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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阻力
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搞好新农村建设的两个关键是:农民是主体,基层政府是主要领导力量。可是,阻碍农民主体地位和基层政府领导力实现的阻力,不在别处,在北京。
新农村建设的财政资金,从发改委和财政部出发,经过国务院系统的各个部委,再经过省、市、县的条条对口,专项转移支付到基层。因为有9亿农民,所以要搞新农村建设,所以有很多的建设资金。用于农村的建设资金,农民却没有参与其管理使用的任何权利。农民实际上成了各个部门的唐僧肉。
每年一次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都要求乡镇政府为农民做些实事和好事,这是基层政府责无旁贷的!但钱在哪里呢?钱在垂直管理的部门手里。乡镇领导人逢年过节都要到部门领导家去〃尽孝〃,乡镇干部经常自嘲:部门是乡镇的〃奶妈〃。部门有钱,经常下乡检查工作,部门干部是〃大爷〃,乡镇干部就像〃乞丐〃。一级政府,不知道自己一年有多少财力,要承担新农村建设的领导责任,又要年年〃精简〃和〃转变职能〃,最后任由部门摆布。
农民企业家孙大午说:农民穷,是因为农民有饭吃没钱花;没钱花,是因为没事干;没事干,是因为有事不能干、不敢干;想干,也干不了、干不成。20世纪90年代林林总总的部门立法,追求部门利益,形成了〃农村住的就是农民,农民就是种地的〃的社会格局。2004―2006年,中央连发三个〃一号文件〃,其主旨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多予、少取、放活〃,而一些部门依据已有的部门法规为自己谋取利益、为收费而执法已是尾大不掉。关于全面修改与农村相关的法规体系和彻底改革以牺牲农民为基本职责的上层建筑系统,解决〃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法制化、利益化的格局〃的呼吁,不绝于耳,但部门却岿然不动!例如:最近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特别强调扶持农民组织发展金融合作,但即将要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居然不让农民享有资金合作的权利,理由是金融部门不同意!
说句实在话,关于〃三农〃问题的研究队伍越来越庞大了,但农村怎么搞,很多人说不到点子上;说到点子上了,也难以体现到政策上;政策上规定了,也难以落实到工作上;落实了的,往往是片面的,如义务教育〃普九〃达标,解决一个问题,带来更多的问题,农村越搞越复杂了。农村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系统,农村的问题,需要统筹全局加以解决,但几十个部委,将农村切成了碎片。
(三)呼唤四大制度性突破
我认为,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突破四大制度。
1.要突破土地和金融制度
第一,要建立〃土地―金融―社保〃制度。全国农民拥有20亿亩耕地、50亿亩的非耕地(包含山地),如果每亩耕地价值5万元,每亩山地2万元,那么农民拥有的耕地、非耕地的总价值应该有200万亿元。此外,农村水面也有数十万亿的价值,农民的房产也有数十万亿元的价值,还有近3亿处于半休闲状态的劳动力。如果建立起〃土地―金融〃制度,农民每年不仅可以动用数百万亿,甚至更多的〃土地金融资金〃发展和建设新农村,在建设的过程中还可以获得数百亿,甚至千亿的土地交易收益和金融服务收益,以此奠定农民社保制度的经济基础。〃土地―金融―社保〃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首先,国家建立土地银行(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在财政局内设〃土地金融基金〃和土地储备中心),为农民集体提供低息〃集体土地抵押贷款〃,做实农民组织的经济基础;其次,〃集体土地抵押贷款〃专用于建立跨社区(一个乡镇范围内建一个或两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金融合作社〃和村(自然村)内部的资金互助社,农户家庭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金融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抵押贷款,促进家庭经营权进一步发展;再次,〃金融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由农民自主经营管理,接受财政部门下属(或农业部门)的农经局监管,利息收益的分配,由社员依照章程民主决定。此后,〃土地―金融〃制度带来的巨大收益,其中相当部分用于充实公积金和村民(社员)个人的社保账户,国家用于农民的社保资金,也一并划入村民(社员)的个人账户。村民(社员)退出集体,进入城市,集体应将村民(社员)个人账户的社保资金转入城市社保体系,还应该用公积金收购其土地份额产权(以内部交易价格为准,也可转让给内部成员)。通过〃土地―金融〃制度创新,优化配置农村内部各种资源,农民完全可以自立自主建设新村镇。这是建设新农村的新模式,并且具有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优点。
第二,要建立土地和房屋置换制度。30年后,全国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数量应该稳定在4亿左右,因此新农村建设不是要按照9亿的人口规模以及65万个行政村、256万个自然村进行建设,而是要按照4亿人口规模,并且是生活在4万个左右中心镇和15万个左右中心村的格局建设。为了便于非中心村、中心镇所在地的农民,低成本进入中心村或中心镇生活,应该为村(社)的土地和房屋置换或交易提供制度性便利。准许非中心村以N亩集体土地换取中心村的1亩集体土地(交换比例可以协商)。使每一个非中心村都在新中心村镇所在地有集体土地。可以由〃土地―金融〃合作社,统一在中心村镇规划的新居民区合作建住房、公共设施(道路、医院、学校、商场、信用社、水厂、公园、运动场、文化站、养老院、幼儿园、垃圾站等等)、生态养殖园(养猪、养牛等,和人居小区分离)、工业园等等。非中心村村民可以将自己原有的老房子和宅基地(含自留地)抵押给〃土地―金融〃合作社(社员民主定价,原则上,住房价格为成本价,宅基地价格比照非农用地市场价格),换取统一在新区新建的居民房。非中心村村民原有的老房子和宅基地,再由〃土地―金融〃合作社统一开发成〃工业园〃或〃生态养殖园〃或恢复耕作后置换中心村镇的土地(非农用地)。非中心村村民的老房子和宅基地的价格低于中心村(镇)新居民房价格的部分,由居民分年逐年偿还;高于部分,现金返还给非中心村民。由〃土地―金融〃合作社,为新居民统一办理新居民房的房地产证。中心村或中心镇的房产,可以在〃土地―金融〃合作社抵押贷款。通过〃土地―金融〃制度创新,保障农民在新中心村镇所建房地产的产权能够充分实现,使农民家庭的金融资产大幅增加。
第三,建立集体非基本农地交易制度。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基本农地,可以直接进入一级市场,或买卖或租赁,但依法纳税;农户土地使用权直接进入农民组织内部市场(二级市场),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土地使用权分别在两个市场上〃自由交易〃,获得产权交易和资本化收益。农民集体抵押贷款的土地,到期不还,收归国家或政府,但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修学校、医院、敬老院、孤儿院、公路和公园等)。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也可以和村集体置换土地。逐步废除现有的〃征地制度〃。
2.要突破村庄体制
首先,重在建设新中心村镇。新农村建设要突破村庄体制,在国家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社保等政策的引导下,应该在乡镇范围内,甚至县域内进行参与式的整体规划,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