法帮助判断口供真实性的最早论述。五代的《疑狱集》和宋代的《折狱龟鉴》中收集了大量的案例,这些案例分析包含着丰富的犯罪心理和司法心理思想。
总而言之,我国古代丰富的犯罪心理学思想是我们研究犯罪心理学,尤其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心理学科极为宝贵的财富,具有很重要的价值。
2.我国现代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我国出现,只有很短的历史。与其他学科一样,犯罪心理学也是随西方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一起进来的。在20世纪20年代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这段时期内,主要以翻译介绍国外的著作为主。1922年,由陈大齐翻译出版了德国马勃著的《审判心理学大意》。当时发行多、流传广的是日本人寿田精一著的《犯罪心理学》,该书有两个译本:一是张健译的作为“百科小丛书”,于192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另一为吴景鸿译,作为“法学丛书”,于1932年由上海法学编辑出版社发行。由德国人柏替著、王书林译的《法律心理学》则作为当时大学用书,1939年由长沙商务印书馆发行。
在这期间,我国学者也作过一些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发表了少量的论文和著作。有的学者在我国早期创办的心理学杂志上对国外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理论观点进行了介绍和评价,肖孝嵘等人曾做过“罪犯情绪态度和个性倾向的实验研究”;国人光晟应当时司法行政部门培训法官的实际需要编著《犯罪心理学》一书;1939年由世界书局出版的《变态行为》(由孙雄编著)实际上也是一本犯罪心理学的专著。孙雄在书中提出,变态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必包括在变态行为的范围内。他对变态行为与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学的涵义、犯罪心理与环境的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还对一般的犯罪心理和各种变态犯罪心理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研究,此书是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犯罪心理学领域一本出色的专著。
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1979年到现在,我国犯罪心理学科从迅速恢复到蓬勃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版了大量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广泛普及和宣传了犯罪心理学知识,为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和科研奠定了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经过全国犯罪心理学研究者的艰苦努力,在各类有关刊物上发表了数以千计的论文,出版了近200余册的教材、专著、译著、科普读物、工具书和资料汇编,使犯罪心理学科在众多的司法人员、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学科的研究人员乃至社会公众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也为本学科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第二。建立了一支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和研究队伍。这支研究队伍主要是通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建立起来的。目前,几乎在国内所有的高等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公安院校以及司法院校中,都开设了犯罪心理学课程。有的学校还培养了犯罪心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通过专业课程的教学和科研,不仅提高了犯罪心理学教学人员的科研水平,而且还培养了一大批新生力量,使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得以延续,充满活力。1984年,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成立。该专业委员会从成立至今,已组织了多次学术交流会议,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不仅使本专业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得以提高,而且还带动了一大批司法实践部门人员对犯罪心理的研究热情,激发了他们的研究兴趣,使犯罪心理学理论更快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从而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第三,对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观点,通过20年来的研究,我国学者对犯罪心理的概念、成因、机制以及犯罪心理发展变化规律等理论问题,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犯罪心理结构论’’、“犯罪综合动因论“(罗大华,2003),“犯罪心理内外化机制”(罗大华,1997),“聚合效应论”(李世棣等,1986),“多元犯罪心理的观点”(高锋,1994)等等。
第四,犯罪心理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刑事侦察活动和在监狱、劳教系统广泛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本书后面有专章阐述这两个问题)。
如何评价我国目前的犯罪心理学科,可用以下通常的衡量标准加以评判。第一,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第二,有一群人从事研究、传播或教育活动,有代表性的论作问世;第三,有相对独立的范畴、原理或定律,有正在形成或已经形成的学科体系结构;第四,发展中学科具有独创性、超前性,发达学科具有系统性、严密性;第五,不是单纯由高层学科或相邻学科推演而来,其地位无法用其他学科替代;第六,能经受实践或实验的检验和否证(刘仲林,1990)。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完全符合上述六条标准,现在,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已是独立的、具有一定水平和规模的、正在为实践做出贡献的新兴学科(邱国梁,1998)。
尽管如此,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科与法学、心理学中的其他一些学科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整体发展水平不高,还需要后继者继续努力。作者认为,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目前应着重考虑下列两个问题:
第一,注意弥补现有研究人员的知识缺陷,注重年轻学者的选拔与培养。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综合性交叉学科,对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要求很高。现有研究人员大多是单一学科背景(要么是学法律,要么是学心理学),研究问题难以深入,因此要注意弥补现有研究人员知识的欠缺。此外,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