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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一卷-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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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
不伤其手矣。”(七十四章) 
这种“顺我者生,逆我者亡”之执杀残剧,显明地是在氏族社会崩溃而
奴隶制社会建立的时代流行着。至于将俘虏供牺牲的仪式,委实是“代司杀
者杀”的典型。
因此,老子痛斥统治阶级,曾说: 
“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 
执者失之。”(二十九章)反之,“始制”之世: 
“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六十四章) 
前者从对立相而言,后者从契合相而言;前者即所谓“尊行加人”的至
不平等,后者即所谓“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的极平等。
“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知此两者亦稽式。常知
稽式,是谓玄德,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六十五章) 
“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三十六章) 
这里所谓“智”即“智慧出,有大伪”之智,即盗窃天下神器之智。统
治者在老子讲来,便是“国贼”,假使没有这种国贼式的政治,则可以返于
“始制”之世。他以为,明白了这种对立物的发展关系,即懂得此两者是一
种公式,并且把握住这公式,便可以复归于无差别相的“玄德”之世。这玄
德是对立物的反发展,故曰“与物反”,虽然是逆反,可是“物反大顺”。
可见老子在经济上是主张归于“始制”,在政治上自然是主张归于“无为之
治”。经济与政治是相适应的。老子还有言税的一句,即: 
“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七十五章) 
在古代阶级社会“税”是养育统治者的工具。老子痛斥统治者,那么“超
经济的剥削”——税,自然也在否定之列,所以有上面的话。
老子既然反对国家,因而也反对“法令”,他说: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五十七章) 
“法令”是与国家俱生而来的,统治者的法令都是建立在财产关系和权
利关系之上的。“大怨”既成,调和经济利害的法律命令,根本上即立足于
“割”“刿”关系之上,所以法令益多,社会就益不安了。社会上有国贼, 
有小盗,贼盗的社会有治安的问题,有治安的问题才有法令。若根本没有贼
盗,即无治安问题,那么,法令便失其效用了,所以他说:

“唯施是畏。”(五十三章) 
“民莫之令而自均。”(三十二章) 
因为: 
“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五十八章) 
在经济上是“无有入无间”;在政治上便是: 
“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四十三章) 
在经济上是“为之于未有”;在政治上便是: 
“治之于未乱。”(六十四章) 
总之,老子的国家思想在暴露国家机器的矛盾之后,否定社会发展,“对
恶不抵抗”地主张回到国家出现之前的社会,其对政治疏远的、天真的、逃
避现实世界的复古思想意识是十分明显的。

第六节 老子的人性论和社会思想
(一)老子的人性论及其伦理教育学说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大都有对于人性的假定。性善、性恶在中国学说史
上的争论,助性、争性在西洋各学者间的辩论,都占居很重要的地位。所以
研究老子思想,也必须究明他的人性论。
我们在上边各节,已经把老子所理想的社会组织详述明白,总括言之, 
他是以氏族公社为理想的极世。历史主义地讲来,在这样社会条件之下,人
类的有目的的活动,自然有他的实践的意义。在这样“无之”社会中,人类
实践的活动,在后人的看法上,就容易认为具有“无私无欲”的特点。反之, 
在老子所亲见的“有之”社会,人们的活动自然是充分被自私多欲的倾向支
配着。老子以为“今之有”私,在经济与政治方面为然,在人性表现方面亦
然;“古之无”私,在经济与政治方面为然,在人性方面亦然。他既然要在
社会求知止,求夏归,因此,他对于人性也就不得不坚持“见素抱朴,少私
寡欲”的倾向。于是更进一步,他对于人性的认识,以为有私是伪,无私是
真,把人的本质看成一个“类概念”,静止的抽象体,无古无今的绝对性— 
—见素抱朴的“常德”。
读过近代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人,都知道亚当·斯密是主张自由竞争的社
会,他对于人性的认识是所谓“自爱心”、所谓“利己心”,或所谓“人类
对于自己最善的努力”。因为他对于近代资本主义的私有社会,认为是合理
的天国,在这种社会中,人类实践的活动,自然以自私自利的人性占支配的
地位,即自私性在人类的全意识中占居“现实性”的方面。所以他便把人性
抽象化、绝对化、孤立化,硬说,人性的本质是自私自利心。
我们读了这一段的对照思想,便知道,一个绝对否定私有社会,一个绝
对肯定私有社会,两个思想家的人性论于是趋于两个极端的抽象体。各依据
抽象的孤立化的人性,做各人自己学说的出发点。人性的假定既然是和社会
观相照应的,那么在同一时代的人就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中国古代思想家, 
如墨子、荀子和韩非子,因为他们的社会观有些相似的倾向,所以他们对于
人性的假定也有些相似,而和老子的假定完全相反。
现在,我们且从老子的文句中寻求证例: 
“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 
(三章) 
“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 
(七章) 
“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十三章) 
这是无人我见,无物我相的说法。
“无名之朴,夫亦将不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三十七章) 
“欲不欲。”(六十四章) 
“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十九章) 
“圣人被褐怀玉。”(七十章) 
这是无私无欲的说法。
总之,他以为,人性根本是“不自私”的,“外其身”的,所以才与“始
制”相合;后来人类的自私心、占有心,却是变态的心理倾向,不是真性。

他既然把人性抽象化、绝对化,更进而错误地将社会制度建筑在人性的
基础之上。我们知道,人性是人类在社会的实践活动中的一个发展过程,是
一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关系的总体,生产关系决定着人性的倾向,而人性
复反作用于生产关系。老子既然否认“发展”,就必然会产生其人类无私性
的论断,犹之乎亚当·斯密抹杀否定的否定之发展,便以为资本主义制度建
筑在“自利心”人性的基础之上,这都是一样的推论形式,即绝对的制度建
筑在抽象的人性之上。
凡是从孤立化了的人性出发,就不能理解人性变质的发展和转化。老子
知道“不自私”到“自私”的转化,但他却以为这种转化是违背自然的,非
必然的,应当复归于“不自私”,因为他已经假定“不自私”才是人类本性, 
“自私”是人性反常的现象。他说,“去彼取此”,即是不在求必然,而在
求“当然”。玄学和科学的分界于此便清楚了。
老子从这种人性的概念出发,就必然导出如下的伦理观念: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 
有忠臣。”(十八章) 
“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三十八章)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十九章) 
举凡仁、义、孝、慈、忠、信、礼,他认为都是“有之”社会调和“大
怨”的工具。因为这些伦理观念都是私有社会的产物,若在氏族公社时代, 
根本是“普那鲁亚”的家族,所以没有孝慈;根本没有人与人间的对立,上
下先后的分离,所以没有礼节;根本没有阶级制度,所以也没有忠信;成员
之间根本皆互爱,故没有仁的意识;成员之间根本皆互助,故没有义的观念。
这里所谓“民复孝慈”的孝慈,即人不必亲其亲、子其子的普遍孝慈,这样
的孝慈已经不是孝慈了。
他对于教育问题,又是这样说的: 
“善人者不善人之师,不善人者善人之资;不贵其师,不爱其资,虽智
大迷,是谓要妙。”(二十七章) 
在奴隶制社会,善人与不善人是对立的社会关系,用近代的话说,奴隶
便是不善的人,自由民便是善人。因为是不善的人,所以没有公权,因为是
善人,所以有公权。善人既然是不善人的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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