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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的确定方式
①建筑期的保险期限
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②试车期保险期限
是指机器设备在安装完毕后,投入生产性使用前,为了保证正式运行的可靠性、准确性及工作指标所进行的试运行期间。试车的范围可以分为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同时根据试车的性质可以分为冷试、热试和试生产。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试车期保险期限应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并应是紧跟建筑期之后的一个明确的期限。
③扩展保证期期限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应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中,要规定一个为12个月的保证期期限。
参考文献:
王和:《工程保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