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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扫晚清的无敌舰队-第5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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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总体来看,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有两个特点,一是以出身海军的负责人居多,只有陆军部的负责人诸亚平是陆军,这也符合穿越军队的情况,严格来说穿越军队全部都是海军,没有陆军;二是以政工干部居多,12个部门机构中,除了总参谋部、海军部、陆军部、后勤保障部,其余8个部门机构全部都是由各军舰的政委、副政委担任负责人,这主要是因为各军舰的舰长、副舰长都要储备起来,担任未来的军舰或者是舰队的指挥官。

    而6大职能部门,6个直属机构的成立,让军事委员会的结构、职能、组织趋于完整,职权责任分工明确,也更有利于以后人民军的建设。当然,这一次完善的只是军委的內部组织构成,而外部如陆军各军区、战区,集团军;海军各舰队、分舰队、支舰队等现在还没有规划确定,不过军委的基本构架到是完全搭建起来,因此以后可以慢慢的进一步完善。

    随后军事委员会又下达了三个军委令。

    一、要求全军加强对部队的日常纪律管理和战斗战术训练,由其不能放松细节管理,还要加强本土士兵的思想和文化教育工作,提高士兵的综合素质,从中发现培养可造之材,同时各团级领导需要加强对部队的监督检查,一定要严格要求,不能流于形式,而且军委也会不定期对各团展开抽查。在今年年底,军委将举行一次全军大比武,以检查各部队的训练成果。

    二、是成立军官培训班和政工干部培训班,对排、连、营级军官和政工干部进行岗位、工作的培训教育。军官培训班和政工干部培训班不仅是面对穿越战士,同时也对本土的军人开放,因为目前排一级的军官已经全由本土军人担任,少数表现优秀的本土军人己经晋升到连级军官,因此对他们的培养也不能轻视。

    三、是在一、二、三团试推行士兵委员会制度。因为这三个团是成立较早,老兵居多,士兵的素质和思想也都有一定的基础,另外这三个团里的连级军官己经开始由本土士兵担任,而穿越战士要么晋升到营级军官,要么转到新部队的任职,不在对基层进直接控制,因此在这三个团里施行士兵委员会制度,一来是加强军队基层的管理,并且看一看本土士兵的自我管理能力;二来也是为施行士兵委员会制度积累经验,以后可以推扩到全军。

    按照军委的规定,士兵委员会以连为单位,由每个班各推选出一人(非军官)为士兵委员,组成连士兵委员会,并选出连士兵执委一人,副执委一人,并参加营士兵委员会。一但士兵委员升任军官,将自动取消其士兵委员的资格,另在班中选其他人增齐。而营士兵委员会不设专职执委,是由各连士兵执委轮流担任。

    士兵委员会的责任是:一、参加军队的日常管理,二、维持军队纪律,三、监督军队的经济情况,四、作群众运动,五、协助政工干部作士兵政治教育;各连、营士兵委员会有定期开会的自由,并有监督批评军官的权利,各级军官均不得干扰士兵委员会会议。士兵委员发现部队中有违反纪律者,无论士兵还是军官,均可以在连、营士兵委员会上报告,并由连、营士兵执委汇集向团部报告。

    不过为了防止军队中出现极端民主化和平均主义思想,因此士兵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执行权,对违反纪律者只能举报,处罚决定则应由相应部门执行;士兵委员会无权讨论军委的决定,以及部队的训练、军事行动等重大问题;在战争期间,团部可下令暂时停止士兵委员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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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 
本章內容基本为法令章程,与情节无关,因此设为免费章节,今天下午将会再更新一章收费章节

    经过了农业部、司法部近一个月的努力,并在参考旧时空的土地改革运动,并结合本时空的客观条件,以及穿越者目前所取得的一些经验,终于完成了一部土地改革制度大纲。并将这份大纲提交给执委会讨论。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的基本俱体內容是

    一、总则

    除地主阶级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穿越集团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

    二、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1)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

    (2)没收地主的一切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对少量地主将适当给予补偿,

    (3)征收祠堂、庙宇、寺院、公堂、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并适当给予补偿,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政府拔款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营。

    (4)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三、 农村的成份划分

    (1)地主。是指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为生的,兼放债、雇工

    经营工商业,管理公堂及收学租的人,都叫做地主。

    自己也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或同时雇人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者,也应称为地主。

    以其他职业经营收入为主,但仍然占有大量农业土地,不从事劳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人,称为其他成分兼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帮助地主收租管家、师爷、清客等,以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但自己不劳动,将土地转租于他人,以收取地租为生的,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称为二地主。二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2)富农。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或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或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但也依靠出租土地但不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收取地租,放债、或雇佣劳动,经营工商业等获取收入的人称为富农。

    富农出租的土地超过其自耕土地,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但并未达到地主标准的人,称为半地主式的富农。

    (3)中农。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或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或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生产工具。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的人称为中农。中农一般不出租土地,不出卖劳动力,或出卖少量劳动力。

    自己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但也依靠出租土地但不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地租,放债、或雇佣劳动,经营工商业等获取收入的人称为富裕中农。

    (4)贫农。是指占有少部分土地与不完全的工具,或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入土地来耕,受人地租、债利与小部分雇佣农劳动的人都是贫农。

    中农一般不要出卖劳动力,或出卖少量劳动力。而贫农要出卖一部分劳动力,这是分别中农与贫农的主要标准。

    (5)雇农(工人)。是指全无土地与工具,或只有极小部分的土地与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6)小土地出租者。是指占有小一部分土地,但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土地的人,称为小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论。

    (7)开明地主士绅。指地主阶级中某些个别的人,以积极行动支助穿越集团事业,并拥护穿越集团政权及赞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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