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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人民说真话 作者:石野-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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愕竽眩奔匆蠖苑交乇堋>驼庋景赣钟墒兄性阂平坏铰厝嗣穹ㄔ荷罄怼�2004年7月7日卢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被告北戴河医院还是拒绝向法院提交特护记录原件。 
  2004年11月初,沈淑萍和律师前往卢龙县人民法院阅卷时,意外地发现:她向一审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所提供的13份证据,竟然〃丢失〃了〃证据保全申请〃、〃司法鉴定申请〃、〃要求专家出庭接受咨询的申请〃及〃病历书写规范〃等6份很重要的证据。更令她目瞪口呆的是,由原一审法院审判长张同武亲笔签名并下发给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两份出庭通知书中,送达地址却是被告北戴河医院,签收人一个是该医院的党委副书记朱新心,另一个就是该院的院长孙淑英! 
  更令沈淑萍和其律师奇怪的是,他们看到一份2003年1月20日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向被告代理律师秦皇岛得圣律师事务所发出的一份咨询函中,赫然有一大一小两枚公章!而此机构早在2002年9月1日就被撤销了。 
  另外,他们还发现,2003年3月3日由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盖有公章)向市中院出示的一份明显为被告方〃辩护〃的公函,而此份公函根本就未经过法庭质证;更令沈愤怒的是,他们还发现一份2003年5月22日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向中院出具的一份伪证,上面赫然称〃家属沈淑萍未经医生允许就给病人服用了〃安定〃,从而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2005年2月3日上午,当沈前往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向负责人王树生问及一审法院有无送达通知书时,对方称,没有。当沈向对方出示盖有两枚该单位公章材料,并质问缘由时,对方也被弄得莫名其妙,称其中一个肯定是假的,但他承认2003年3月3日致市中院的公函出自他手,其他则不清楚。当沈又一次强烈要求对方出示原公章时,这位王科长却说该单位的公章被市医院拿走了,过几天才归还。沈奇怪地问,这公章该由谁保管呢?王答,由我保管,至于你所说的那个大章小章,我也不清楚是何原因。精明的沈将对话过程进行了录音。这些铁的事实令她明白,孙淑英能将这家市级医鉴会的公章拿走保管,可见她的神通广大。 
  2004年12月22日,卢龙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居然又以原一审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同样的理由作出了驳回沈淑萍等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再次上诉后,2005年7月21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尽管此次沈当庭出示了多份新的证据,但对方依然声称其在治疗过程中毫无过错,患者的死亡与医院毫无关系。当沈再三要求对方提交病历原件时,对方不再像以前那样称〃特护记录放在楼梯底下找不到了〃,也不说〃被清洁工拿走烧掉了〃,但还是拒不提供原件,还是像从前一样,拿着那份经过篡改过的特护记录复印件在法庭上理直气壮作〃证据〃使用。 
  2005年10月13日,曾对此案作出〃发回重审〃的秦皇岛市中院,此次不知何故,无视原告〃医疗损害赔偿〃的诉求,竟然擅自将之改为〃医疗事故损害〃,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在长达5年、多达8次的法庭对峙中,孙淑英从未出现在法庭上,每次都是由手下及代理人出庭。   
  沈淑萍当然十分清楚:官司打得如此艰难,自然与神通广大的孙淑英有关系。   
  在北戴河区,孙淑英称得上是家喻户晓的人物。1950年6月出生的她,早年间是秦皇岛市某建筑公司医务室的一名极为普通的护士,70年代中期上了工农兵大学,1977年9月毕业后分到北戴河医院。尽管孙的业务水平一般,群众口碑也不好,但她还是一路平步青云:先是于1987年担任了副院长,1995年担任了医院的党委书记兼院长;1997年3月又成为北戴河区的政协副主席,一直连任到2007年4月。 
  孙还被当地群众戏称为〃四多〃院长:她是区政协副主席,平时参加大会小会多;她管理的这家医院医疗事故多;平时上门扯皮的患者多;她出入很风光,尽管其家离医院步行不到十多分钟路程,但她每天都要乘坐一辆车牌号为冀C2888的黑色高级轿车,不但配有专职司机,还曾用公费配有保镖,使用公车办事最多。当地群众戏称之为〃孙老板〃。 
  沈淑萍说,以前在社会及民众中声誉极好的北戴河医院,自从孙当权后,管理混乱,服务态度差,引起病人不满,特别是医疗纠纷经常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在孙淑英当权的十多年时间内,北戴河医院先后发生了近百起各式各样的医疗纠纷,其中致人死亡的有十多起。 
  由于有着政协副主席的特殊身份,加之她四处疏通关系,不管医院出了何事,她都能想方设法出面摆平,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沈淑萍的官司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何颂跃等多位鉴定专家的高度关注。2006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经过认真调查和分析,在一份法医鉴定书中作出这样的结论:北戴河医院对被鉴定人沈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北戴河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沈明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此宗引起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医疗损害案,著名卫生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案二审代理律师卓小勤在接受我的采访时曾指出,本案最关键的焦点是被告北戴河医院的病历不真实。病历不真实,就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该调取被告伪造后的〃重症护理记录〃原件,并进行鉴定。在查明伪造事实真相后,对被告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淑萍在两次被有关部门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被迫以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较为可取的办法,因为本案无论从哪方面讲,医院都对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几家基层法院却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王震宇教授也认为,医院为了利益而无视生命的恶劣事件早已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形象,更给社会留下了许多隐患。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患者,一旦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他们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无法取证,要不到原始病历和记录,也没钱和财大气粗的医院对簿公堂。沈淑萍以一位医务工作者的良知和勇气,能对任职医院诉讼8年,精神可嘉。 
  孙淑英也确实神通广大。当她获知是王维忠代表一直在关注沈淑萍的案子后,她先是通过关系找到了河北的两位关注过此案的人大代表,让他们退出不再过问此事,同时还通过一位河北省的人大代表找到王维忠,在说了沈一大堆坏话后,让他不要再理此事。 
  王维忠代表几次向我了解有关情况后,马上回敬他们:〃我是全国人大代表,我是全国人民投票选出来的,不管是吉林的,还是河北的,只要是我们中国的不平事,我都要管,而且一定会管到底!〃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长达8年的努力,沈淑萍状告北戴河医院一案终于有了好的结果:2007年3月14日,中共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办公室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全区下发了一纸红头文件,公开对北戴河医院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医院党委向区委写出深刻检查;担任多年区政协副主席的孙淑英被免职,其区人大代表的候选资格也被取消,北戴河医院党委书记及院长之职被撤销。 
  2007年10月,在各级部门的关注下,沈淑萍被医院故意克扣的部分工资终于全部按规定给予发放。   
  目前,沈淑萍和众多受害的患者家属正在向河北有关部门投诉孙淑英的其他多宗违法乱纪的行为。   
  写至此,我又想起了王维忠代表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我是医学专家,深知医院的工作人命关天,我最恨医院对患者麻木不仁,最恨医生渎职害人!〃         
  第五章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初次参会就放了一个响炮   
  1998年1月,尽管天寒地冻的吉林长春仍然处于冰天雪地之中,但对于历经坎坷、饱经风霜的王维忠教授而言,他人生的第二个春天终于来临:在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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