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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无关,由他个人负责,先划清界限,生怕洋爸爸迁怒于他,对自己的人却随他去吧。唉,难怪很多中国人十分看不惯的嘴脸,宁肯抛家舍业离开中国去国外。腐败、无能、懦弱的中国啊!
正文 第九十节 不同楼层犯人间的沟通在MCC,逢每周日的佛事活动(一般是在周日中午12。30在5楼的佛堂),是MCC大楼不同楼层华人互相沟通、传递信息的一个重要机会。把事先写好的信叠成小方块,放进自己的袜子中,双手无物,警官搜身一般没那么细心,很难发现腿上袜子里的乾坤;其二,将信放置于鞋中的前方,去佛堂是不用脱鞋搜身的;其三,将信夹于佛教的书中,警官都不懂中文,以为夹的是与佛教有关的文字等,以为大概是佛教的心得体会吧,虽也翻书查看,但很不认真,再一个,警官认为,反正是教堂,又不出楼,故搜查很不认真。还有,每天送饭的餐车也是传递信息的途径之一,但它的范围有限,仅限于在厨房做工的人犯与其他楼层的人犯的沟通。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同案者,不可在一个房间里活动,不是怕串供,而是怕打架,但在客观上使同案人不得沟通。其实,这些沟通,很多是同案人之间对案情各人状况的了解,如谁认罪了,谁当证人指控谁等,还有很多的串供和攻守同盟。美国人说精明,其实也很笨,很多事情一串供,是没法搞的。美国人对外称以证据打官司,不怕串供,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是在用串供恐赫人犯。当然还有警官为人犯出卖或传递消息的,但那要付钱的。还有其他一些渠道的。
正文 第九十一节 发怒的女警官如果说平均水平,美国警官比中国警官对待人犯的态度要和蔼可亲,那还说得过去,但要说每一个个体都是如此,那则不尽如此。以我亲身经历为例。1998。9。14早上,警官通知我去法庭,我带了不少资料去了,原来是律师Oliver和翻译,告知我撤案动议失败,看来官司是打定了,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我心头蒙上了一层浓重的阴影,大约1。5个小时后,这些上法庭的人犯都上过法庭了,大家鱼贯而出,是从法院地下室的囚室内走出,准备回到MCC的住处去。一个女警官,35岁左右,在门口给每一个人戴手铐,我当时带了很多的法律文件(原打算撤案成功,带上全部的法律资料回家去的),我想,根据下来的惯例,应该不戴手铐才对,但这个女警官非让我带,当带上了我的一只手,我还有另一只手抱着资料无法带。她大怒,一边大叫着,一边把我的资料,一本一本摔在地上,全部扔完之后,给我的另一只手也带上了手铐,然后又把那些摔在地上的资料,又一本本狠狠地放在我的双手上。我虽听不懂她的语言,但显然她是在大发脾气。她的这番举动很粗暴,很不雅观,激起了其他房间和已戴上手铐的人的大声“噢、噢”声,以示反对。我只能用愤怒的目光狠狠地盯着她以表示我的不满。进了另一个门后,那个送我们下来的男老头警官,对我的遭遇表示同情,对我眼睛一闭,摇摇头,双手一摊,表示不满。该女警官的举措,在中国看来也许不算什么,但在美国的警官中,算是比较恶劣的了。
正文 第九十二节 美国法律的漏洞根据美国的法律,当你被检方以A罪控告后,你认罪,对A罪要全部如实交待,同时如若交待出了检方还没有掌握得你犯的B、C、D罪,检方不能控告你,以后在美国的任何一个法院,都不能就B、C、D罪追究你的什么责任。对此,我认为,这里有一个漏洞,比如,某甲犯ABCDE五个罪,其中有轻罪有重罪,估计这些罪以后可能会全被发现,那么某甲是否可以先暴露一个最轻的罪,让联邦抓获,然后马上招供其他四个罪(可能是很重的罪),那么依法检方就不能控告这四个罪了。那么,某甲则可以只服这个轻罪的刑罚,而其他四个重罪尽管已暴露了,但将永远不会被法律追究了。美国法律看似严密,其实有很多可以钻的空子。
