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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固着,是指行为方式发展的停滞和习惯反应的刻板化。
(7)退行,是指当事人遇到挫折时会放弃成熟的应对方式而以比较幼稚的方式来应对,以此来引起别人的注意或得到别人的同情,从而减轻自己心理上的压力和痛苦。例如,一位成年妇女因丢失钱包而号啕大哭就是一种退行行为。
(8)认同,又称为自居作用,是指把别人具有的、使自己感到羡慕的品质加在自己头上,或是将自己与所崇拜的人视为一体,以提高自己的信心、声望、地位,从而减轻挫折感。
(9)合理化,也称文饰作用,是指个体在遭受挫折之后,常常会寻找各种理由自圆其说,以求得心理上的安宁。我国的许多成语和谚语,如“知足常乐”、“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等等,都是在人遇到挫折时进行自我安慰的合理化解释。
(10)升华,是指个人把不容易实现的欲望改变为能实现的,被社会、道德法律所允许的,具有较高境界的目标,以满足其需要,缓解心理紧张。据说,失恋后的哥德以自己破灭的爱情为素材,写出了世界名著《少年维特之烦恼》,这样既消除了恋爱受挫而产生的焦虑,又使个人获得了成功的满足。升华是一种积极的、最富有建设性的心理防御机制。
以上心理防卫方式常常是当事人潜意识采用的,健康人在生活中遭遇挫折烦恼时,经常自觉不自觉地用这些方式解除烦恼,维护自己的心理健康。如果运用不当或走向极端,则会导致病态心理的出现。
三、弗洛伊德的犯罪观
弗洛伊德对人类的巨大贡献在于他创立了精神分析理论,他并没有系统地研究犯罪行为。但是,在弗洛伊德的许多著作中都涉及对犯罪问题的分析。1915年,他在“由于罪恶感而犯罪的人”一文中,初次应用精神分析学的观点解释犯罪问题,为犯罪学中精神分析学流派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吴宗宪,1997)。归纳起来,弗洛伊德对于犯罪行为的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1)本能与犯罪
本能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论及人类的本能时,弗洛伊德涉及了犯罪问题。他认为,人类社会中犯罪的根源在于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因为,犯罪就是违反了为了文明的存在而确定的各种禁律,而这种禁律是违反人类本性的。
死亡本能转向外部世界,往往就以攻击本能和破坏本能的面目出现。人类本能中这种攻击性和破坏性的滥肆满足就会导致犯罪。此外,性本能也与犯罪有关。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是人类最强大的本能之一,性欲的力量必然会严重地冲击文明社会为限制它而制订的各种禁律。儿童恋母(父)情结的存在,就意味着他们很早就有这种反对文明的乱伦倾向。按照弗洛伊德的看法,儿童是作为犯罪者出生的,只是由于他们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他们的暴力破坏、攻击行为才不被认为是在犯罪。一旦长大成人,他们的行为就会被社会视为犯罪。由此可以看出,弗洛伊德是典型的性恶论者。
(2)人格与犯罪
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他认为,虽然本我中的原始本能是犯罪的根源。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并不会去犯罪。人格中的自我和超我是人的行为中两个重要的控制系统,人们会根据现实社会道德法律的要求约束控制自己。如果自我和超我不完善,存在缺陷,已有的道德观念无法抵御本能冲动的诱惑,或者本我的力量过于强大,压倒了现实原则所带来的抑制力量,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弗洛伊德用人格结构理论来解释犯罪,对后继者用精神分析理论阐释犯罪有很大的影响。
(3)罪恶感与犯罪
