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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御史品级
御史大夫,从一品,负责监察朝廷、诸侯官吏的失职和不法行为,同时也负责保管朝廷的档案文件。御史大夫在御史台办公,由御史中丞(从二品)协助工作,下辖司法御史,掌管司法案件;
监察御史,监督中央及地方官吏;
殿中御史,掌管宫廷礼仪。主管监察各郡县官员的州刺史(从四品)也由御史大夫负责。
另外,御史大夫还不定期地派出临时御史,监察军粮供应、河道修缮、农业生产、市场秩序等重要事务。由于御史大夫掌握监察大权,一般官员都对其十分畏惧。当丞相空缺时,经常由御史大夫接任。
明清时,设立督察院,事实上就是都察院。都察院,官署名。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设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副都御史相当于御史中丞,是都御史的副职。都御史的职权总的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具体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记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以上三项为纠弹权。“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此为监试权;“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此为司法权;“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此为临时派遣;“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
六、铜匦制
武则天当上皇帝以后,下令广铸铜匦,为了便于分拣,每个信箱筒四口,一个用来装求职报告,一个用来装调查报告,一个用来装上访材料,一个用来装天文、地理方面的论文。为了保护和鼓励举报者,当时还规定,有告密者,无关官员不得过问,朝廷还要给提供交通方便和五品食的奖励。”
七、密折专奏
密折专奏,是指大臣可以将了解到的情况写成奏折,直接送皇帝阅览。最初,康熙为能直接了解地方情况,令一些派驻地方的亲信家奴如李煦、曹寅等人具折汇报,奏折内容以地方雨水、粮价等情况为主。后来,为扩大地方舆情的来源,加强对地方官的控制,他又令一些督抚、提镇等官员密折奏事,奏折内容也发生变化,主要汇报地方的政治动态。密折专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康熙能够及时、充分地掌握地方情况,从一个侧面了解地方官的为人处事。密折对官员有一定的监督约束作用,一些官员因害怕被弹劾,开始检点自己的行为,不敢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未完待续)
第二百九十四章 法墨结合﹙一﹚()
ps: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与其他诸子百家主要研究的哲学及宗教不同,法家的研究范围属于社会科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商鞅、韩非、李斯、桑弘羊、王叔文、王安石、张璁、张居正、严复、梁启超、陈天一等。主张社会变革、强化法制。根据中国历史划分的法家理论,主要发展为春秋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主义理论,以管仲为代表。和战国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国有制计划经济理论,以商鞅为代表。
治国思想的确立……法家
法家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与其他诸子百家主要研究的哲学及宗教不同,法家的研究范围属于社会科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商鞅、韩非、李斯、桑弘羊、王叔文、王安石、张璁、张居正、严复、梁启超、陈天一等。主张社会变革、强化法制。根据中国历史划分的法家理论。主要发展为春秋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主义理论,以管仲为代表。和战国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国有制计划经济理论,以商鞅为代表。
学派来源
法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商朝。经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观念。
治国之道
制定法律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这是使社会太平的因素】;使少数作恶的【这是社会动荡的因素】)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循名而责实
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法、术、势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等是他们的代表作。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罚,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著。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租谷,创“平籴”法,兼顾农人与市民的利益。他还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