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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第2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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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完文章发泄之后,李超继续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由于正扬律所收费廉价,再加上李超等人都算颇有名气的律师,因此前来律所咨询请求帮助的当事人络绎不绝。

    接连忙了半个多月,聂海华刘强祭祀权案件正式开庭。

    年4月4日上午8时半,李超带着聂海华及其老伴进入岩田区法院第三审判庭。

    不久,西装革履的一行人群浩浩荡荡也进入第三审判庭,人群中领头的是个中年男人,个子矮小皮肤黑,塌鼻孔大脑袋,脖子上带着手指粗的金项链,十个手指上各自带着不同的宝石钻戒,骚包得一塌糊涂。

    这个暴发户还一手搂着个妹子,进入法庭后依旧与那妹子又说有笑,鼻孔朝天,看不都不看聂海华两夫妻一眼。

    这个无比嚣张的家伙就是刘强,前来参加旁听的聂峰怒视着刘强,牙齿咬得嘎吱响,就连手掌也不自觉地握得紧紧的。

    进入法庭后,人群中其他人都坐在旁听席上,应该是刘强的带来旁听助威的人。就连那个软妹子也是和刘强吻别在旁听席边止步。

    只剩下一个留着梨花头,穿着得体商务西装,内穿暗花名贵西装的年轻人,和刘强走入被告席位上去。

    这个年轻人大有深意地看了李超一眼。李超感受到年轻人的目光,与之对视了一下。

    那年轻人很快收回目光,带着一点倨傲,微微扬起头,昂首挺胸走到被告代理人席位上。

    李超淡淡一笑,刘强请的委托代理人可是大有来头。宁伟成薛大状六大关门弟子中年纪最小的。

    李超返回深鹏的当天看到薛大状带着六大关门弟子为吕骏上任助阵。没有想到刘强这次请的竟然就是薛大状的弟子。宁伟成作为薛大状的徒弟,在律师界那也是响当当的人物。

    刘强伸伸手扩展下肩膀,然后大大咧咧坐下来。直接斜靠着椅背,一双眼睛带着仇视的目光瞥了聂海华两口子。再带着猖狂的笑容对宁伟成说道:“宁大律师,对面坐着多管闲事的李超,一些捞仔称他为超人律师,在捞仔堆里名气不小。

    怎么样,有把握赢他吗?”

    宁伟成轻轻一哼,“刘总放心吧,等会庭上见真章!”

    “嘿嘿!那是自然,那是自然。薛大状的弟子那就是律师界的金招牌!我对宁大律师你肯定有信心!”刘强嘿嘿笑着。但宁伟成却微微蹙眉。

    要是刘强真的信任他的实力,就不会多此一问了。听刘强的口气,他对原告律师李超很是忌惮。

    宁伟成再次打量了一下李超,这个超人律师很年轻,眉眼之间英气勃发,尤其是一双眼睛聪慧有神,卖相确实不错。

    但是他今天是对手,而且小师弟薛东也在对方手下吃过亏。

    小师弟一直叫嚷着要教训这个李超,这次正好对薄公堂,那就趁着这个机会狠狠教训一下这个号称超人律师的家伙。

    想到这。宁伟成的眼神不由得带着咄咄逼人的精光。

    李超平静地与其对视,薛大状的弟子,律师界享誉盛名的后起之秀。乘风集团的法律顾问,真是偌大的名声,李超很想称称对方的斤两。

    今天的庭审对双方而言都值得期待。

    上午九点,书记员核查双方身份后开始宣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之后,书记员站起来大声地道:“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步入法庭,一敲法槌宣布道:“现在开庭!

    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经审查今天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与被告刘强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于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洛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乔柔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51、52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1、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或上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权利。

    3、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有: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其中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收集、提供证据、对证据予以质证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的权利;6自行和解的权利;7提起上诉的权利;8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4、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在诉讼的全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上述权利和义务?”

    李超和宁伟成都答道:“听清楚了?”

    审判长接着问道:“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员、书记员申请回避。”

    原被告皆答“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继续主持庭审,“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回避,本独任审判庭正式成立。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要轮到李超他们发言了。李超环视全场,刘强双手抱着胳臂一脸地无所谓,宁伟成集中精神准备找李超话语中的漏洞!权利和义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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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 
李超收回目光,自信从容地陈述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陈述如下:

    1997年8月,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之女聂云与被告刘强登记结婚。

    2008年刘强的生意越做越大,有钱之后夫妻生活出现摩擦,夫妻感情发生变化。

    二原告作为岳父母,劝过刘强要珍惜家庭,要对家庭负责人。

    岂料,刘强不但不听,反而认为自己损了面子,与聂云及二原告发生激烈争吵,从而对二原告怀恨在心。

    201x年元月4日,聂云因病去世,次日火花,骨灰由其丈夫刘强保管。

    原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询问女儿聂云的骨灰是否安葬、安葬何处,刘强因为之前的仇恨一直拒不回答。

    思念祭奠亲人是人之常情。原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提出祭祀女儿的要求,也被刘强无理拒绝。

    现聂云的骨灰由刘强掌控,刘强因为积怨拒不将二原告女儿的骨灰安葬,坚决不让二原告进行祭祀,致使二原告无法祭祀自己的亡女。

    从女儿火化至今已经有三年零三个月了,由于被告刘强的不配合以及强硬的拒绝,二原告至今不知女儿的去向,也没有祭祀到女儿。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祭祀权,给二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强在半个月内安葬二原告女儿聂云的骨灰;二、被告刘强应赔付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李超富有感情地陈述起诉意见,这些话触到了聂海华和李晓莲的伤心处,两人眼睛微红。

    刘强听到李超的陈述和指控,却满不在乎地耸耸肩,轻声骂道:“臭婆娘的骨灰关你们卵事。”

    宁伟成在李超陈述的时候,边听边思索反驳的观点。李超说完,宁伟已经是一脸自信、成竹在胸。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轮到被告答辩了, 宁伟成抬头挺胸,理直气壮地答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被告刘强的代理人,特口头答辩如下。

    一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祭祀权并不是个法律概念,其的形成源于社会习俗,法律没有规定几十圈,由此引发的争议由亲属自行解决,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我方根本没有侵犯二原告的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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