正文 第九十三节 黑社会贼船好上难下据很多黑社会人员讲,凡是入了黑社会的人,算是踏上了不归路,贼船好上难下。为何如此说呢?1、你入黑社会后,肯定要干坏事(这是由黑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杀人、敲诈、勒索、抢劫、与其他黑社会火拼等,树立很多仇敌。当你还在道中的时候,对立面黑社会不敢对你怎么样,但一旦当你离开黑社会后,你的敌人肯定会报复你、收拾你,为防止此结果的出现,你必须呆在黑社会;2、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你常干坏事,难免每次都不失手,会抓住你,还有你干的坏事,会永远在记录在案,你永远不会睡得安宁,随时可能会抓你坐牢;3、黑社会中有很多规矩,每个人都有很多义务,你必须履行这些义务,比如对其他黑社会人员提供各种帮助,履行干坏事的其他义务等,你如果不去履行义务,那么你本黑社会的人便会按“帮规”来修理你的;4、你既然在黑社会中干过,你肯定会掌握一些黑社会的秘密、内幕等,这对黑社会来说,是个致命的伤痛,不可以的,要么你继续干,要么你必须去死,没有第二条路去走的。
当然退出黑社会也有路子的,比如你被抓了,判了刑,出来了,按黑社会的帮规,就不再报复你了,你出狱后,就此洗手不干,可以;还有你对黑社会涉入不深,要退出,会被砍掉一只手或一条腿等,作为惩戒,你也可以退出(这条对于黑社会的核心人物不行的)。
正文 第九十四节 极不人道的“防止自杀”
那个潘姓福州人,因曾说过可能会自杀,就被监狱强制吃药和打针,现在变得行动迟缓、步履蹒跚、口齿不清、目光呆滞,完全一付老年痴呆症的样子。才二十几岁的小伙子,就被摧残成这付模样,脑子里已没有了喜、怒、哀、乐的概念了,自杀当然是不会了,但这种结果比自杀更为残酷。据说,这种针和药会严重损伤人的生育能力,我不知联邦是怎么想的,防止人自杀有很多种方法,为何偏要用这种办法(大概只有这种办法节省成本和减少麻烦吧)!此种做法会毁掉一个人的,其会精神失常和丧失生育能力。这种做法人道吗?在某种意义上讲,比让他死亡还难受。死亡虽一时痛苦,但可一了百了,终生解脱,而此则痛苦终生几十年。美国怕承担犯人自杀、监狱管理无方之名,在不死的前提下,什么不人道、不道德的手法都可以使出来的,这就是标榜民主、自由和人权的美国内幕。
这个姓潘的福州小伙子,是黑社会分子,用手枪杀了三个人,美至少判他15年。我对他说,你应当感谢美国,在中国,你杀死三人,肯定被枪毙好几回了。据说,这个福州人,在美国的家庭是非常富有的,其祖父母一带就移民美国了,已有一片不错的事业,其祖母对其更是恩宠有加、百般呵护、有求必应。但不知其怎么入了黑社会的道了。
正文 第九十五节 詹某的认罪在7N有个姓詹的,他讲,他是97。9。24被抓的,原因是,他的一个朋友(线人)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些白粉问他要不要,他为了推托,他说,这东西现在没有人要。电话被事先录音,检方指控他串谋贩毒,对于他讲“这东西现在没人要”指控为,他认为这白粉的质量不好没人要,而不是不想去贩卖毒品。那个给他打电话的朋友也证实,他们之间并没有做过毒品交易。检方说,你可以打官司,但如输掉官司,刑期就是15…20年,如认罪,就给10…16个月的刑期(在此说明,詹以前有过一次毒品犯罪记录,如这次罪名成立,刑期就高)。他经过和律师商量,还是不冒这个险的好,尽管如打官司的话,他胜诉的概率很大,但一输,最少15年,他输不起了,于是便认了罪。法官判他一年零一天。按美国法律,一年零一天以上的刑期,可以享受54天的折扣,詹的刑期自被抓97。9。24起,366天再减54天,应在98。8。1获释,但今天98。9。24还被关,这54天的权益没人保护(因为你是有色人种),他在明天下午5点就可以出狱。他是广东人,如果移民局不来人带他走的话,他就可以自行走出监狱。后来知道,该人在第二日并没有获释,移民局没来人,倒是被警官从MCC送出,又送进了布鲁克林监狱。原因是,他以前曾犯过一次罪,服刑期满,法官让他守行为两年,结果不到两年,又陷入上面所讲强其认罪的毒品案,说你在守行为期间又犯罪,守行为的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