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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法律的印迹-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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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克森和他的律师当场吓傻了眼。
  原来,鲜为人知的是:在美国,居然还有这样一部与“沉默权”相反的法律!
  原来,1968年,也就是在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刚刚确立两年后不久,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又通过了一部法律,就是上述巡回法庭援引过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又简称为3501法)。该《法令》规定: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和控制犯罪,警员在执法的时候,即使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米兰达警告”,法律也允许警察有权要求疑犯自动坦白罪行。
  尽管在美国,这一把有利于警员的尚方宝剑尘封已久,亦几乎从来都不曾有人去认真舞动过,但,出于对“沉默权”规则放纵了不少罪犯的看不顺眼,联邦第四巡回法庭的法官们,便决心要重新擦亮这把宝剑,并打算趁机拿迪克森来开刀。他们斩钉截铁地宣称:由于该《法令》的制定时间在“米兰达规则”之后,所以:依照惯例,可以认为——这一法律已经取代了“米兰达规则”。换言之,“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说法,早就已经失效、过时、下课了!送本3501法令给你,蹲在牢里好好读读吧。
  法庭的判决一出,美国是想像得出的一片哗然。许多民众是暴跳如雷,而许多警察却是在热烈欢呼。而迪克森却是别无选择,不是鱼死,就是网破!于是,官司便不可避免地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法律界,一场对“沉默权”规则史无前例的大挑战终于开始了。
  想起来确实是有点儿好玩。世纪之交,正当中国人在地球的这边热烈地争议着“沉默权”应否上岗的时候,在地球的那一边,美国人却正在同样热烈地争议着——“沉默权”应否下课?
  我们现在,又再次来到了华盛顿的联邦最高法院大门外。
  公元2000年,6月26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2时,联邦最高法院9名德高望重的终身大法官,在全球刑事司法界和民权组织的屏息注视下,开庭审理了沸沸扬扬的“迪克森诉合众国”一案。
  美国司法的“九头鸟”,当日,又一次,成为了举世瞩目的明星。
  本案开庭的时候,当年制定了那条家喻户晓的“米兰达规则”的沃伦大法官已经作古,今日的首席大法官、“九头之头”的宝座,已换了威廉·伦奎斯特来坐。伦奎斯特此人一贯以保守而著称,在其数十年的法槌生涯中,曾无数次地对“沉默权”提出过杀气腾腾的批评。这次,“米兰达规则”的命运落在他的手里,规则是否会重新改写?历史是否会出现倒退?尽管在九头鸟之中也还有许多激烈对立的意见,但最后,究竟是“鹿死谁手”?这一场审判的大结局又将会是如何?这就极富悬念、极其刺激地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对迪克森这个倒霉蛋的命运,此时,已根本没人有空去理会了。美国人最关心的是:伦奎斯特大法官,是否会趁机抡起3501法的尚方宝剑,去废掉“米兰达规则”的武功?去让已有30余年历史的“沉默权”下课?许多热烈支持“沉默权”的美国民众,是恐惧地等待着开庭;而许多激烈反对“沉默权”的美国警察,却是在暗暗想像着——明日世界各大报章的头条!
  戏剧性的一刻,终于在傍晚时分出现——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宣布判决前,出乎所有人意料地,慷慨激昂地高声宣读了这一举世闻名的规则。然后,他用所有人都深感意外的语调继续强调道:“30多年前,由沃伦大法官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规则,植根于美国宪法之中,因此,不能为国会立法所废弃或取代……”
  他语重心长地接着指出:“米兰达规则,已成为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而已深深地铭记在警察的日常生活中……联邦最高法院借此案例(迪克森案)再次旗帜鲜明地表示: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对于美国法律和美国生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最后,他庄严宣布:“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以7∶2的悬殊票决,坚持那条具里程碑意义的规则。即再一次重申: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对其宣读‘米兰达警告’”。
  许多美国的民众,当场爆发出一阵阵巨大的欢呼!
