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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论道德的谱系-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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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个别器官的衰老和数量的减少(比如由于有些组成部分的死亡)可能是整体的完善和力
量增长的征兆。我要说的是:就连意义和实用价值的部分失效、萎缩、退化、丧失、乃至死
亡也是真实的渐进过程的条件,这个过程往往表现为一种向往更强大的力量的意志和方式,
而且这种意志和方式贯彻往往不惜以牺牲无数微弱力量为代价,甚至连衡量“进步”幅度的
标准都是根据为进步而付出的牺牲量来确定的。为了个别更强壮的人种的繁荣而牺牲大批的
人——这也可能是一种进步……我特别强调这一史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主要是因为这个观
点从根本上和当前占统治地位的本能与时尚相悖,这种观点宁可固守无所不在的强力意志的
理论,宁可相信事件发生的绝对偶然性和机械的无目的性。反对所有统治者和即将成为统治
者的民主主义偏见,现代的薄古主义(我为一件坏事造一个坏字)逐渐地侵蚀到精神领域、
最高精神领域里来了;在我看来,它已经战胜了整个生理学和生命学说,而且很显然它对这
些学说的破坏是通过偷换一个基本概念,一个内在的主动性概念而实现的;反之,在那种民
主主义偏见的压力下,人们把“适应”,也就是一种二流的主动性、一种纯粹的反应性,摆
到优先的地位。人们,比如说赫伯特·斯宾塞,就是这样给生命本身下定义的,他把生命称
为一种对于外部环境的目的越来越明确的内在“适应”。可是这样一来就曲解了生命的本
质——它的强力意志,就忽视了自发的,进攻型的,优胜的,重新阐释、重新建立和形成的
力量(要知道,“适应”即是依据这种力量进行调整)的本质优越性;这样一来也就否定了
有机体内那些通过生命意志显示了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高级官能的主导作用。读者或许还记得
赫胥黎是怎样谴责斯宾塞的“行政虚无主义”的,可是目前的问题比“行政的”问题更紧要。

                                     十三

    回到惩罚这个课题上来,我们必须区分惩罚的两种不同的特性。首先是它的比较恒久的
特性,这种特性表现为习俗、仪式、“戏剧”,表现为程序中的某一严格的步骤;其次是惩
罚的可变的特性,这种特性表现为意义、目的,表现为对形成这种程序的期望。以此类推,
这里没有别的前提。依照恰才阐述过的史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程序本身就会成为某种比它
在惩罚方面的用途更为古老、更为早期的东西,而它在惩罚方面的用途只是被塞给、被强加
给早已存在着的、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是多余的程序的。简言之,事情并不像我们的天真的
道德和法律起源家们一直想像的那样,他们以为创造程序是为了惩罚,就像人们以为创造手
是为了抓东西一样。说到惩罚的另外那个特性,那个可变的特性,也就是惩罚的“意义”,
在晚近的文化阶段(比如说在当今的欧洲),惩罚事实上早已不只是意义单一的概念,而是
多种意义的组合。惩罚的全部历史,它的为各种不同的目的所用的历史,最后都集结为一
体,难以分解,难以剖析,而且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对它根本无法下定义。我们现在没法断
定,执行惩罚本来是为了什么,所有对全过程进行了符号式的压缩的概念都逃避定义,只有
那些没有历史的概念才能够被定义。可是从早些时候的一个研究看来,那个“各种意义”的
组合倒还更容易分解,且更容易推演。我们现在尚且可以看到,组合的各因素是怎样根据每
一个别情况改变它们的价值的,而后又是怎样重新组合,使得有时这种因素、有时那种因素
压倒其它因素,跃据主导地位的。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单一的因素(比如说威慑的目的)
也可能扬弃所有其它因素。为了使读者至少了解惩罚的“意义”其实是多么不确定、多么次
要、多么偶然,并且使读者了解,同样一个程序是会怎样地被利用,被解释,被装扮,以便
为完全不同的目的服务,我在这里列了一个提纲,这是我从一小部分偶然收集到的资料中抽
象出来的:
    为了消除破坏的危害性,防止进一步的破坏而实施的惩罚。
    为了以某种方式(甚至用一种感情补偿方式)向受害者补偿损失而实施的惩罚。
    通过惩罚来孤立破坏平衡的一方,使失衡现象不继续发展。
    利用惩罚使那些惩罚的决策人和执行者产生恐惧感。
    通过惩罚抵消犯人迄今享受的优惠(比如强迫他去矿山作苦役)。
    用惩罚来排除蜕化的成员(在有些情况下排除整个族系,例如根据中国的法律,这是一
种保持种族纯洁的方法,一种维护社会模式的工具)。
    把惩罚当作庆贺,也就是说对终于被打倒的敌人实行强暴和嘲弄。
    通过惩罚建立记忆,不论是对受惩罚者而言(即所谓对他实行“改造”),还是对于目
击者而言。
    惩罚作为当权者要求犯人支付的一种酬金,因为当权者保护了犯人免受越轨的报复。
    只要强悍的种族仍然坚持报复的自然状态,并要求把这种自然状态当作它的特权,那么
惩罚就要和这种报复的自然状态进行调和。
    用惩罚向那个和平、法规、秩序和权威的敌人宣战,并且规定战争规范。据信这个敌人
危害了集体生活,背弃了集体生活的前提,人们将把这个敌人当作一个叛逆者、变节者、破
坏和平者,用战争赋予人们的工具和他作斗争。

