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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择手段。比如在一个以“关怀弱者”作为传统文化之本、在“不患寡患不均”仍是这个农业社会的主导思想、在一个原本就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可言的国度中,他们却设计出一条由弱者承担改革成本、以拉大分配差距作为改革动力、以削弱社会保障作为手段的改革路径。在收入分配状况已经恶化到国际范围内少有的地步的时候,他们仍在反复发表他们的“高调”:“改革是为工人阶级长远利益考虑”,“平均主义仍是中国改革的最大障碍”,“铁饭碗养了一大批懒汉”,“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
……最不可思议的是:他们在论证自己这些观点时,都拿出制度与产权学派的说法。因此,他们的行径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制度与产权学派在中国知识界的形象。
三、由“婚前财产公证”说到“产权崇拜”
XX先生:
收到你的回信。你对我的看法提出异议,这是很正常的。我说产权清晰了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种说法很中性。在此我倒真是没有作任何价值判断。你对我信中引用的一个小例子颇不以为然。的确,我是这样说的:如果官僚体制导致工厂买一个防尘罩交易成本太高,那么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更有利于效率。但我也仅仅是作为一个例子。我也很清楚: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肯定是不利于居民户的;而居民户相对于投资者,往往更是这个社会的弱者。就立场而言,我也反对因为官僚体制而将排除工厂“外部性”的成本由居民户承担。
资源配置有效率,未必有利于各个阶层,在更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不利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这就是为什么总有“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许多有人文关怀的知识分子在这种大矛盾面前都显得很无奈。你应该还记得我们谈过马克思。我们都承认,他是一个伟大的人道主义者,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在原始积累过程中“血淋淋的肮脏的东西”;但他又将资本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描述得最充分最到位,甚至英国通过东印度公司掠夺殖民地财富,他还认为从历史上看有积极作用:因为向古老的东西输出了现代化,改变了传统落后的亚细亚生产方式。马克思都有这种局限性,何况我辈?
话说远了,回过头来再说“产权清晰”。如果有人说产权越清晰,越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从而越有利于提高效率,我倒不反对,我劝你也别盲目反对:请千万不要先让立场影响了你的理性,而是在理性之后再讲立场。但有一种主流经济学家的观点我们要反对:逢“产权清晰”就叫好!说“产权清晰”对谁都好!他们这样做,或出于想误导舆论、误导政策,或出于无知就想捧场,
我这里就有一个例子。一位赵姓博士在《经济茶座》2000年第6期上有一篇文字《问世间情为何物》,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爱情与婚姻。文章由十六个自问自答题构成。其中有这样一段:“十一、婚前财产公证只对有钱人有利吗?否。产权清晰有利于交易双方,而不是某一方。”
赵文没有任何论证,就断言产权清晰有利于交易双方而不是某一方,胆子真够大的,尽管他的立论是“科斯定理”。但看来他要么在滥用“科斯定理”,要么并没有真正了解“科斯定理”。
先还是从常识说起。在现实世界中,搞婚前财产公证的,就是有钱人一方,而不是没有钱的一方,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共享。如果婚前没有搞财产公证,离婚时就有一个财产分割问题。许多“有财产目的”的婚姻,比如老夫少妻型婚姻、贫女大款型婚姻,婚前没有钱的一方就是想利用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不明确,在离婚时能分割到更多的财产。如果婚前财产公证,那么,这种“有财产目的的婚姻”就无法达到。所以,婚前财产公证绝对不利于没有钱的一方。
再稍微将眼光放开一些。如果产权清晰真是有利于交易双方,那么,国有资产管理者就不会利用产权不清晰这一条大搞腐败了。显然,在这里,产权清晰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者,而有利于国有资产所有者。如果产权清晰有利于交易双方,那么,中国那么多造污工厂也就不会利用产权不清晰大搞污染了。显然,在这里,产权清晰不利于造污者,而有利于想享受清洁环境的人;如果产权清晰有利于交易双方,那么太湖流域的治理过程中上游省份就不会利用产权不清而不愿负担应有的责任。显然,在这里,产权真清晰了不利于上游省份而有利于下游省份。
但在上述例子中,如果产权清晰了,国有资产经营效率高了,环境清洁了,太湖流域治理肯定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所以,真正的结论是,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于交易的双方。
赵姓博士的问题就在于,他并没有真正搞清楚“科斯定理”的落脚点是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交易双方本身,就妄下结论说,产权清晰有利于交易双方。
在这一点上,樊纲先生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却很正确:产权清晰后,因其节省了交易成本,就不会出现扯皮现象。也就是说,婚前搞了财产公证,如果说对双方有好处,惟一的好处是双方离婚时省心,不必为财产分割而对簿公堂,也就是说,节约了诉讼成本。
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有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也因此,通过“科斯定理”断言产权清晰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率本身,就引起了经济学界激烈的争论。这一点,可以仍由“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来解释。“产权清晰”是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如果再三漠视社会公平,严重的两极分化最终回过头来会损坏社会的良性运行,从而有可能产生不利于效率的后果。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里兹就认为;建立一系列的财产权可能会因为受损者众多反而会导致低效率。澳洲华人经济学家黄有光也认为,产权清晰的过程是对财产权的再分配过程,而财产权的不同不仅能够引起分配结果的不同,还能导致不同的帕累托最优结果,这是不可忽视的。
也是基于此,我曾在多篇文字中提到中国经济学界要反思关于产权改革的理论。产权清晰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从而极大地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在产权清晰过程中不注意公正性,甚至在“产权明晰”的幌子下,普遍发生少数有权者变相转移侵吞国有资产行为,那么,这样的产权即使清晰了也未必有效率。因为产权不是简单的法律上和财务上的规定,它是有道德含义的,如果所有者获得的产权缺乏社会认可的道义性,或者说根本就被社会多数人认为是对他们的劫掠,那么这样的产权是不可能构成对所有者权威的足够支撑的,结果;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如果说在改革初期,由于产权明晰所减少的交易成本高于因产权变迁过程中缺乏道德(公平)而增加的交易成本,这样的改革尤可以推进,那么到了现在,随着矛盾的积累,尤其是两极分化日益突出;由不道德的产权明晰过程所减少的交易成本,已不足以抵消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改革推进起来就十分困难,产权改革的效果也就十分有限。
这种情况,甚至在个别企业都有表现。河南某地有一个造纸厂,产权改革前尽管也存在种种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导致的不适应新环境的症状,但职工还能按时领到工资;后来政府出面要求进行产权改革,由一家私企对造纸厂进行控股。“公有产权”一夜成了“私有产权”,产权不可谓不清楚了,但后果呢?由于在产权变更过程中,职工普遍认为存在资产被低估、被转移等严重问题,加之私企一进入就想将为工厂工作几十年、所有的积累都在工厂里的老工人“下岗”,这种种行径激起了职工们的愤怒:私企每派驻一个管理者进厂,就被职工拦在门外;最后发展到私企老板雇用社会黑势力强行进厂搬走机器,与职工发生流血冲突……最终,法院慑于群体性愤怒宣布这起产权变更无效,但此时工厂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开工,发展到彻底破产了。
再回到赵博士的论点那里。赵博士逢“产权清晰”就说好,但究竟好在哪里,是好在提高整体资源配置效率,还是好在提高了交易双方的收益,不知道他到底清不清楚;而产权清晰的过程中竟然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