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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由集体来作,个人的主动性将受到压制;另一方面是因为决策者不用自己掏钱,所以他们就不会有金钱方面的动力来确保他们的决策在商业上是正确的。我们因此可得出如下的结论,任何认为一件发明将有所收获的人,如果能随意用他自己的资源或者用其他愿意分担风险的人提供的资源来支持这项发明,我们在研制阶段可能取得最佳成果。在研制费用非常高的地方,这将使那些掌握大量资源的人占有某种优势。如果为了避免这种有利于一部分人的优势而使研制工作成为集体的责任,那么其他不利情况就会随之而来。任何社会问题都没有十全十美的解决办法。总之,大规模组织在某些方面占优势是严酷的现实;不管我们作多大的努力,我们不是总能逃避这一现实的。
把发明过程分为纯科学、技术研究和研制三个阶段,有助于阐明专利权问题。纯科学的发现不能申请专利。纯科学的发现通常也不保密,这并非因为发现者有时候不能秘密应用他的发现来发财,而主要是因为这违背科学家对其发现保密的职业准则。科学的进步要求众多的科学家研究同样的问题,互相启发,取长补短,如果比较自由的思想交流受到重大限制,科学肯定要遭受损失。今天科学家出国参加国际讨论会和发表同国防密切有关领域的成果,都受到这类限制;这种限制目前仍然比较小,但是许多人还是怕这些限制,因为他们担心一旦自由交流思想的原则遭到破坏,那么限制范围可能扩大。由于科学概念不能变成私有财产,科学家不能靠出卖科学概念过日子。因此纯科学的进步主要靠公共基金来资助。
当我们转到技术研究阶段时,成果是能够申请专利的,因为技术研究主要是由那些指望从中谋利的人资助的,因此他们必须在从技术研究中得出的概念里获得私有财产。19世纪,当发明主要是由发明家单独来完成时,人们有时提出这样的论点:尽管概念不能成为私人财产,发明的流动不会大大减少,这是因为出于热爱事业而从事发明的发明家人数足以使发明保持适当的流动;否则就是因为对自己的发明保密并用发明谋利的发明家,可以从早期阶段的发明中赚取足够的独占利润,来补偿他本人为发明所支付的费用。这两种论点在19世纪都未为人们普遍接受,在今天为人们接受的机会甚至更少了。如果发明要得到私人利益集团的资助,它必须成为私人财产,如果技术研究用公共或非商业基金资助,主张成为私人财产的论点就会消失;于是发明就可供大家自由利用。不过,只要发明得到有关各方的资助,成果必然成为私人财产。专利制度在这一阶段的优点是,它不仅保护专利的所有者,而且还鼓励他公开他的发明,从而维护科学概念的自由交流。
然而我们的专利制度不仅把垄断权给了发明家,而且还给了研制者和后来的商业生产者。研制者要求得到两个垄断权;他要求得到研制垄断权和随后的生产垄断权。发明家可任意向研制者发许可证,他愿意发多少就发多少,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研制者只有在他们得到专有许可证时才会着手去研制。不过,垄断生产要比垄断研制更有理由一些。垄断生产基于同发明家的垄断权一样的论据,即由于研制工作很费钱,资助研制的人要求得到某种保证,研制问题一旦得到解决,他们能够用垄断生产的办法来使自己得到补偿。然而,这并不成为给予研制垄断权的理由,因为这正如所有的发明家在一场自由运用科学原理的竞争中谁第一个获得成功谁就获得发明专利权一样,许多发明研制者也可能开展一场竞争,谁先获得成功谁就获得生产垄断权。按照专利法目前所用的定义,如果研制产生了在可取得专利的过程,这种垄断权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但是保护范围也可扩大,将对一切新兴行业的保护包括在内,专利法本来就是打算这样做的(那些给予新兴行业以“开拓者地位”的不发达国家现在就是这样做的)。还有许多人争辩说,不管是研制还是生产都不需要保护。实质上他们是说,哪怕不予保护,担当风险的人也会由于从优先权中得到很大好处而适当流动。这肯定是若干行业的真实情况;但是同样真实的是,在其他行业,优先权同研制成本相比,并无什么好处可得,因此如果不给研制者以独占的权利,取得进展的速率可能降低。