无意识罪恶感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人格发展过程中,由于里比多的固着与倒退,个体对父母产生了不正常的恋母(恋父)情结,使其在超我的作用下产生了很深的无意识罪恶感,这种罪恶感可能引起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发生。对这些人来说,当犯罪发生并得到应有的惩罚之后,他们倒会感到欣慰和心满意足。弗洛伊德在《自我与本我》中写道:“无意识罪恶感的增长会使人们成为罪犯,这一发现是令人惊讶的。但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在许多罪犯身上,特别是在青年罪犯的身上,人们可能发现在犯罪以前就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罪恶感,所以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它的动机。”显然,弗洛伊德对罪恶感与犯罪的关系的看法是独特的,他认为是犯罪人的罪恶感导致了犯罪,这实际上是将通常的犯罪因果关系颠倒了。通常情况下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罪恶感,在弗洛伊德这里,犯罪人的罪恶感产生在前,犯罪行为实施于后。弗洛伊德揭示了犯罪人深层的无意识犯罪动机,尽管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倾向,但是,他把无意识引进犯罪动机领域是有创新意义的,这使我们对一些动机不明的犯罪有了新的认识途径,并为惩罚犯罪人提供了新的心理学方面的基础。
2.对犯罪行为的防治
弗洛伊德虽然没有直接专门研究对犯罪的防治问题,但他在对自己所提理论的阐述中涉及这一问题。
(1)重视法律的作用
弗洛伊德认为,法律对防止犯罪有很重要的作用。他曾批评那些片面强调道德而忽视法律的惩罚作用的主张,但是,他也看到了只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是不够的,还需要运用其他方法防止犯罪。他在《文明及其缺憾》一书中写道:“文明希望通过使用暴力打击犯罪的权利,来防止最赤裸裸的野蛮暴行,但是法律是不能够控制人们用比较谨慎而且狡猾的方法来表现攻击性的。”因此,还需要运用其他方法。 ’
(2)提倡运用认同作用和升华作用等方式防止犯罪
弗洛伊德提出,防止人们犯罪倾向的最重要的办法,就是运用认同作用的手段来发展人们的“目标被抑制的爱”,在这种广泛的爱的基础上发展人们的超我和道德心。他认为,认同作用在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集体内成员之间的敌对感情就是通过认同作用而变为互相关心和体谅的感情的。人们对他人的友谊和对整个人类的爱也都是在认同作用下形成起来的。由于这种广义的爱的作用,人就得以形成和不断发展自己的超我和道德心,从而自觉自愿地抑制自己本能的犯罪倾向。
人们也可以利用升华作用对自己的本能目标加以修改,使本能冲动转向对社会有利的方面和对象,变破坏为有益,但是,这一途径的作用只能为少数人所用。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弗洛伊德揭示了犯罪心理产生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无意识犯罪动机等等,对后续的研究有一些启发。但是,他对犯罪及其防治的分析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他的观点不仅片面,过分夸大生物本能的作用,忽略社会生活条件的重要作用,而且具有典型的唯心主义倾向。
四、阿德勒的犯罪观
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是弗洛伊德的忠实追随者,后来因在精神分析学的一些基本问题上与弗洛伊德发生严重的分歧,于1911年离开弗洛伊德,另立门户.创立了影响深远的“个体心理学”。
1.犯罪的原因和动机
阿德勒反对弗洛伊德的本能犯罪论。他认为,犯罪既不是由先天遗传本能决定的,也不是由后天环境决定的,“不管是环境或是遗传都没有强迫性的力量”,他把犯罪心理看作一种社会心理,把社会的价值观念、人的社会性视为行为的动力,并用“自卑感及其补偿”、“追求优越”等概念来表述人类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动力特征。
自卑感是阿德勒个体心理学最基本的概念。在法国哲学家尼采“超人哲学”观念的影响下,阿德勒发现了个体行为的动力因素——自卑与超越。他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受“向上意志”或“权力意志”支配的,人人都有一种战胜、征服别人等追求优越的动机。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种追求优越的动机会受到阻碍,此时,个体便会产生自卑感。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与优越,这是构造人类精神生活的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罪犯既不是疯子,也不是心智低能者,他们与其他人一样,不断地追求优越、克服自卑,但由于他们不了解社会的要求,不关心其他同胞,所以,他们追求的方向出现了错误。他在书中写道:“在罪犯的各种活动和态度中,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