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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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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超继续大声发表意见:“被告x医院在庭前已经收到我方提供的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也给了被告相应的举证期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被告在庭前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而在庭审之时突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构成证据突袭,欲达到迟延赔付的目的。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重新鉴定申请。”

    李超一番话,痛快淋漓地揭穿了医院的用意,抗辩了x医院的申请,邹美莲和邓志辉听得大感解气。

    “下面我作为原告邹美莲、邓志辉的委托代理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是原告的各项损失合理合法。原告系俯视康员工在深鹏已经连续工作居住生活满三年,其租住在深鹏关内,工作生活消费也在深鹏主城区,其完全有依据按照深鹏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

    “各项损失中医疗费有正式票据证明。误工费,按照原告的工资标准乘以住院天数10天。护理费,深鹏护工工资标准乘以住院天数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都是50元/天,乘以10天。交通费,我方收集了部分交通票据,还有大部分票据没有收集到,酌情请求8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认为过高,我方认为合情合理。因为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人身受损,尤其严重的是下体留下恐怖的伤洞,对邹美莲本人今后的生活长期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影响了夫妻性生活,对两人的夫妻感情产生严重影响。原告邹美莲据此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完全恰当。”

    “本案医疗事故的发生,过错全在于被告方。原告邹美莲到医院生产,被动接受会yin侧切助产手术,自身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被告应该全部赔付原告邹美莲各项损失,合计263783元。”

    “二是原告邓志辉的性福权请求理应支持。原告邓志辉系原告邹美莲之夫。原告邹美莲因医院医疗过错,下体隐私部位出现第三个洞,严重影响了夫妻性趣,降低了夫妻性生活的质量,损害了邓志辉的性福权利。”

    “我们知道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夫妻间的性生活既是彼此间互相享有的权利,又是互相之间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中已经对配偶权予以了肯定细化,这意味着性福权是夫妻双方的一项基本权益,有其法律依据。被告x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邹美莲人身受损,下体出现难以启齿的孔洞,严重影响了夫妻性生活,邓志辉的性福权受到侵害,其据此提出性福权赔偿80000元,完全合理合法。”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各项诉请!”

    李超带着无可披靡地霸气,将自己的辩论意见详细阐述。听得那两个女人民陪审员连连点头,眼眶都有点发红,显然是同情邹美莲、邓志辉两人的遭遇。

    “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张梁翰压力颇大,李超言辞越来越犀利,先是反驳重新鉴定,再是充分说明原告邹美莲的损失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接着又阐述了性福权的法律依据,可以说胜诉好似水到渠成。

    可是,那又怎样?张梁翰暗自给自己鼓劲,这个案子他不能输。之前已经败给了李超一次。这次不能再败,否则,连一个新手律师都辩不赢,脸面何在?

    张梁翰长吸了一口气,面色昂扬,大声地予以回应:“首先我方对重新鉴定申请予以必要说明。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起诉前,其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我方完全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至于我方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也是符合法律相关程序规定,完全正当。因此,请求法院受理我方重新鉴定申请。”

    张梁翰说得理直气壮,越说越找到了感觉。

    张梁翰接着大义凛然地继续说道:“我方再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是原告邹美莲应对事故的发生负60%的责任,我方只应承担40%的责任。”

    “医生在手术中并不是用剪刀刺穿原告邹美莲的黏膜,而是针线不小心挂到其黏膜,由于原告邹美莲自身体质特异,会yin太薄,所以针线一挂到,就出现了两个伤洞。由此可见,引起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是原告的特别体质,其应负主要责任,也就是60%的责任。我方虽然存在一定过失,但责任不大,只应承担40%的责任。”

    “二是原告邹美莲的各项损失只能按照湘南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户籍就是湘南省农村户口,且其在深鹏从未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邹美莲每年春节期间都会从深鹏离开,返回湘南省农村老家过年生活半个月至一个月。这构成了居住期间的中断,其每回家一次,就要重新计算在深鹏居住的时间。以此计算,虽然邹美莲在深鹏总的居住时间有三年多,但其连续居住的时间没有达到一年以上,因此应按湘南省农村标准计算损失。”

    “三是原告邹美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原告邹美莲在本次事故中只是在身上留下了一个小孔洞,这只是轻微伤害,对其自身健康与生活并没有多大的影响。”

    “邹美莲说解大便时不好控制,每个人解大便时都不是什么很愉快的经历,这是很正常的反应。原告方还说会影响夫妻生活,可是邹美莲现在处于坐月子期间,和邓志辉根本还没有发生夫妻生活,就妄断会影响性生活,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因此,我方认为原告邹美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顶多10000元为宜。”

    终于找到感觉了,张梁翰不管是否强词夺理,反正越说越带感,越说越兴奋!

    ……

    感谢水∴无泪100打赏。今天千郡去竹林中拔了满满2麻袋竹笋,特别愉快,晚上又吃了竹笋炒腊肉,格外香脆。美好的春天,祝大家都能享受好春光!

第84章 明确法律依据() 
张梁翰逐渐进入状态,他接着强硬发声,“四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邓志辉性福权的赔偿诉请。原告邓志辉方始终没有说明其提起性福权赔偿的明确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原告诉请性福权于法无据。”

    “且原告邓志辉与邹美莲现在也没有过夫妻生活,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影响夫妻生活现象的产生,因此原告该项诉请既不合理又不合法,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张梁翰洋洋洒洒地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胡主任在一旁越听越觉顺耳,不愧是大律师,说得就是不同凡响。胡主任深感钱没白花。

    而邹美莲和邓志辉都不自觉地握紧了手,张梁翰地辩论意见也很犀利,他们情不自禁地捏了把汗。

    审判长主持庭审继续,“下面展开第二轮辩论。在此之前,法庭提醒双方当事人,在第一轮中已经阐述了的辩论意见不需重复。”

    李超点点头表示知道,随即大声地道:“本案中虽然身体遭受直接戕害的是邹美莲而不是邓志辉,但邹美莲身体被侵权最终导致影响二原告正常的夫妻生活,那么受影响的就不止邹美莲一个人,邓志辉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因为夫妻生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配合进行,而邓志辉正常的夫妻生活权利受影响,对其在精神上及肉体所造成的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性福权的概念在《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体现。其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夫或妻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即性福权应包含在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当中,当该权益受侵害时,权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原告邓志辉有权提起诉讼,且其性福权诉请应该得到支持!”

    李超直接拿出法律依据,针锋相对地反驳张梁翰的观点。

    张梁翰当即答道:“原告方说性福权包含在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当中,这只是其个人分析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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