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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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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被告人一再强调被告人拿走衣物,是其有收藏衣物的嗜好,并没有对衣物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这里我要特别提醒对方辩护人,其犯了概念混淆的错误。非法占用是指别人的合法财产,被第三人非法控制、使用、处分等情形。被告人抢走受害人合法财产nei衣物,衣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掌控,由被告人非法掌握控制,此时抢劫已经既遂。”

    “被告人抢走之后nei衣物,用于收藏,满足其**的嗜好,这本身就是对受害人合法财产nei衣物的使用、处理方式之一。使用、处理财物不单单局限于于买卖或者自身直接使用财物,收藏观赏也是处分财物的方式之一。由此,可见对方辩护人犯了概念混淆的错误,坚持辩称收藏不属于非法占有是何等的可笑。”

    “本案中被告人对受害人的nei衣物,具有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抢劫犯罪。在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他们痛苦反抗、挣扎的场景。被告人对其余的37名男性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性侵并拍摄,伤害过后,使得受害人不敢反抗,再抢走nei衣物这些受害人的财物加以收藏,完全构成抢劫罪。因此,我方认为第一组证据的证明内容不成立。”

    “对第二组证据,被告人欲进行民事赔偿,恰恰证明了被告人也认可其暴力性侵以及无耻拍摄,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精神胁迫,畏于法律制裁,其想用民事赔偿手段消除指控。由此可见,被告人确实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走受害人王旭东等多人的nei衣物,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受害人坚持认为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不与其私了,要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合理合法,符合量刑标准,请求法庭支持受害人的诉求!”

    李超说得铿锵有力,受害人听得频频点头,王旭东兴奋地看着李超,心底大受鼓舞,“李超律师就是不会让我失望。“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以及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公诉人、诉讼代理人依次发表辩论意见。”

    辩论环节到了,李超朗目中跃跃欲试的光芒一闪而过,心底暗自准备,在辩论环节面对面彻底击垮薛东。

    薛东这个花心纨绔,不仅一而再,再而三地羞辱自己,更加让李超不可忍受的是其垂涎师姐的美色,再三骚扰师姐。这样的人必须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彻底击败他,将他从上佳律所、从师姐身边赶走!

    轮到李超了,李超充满浩然正气地大声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辩护人一再声称性侵男性不算犯罪,而拿走衣物属于性侵男性的延续,同属一个法律关系。在此,我要特别指出,对方辩护人的法律关系划分纯属错误。本案很明显是存在两个法律关系。性侵男性是一个法律关系,这里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我方也没有提出指控。性侵男性之后,抢走受害人的合法财产nei衣服,这是第二个法律关系。”

    “我方特别指出,第二个法律关系构成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的事实完全符合该条规定,被告人在暴力性侵之后,受害人因为暴力受伤不敢反抗,担心强拍的不雅视频曝光精神受胁迫不能反抗,被告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劫取受害人的合法财产nei衣,第一个法律关系中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性侵造成的伤害为轻微伤,够不上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但第二个法律关系中,抢劫犯罪成立,应予惩处。”

    “二、被告人属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应判处死刑!被告人实施抢劫的空间场所都在室内,这属于入户抢劫。此外,被告人共对37名男性实施抢劫行为,构成多次抢劫。”

    “按照《华夏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够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本案被告人属于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有两项法定加重情节。且犯罪手法极其恶劣,通过性侵达到抢劫目的,社会危害大,造成受害人王旭东差点自杀身亡,犯罪后果严重。”

    “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我方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

    李超的正义之声宛如洪钟大吕,振聋发聩。受害人听得眼神炙热,激动得都扬起头来,大感痛快。

    而被告人李仁勇那桀骜不驯的眼睛中第一次闪现慌乱,他终于感觉到了正义的强大力量,灵魂深处不由得畏惧地战栗。

    薛东一张胖脸成了苦瓜脸,李超的辩论意见翔实有据,有理有据,还有法律依据,让其感觉无懈可击!

    事实上,李仁勇的罪行就是如此令人发指!但为了赢得赌约,为了争名逐利,薛东罔顾事实,决定继续为李仁勇狡辩。

    薛东决不允许自己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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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严禁有罪类推() 
薛东板着一张黑胖脸,死死地瞪了李超一眼,随即大声发表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被告人抢劫罪名不成立,应予无罪释放。”

    “首先,我要指出对方诉讼代理人三个错误。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一个错误是有罪类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有个前置条件,那就是行为人先行实施了伤害、**等犯罪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和男性发生性行为,根本不是犯罪行为,不满足该条款规定的前置条件。”

    “对此,我要特别指出,本案被告人没有犯下前置性的犯罪行为,该条规定在本案中根本不适用。而被告在引用该条款时,犯了有罪类推的毛病,直接通过类比手法进行推定。”

    “第八条规定,男子qj女性,犯了qj罪,qj完毕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受害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qj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诉讼代理人据此类比推定:被告人性侵了男性,被告人拿走了男性的财物,应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从诉讼代理人的思路逻辑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诉讼代理人运用了有罪类比推定。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有罪类比推定!因此,请求法庭不予支持诉讼代理人观点。”

    “诉讼代理人所犯第二个错误是指责被告人属入户抢劫。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在酒店中与受害人王旭东发生性行为,然后拿走收藏nei衣物,事情发生在酒店之中,按照法律规定,根本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范畴。”

    “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三个错误就是无视被告人是圈内知名的gay,其有收藏nei衣物的特殊癖好,这癖好在gay圈中广为人知。所以与他发生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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