把发明过程分为纯科学、技术研究和研制三个阶段,对评价不同国家应把它们的重点放在哪里也是重要的。譬如,现在人们都这样说,联合王国同美国相比,在纯科学方面花了很多钱,但是在后来各阶段却落在后边了。由于人均发明英国少于美国,英国在技术研究阶段是否就落后了,这是值得怀疑的:恰恰相反,如果我们考虑到当今的技术进步——人造纤维、喷气发动机、电视等等,联合王国似乎已无可置疑地处在发明的最前列。它落后的地方在于把新发明转为大批商业性生产的程度。由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足的地方绝不是在于研究或发明,而是在于利用新知识的动力;因此我们将在本章第二部分再论述英国的情况。
较贫穷的国家不同于发达国家之处在于它们实际上没有必要花大量的钱来促进纯科学的发展。它们大部分可把这一任务留给先进的工业国去完成,后者取得的成果可免费为各国所利用。可能有些例外情况,因为科学的某些部分比之科学的其他部分使它们更感兴趣,但是在纯科学领域中很难想到实例。总之,纯科学的发展有些像风一样,“风向听得到它的地方刮”,比较贫穷的国家是否能从它们为了影响新科学原理的发现而支出的经费中得到什么好处是令人怀疑的,科学研究则完全是另一码事。发达国家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发明,有很大一部分同样适用于不发达国家,并可全部引进。不过,发达国家已集中力量运用科学原理来解决它们自己的问题,这些问题同不发达国家的问题是不同的。譬如说,热力学原理已被用来找出最大限度地提高煤炭燃烧时利用的热量的办法,而不是木柴燃烧时利用的热量的办法,许多较为贫穷的国家煤炭短缺,而这些国家中的有些国家木柴却很多。遗传学的原理已被用来改良小麦品种,而不是用来改良薯类的品种。生理学原理已被用来设计温带地区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热带地区的生活方式等等。所以,不发达国家非常非常需要进行技术研究,对它们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状况的一切事情都要进行技术研究。最后,即使在技术研究成果可以应用的地方,研制问题也不一样。有些生产方法在那些煤炭、铁矿石、资本和熟练劳动力很多的国家是经济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采用则可能完全是不合算的,这些国家的问题是要想方设法,主要利用现有的非熟练剩余劳动力,和在当地能廉价买到的材料。
毫无疑问,不发达国家的主要缺点之一是它们在研究工作上,在开发适应它们情况的新工序和材料方面花钱不够。造成这种状况的部分原因是制度上的。在工业国家,私人企业家开支大量的钱来从事工业研究,因为他们希望这种研究有利可图。另一方面,不发达国家都是农业国。在它们的农业是将大商业公司包括在内的地方,这些公司已个别或者集体投资进行研究(如橡胶、香蕉、甘蔗),但是在它们的农业中并非在这一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部分(主要部分)里,没有私人利益集团资助研究。因此,这些国家所需要的研究经费(即不包括采矿和商业性农业)几乎不得不全部由国库开支。
而在工业国家,研究可被认为基本上是私人利益集团的事情,政府仅来填空补缺,在不发达国家,研究基本上是政府的事情,应是政府主要活动领域之一。
它们应当开支多少呢?这当然是一个无从回答的问题。联合王国目前用于工业研究和研制的经费,估计差一点不到工业收入的1%。美国的工业研究处于类似的水平上,而农业研究却占农业净产值的0.5%不到一点。在同样的基础上,如果不发达国家花在各类研究(技术、社会、卫生等等)上的费用相当于它们国民收入(不要与政府开支相混)的0.5%到1%之间,这并非是不合理的。这样一种建议并没有可靠的根据。同样,当前的经费没有达到这一水平的零头,显然是太低了。
迄今,我们主要论述了技术知识;现在必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