  而许多美国的警员,却长长地、重重地叹了一口气。
  私下里,“全美警察协会”对此判决表示愤怒和失望!而公开场合,联邦总检察长、前司法部长雷诺女士则表示:对此判决保障了美国一项优良的司法传统而感到高兴。
  或许,还是前纽约警察总监帕特里克·默菲说的一句话最有风度而又最耐人寻味。他说:“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当警察,是我们特殊的荣幸”。而这句外交辞令背后的潜台词,却分明在无可奈何地叹息:在美国,警察这份工,真的不易混!
  不管怎么样,“沉默权”在美国的命运,终于是“有惊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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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中国百多年来的思想史、文化史和制度史,不可脱卸的情结和责任,似乎总是纠结于“古今”与“中西”的问题。而它同样也构成所谓国家之显学的法律学的核心问题。从古今来看,中华法系之礼法合一、诸法合体、德主刑辅的法系特征,面临着现代理性和人性解放的社会所要求的平等、自由、权利、限权(力)等现代性价值的挑战;从中西来看,以两希的自然法—神法为
  源头、以罗马法为楷模、以资本主义世界的理性化、科层化为载体的法律秩序,始终是全球化法系交融的趋势下中国法律和观念变迁中的一个巨影。
  昔人严复以导引西学法理观念为要义,移译西方法律名典数种。今人除移译外,更尝试以多样的方式,在历史不能回溯的情况下,亲近西方以使惠益本土。抒写历史、钩沉摹物、幽思反照,并以法律史的比较梳理为内容,辅以散旷笔法,这样的读本,我们终于可以欣喜地在新近的书市上发现。它就是《寻找法律的印迹》。一本编辑设计同样精良甚至出色的书籍。
  法治的受众肯定是民人大众,而不是少数精英。昔日礼教中国之所以秩序井然,是因为国人无论耄耋黄毛,咸以儒家义理为信仰;而今日要建设一个法治的中国,须于国人心中植入法治的理念和希望,而且必须是国民之全体。启蒙的工作,随着法治的展开,显得多么的关键和迫切!发蒙,可以是三字经,也可以是五经四书,而对于中国的一般读者来说,或许前者更为合适。它把遥远的真理转变为眼前的迫切,并且那样晓畅地用游记的形式表达出来。
  《寻找法律的印迹》,涉足世界上几乎所有重要的、具有典型意义和发生典型事件的国度。从地中海、古罗马的知识考古,到发达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钩隐抉微,我们可以看到非常丰富的法理与案例。比如安提戈涅以自然法来对抗国王的命令、苏格拉底为了倡导守法的精神饮鸩以殉道、古罗马著名法学家西塞罗的伟大著作与演说、宣布恶法非法的纽伦堡国际战犯大审判、“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美国“米兰达规则”、震惊全球的辛普森案、消费者获赔280亿的“万宝路”赔款案等等。这些著名的案件和事件,蕴涵着西方法治精神的精髓、法理学的要义、法律的信仰与原则。比如,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公民必须尊重法律的判决,罗马法的“共和”、“自由”、“法治”的伟大传统,恶法非法,公民有不自我归罪的权利和程序保障,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等。而本书的剪材和编排,无不按照“自由”、“平等”、“公正”、“权利制约权力”、“自然法和神法高于人法”等这样一些核心的价值元素来进行。
  书中提到的一些案件和事件,不少具有西方独有的语境。比如英法美近代的革命,希腊众神的故事,《圣经》与十诫,罗马法及它那群星璀璨的法学家和执政官。当我们读到这些内容的时候,或许有几分猎奇的快乐和异质的冲击,或许,它们——才是中西律法差别的根本?英国史家梅因曾说到中国社会自古以来的静止性,这为国外不少学者所认可。尽管国人有“天道”和“君子”观念,但无疑是没有高于国家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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