                                    十四

    这个提纲肯定是不全面的,惩罚显然是被用滥了,因此我们就更有理由从中删除一种臆
想的用途,尽管在民众的意识中,这是最主要的用途,——对于惩罚的信念如今虽已濒临崩
溃,但是信念却恰恰在惩罚中不断地找到它最强有力的支柱。惩罚据说是具有价值的,为的
是要在犯人心中唤起一种负罪感,人们在惩罚中寻找那种能引起灵魂反馈的真实功能,他们
把这种灵魂反馈称为“良心谴责”、“良心忏悔”。但是这种臆测即使用于今天也是曲解现
实、歪曲心理的,如果应用于人类最漫长的历史、应用于人的史前时期,那就更要差之里
了!恰恰是在罪犯和囚徒中绝少有人真心忏悔,监狱和教养所不是这些蛀虫类喜爱的哺乳场
所。所有认真的观察家都会赞同这一点,尽管他们总是不怎么情愿地、非常违心地说出这类
的判断。总的来说,惩罚能使人变得坚强冷酷、全神贯注,惩罚能激化异化感觉,加强抵抗
力量。假如出现这样情况:惩罚消耗精力,引起可悲的衰竭和自卑,那么这种结果无疑比惩
罚的一般效果,比那种以干瘪、阴郁的严肃为特征的效果更不能令人满意。可是如果我们真
的仔细思考一下人类历史以前的那数千年,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断定:恰恰是惩罚最有效
地阻止了负罪感的发展。至少从惩罚机器的牺牲者的角度看是这样的。所以我们不应当忽
略,罪犯在目睹了法律的和执法的程序之后在多大程度上实行自我克制,在多大程度上感觉
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卑鄙的。其实他看到的无非是法在干着同样的勾当,只不过是以好的名
义,以良心的名义干的,诸如刺探、谋骗、收买、设陷、那一整套精细狡诈的公安技巧、起
诉艺术,更不要说那些为情理所不能容的劫掠、强暴、咒骂、监禁、拷打、谋杀,所有这些
行动都不受法官的斥责和判决,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出于特殊的用途才有例外。“良心谴
责”这种我们地球的植被上最神秘、最有趣的植物不是从这片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事实上,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惩罚执行者本人,根本就不曾意识到他是和“罪犯”打交
道,他认为他是在和一个惹祸的人打交道,在和一个不负责任的不幸事件打交道,而那个将
要受罚的人也感觉他的受罚是一种不幸,因此他在受罚时没有“内心痛苦”,只是觉得突然
之间发生了某种未曾预料的事件,一种可怕的自然事件:一块岩石由天而降,把他砸碎,他
已没有力量再进行抗争。

                                    十五

    斯宾诺莎曾经不无尴尬地承认了这一事实(这使他的注释家们感到恼火,因为他们,如
基诺·费舍,正按部就班地曲解他在这里的原意)。有一天下午,不知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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