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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朝鲜科学家。。。。。。”Young问到——连他都不知道全弘植被藏在哪里。
“本来想先把他送到假使馆去,但现在还是再等一等,如果中国和朝鲜方面真的注意到了我们的话是很危险的,他们可能会对假使馆采取措施,或干脆在我们去假使馆的路上找一帮特工冒充流氓来撞我们的车并装作打架把人抢走——我接触过许多国家的特工人员,这帮人什么主意都想得出来。”
“那你想继续把他藏起来,直到。。。。。。”
“我会抓紧联系一下那些支持我们的国家的驻华使馆,设法把全弘植藏进他们的使馆,然后利用他们的真正的外交车辆把他送上飞机。”
“嗯,好主意。”
“好了,我先回去了,你也回家吧,有事马上通知我。”
2003年12月4日18:45——北京时间
我跟踪红毛到了一幢居民楼,他进了一个门洞,我则躲在对面楼下的阴影里进行观察。他和N国外交官早就分开走了,我决定跟着红毛来,因为N国外交官只是被他们利用的,他才是阴谋发起者。
我见他进楼几分钟后没有再次出楼就打电话给肖主任报告这边的情况。肖主任让我继续监视,他马上通知二局,我先在这边等着二局的人的到来——---因为这属于国内反间谍侦察,所以要由T机关负责反间谍工作的二局,也就是我以前所在的那个局来负责。而我则实际上没权进行独立的侦察,因为我的公开身份是外交官,是没有侦察权的,实际身份虽然是T机关的特工,但我是在对外情报部门,在国内也没有行动权——-世界各国的情报机关都是如此,至少名义上是这样的。如美国法律便规定,中央情报局作为对外情报机关不能在美国国内进行情报活动,此类工作要由负责国内反间谍工作的联邦调查局负责,就算中央情报局内部出了双重间谍也要由联邦调查局来执行逮捕,中央情报局没有执法权,而联邦调查局则甚至可以每天都对中央情报局的电话进行监听。同样英国的MI6作为海外情报机关也只能在英国以外的区域活动,国内的秘密情报工作是MI5的势力范围。但实际上CIA仍在国内秘密地从事一些情报活动,如它在纽约便设有一个办事处,负责策反驻联合国的外国外交官,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个CIA办事处虽然设在纽约,它并不是针对美国国内进行情报工作的,而是针对联合国进行工作的,假设联合国不再设在美国,而是把其总部移到中国的话,那么这个CIA办事处恐怕也得相应地搬到中国来。也就是说,虽然仍是在美国,但实际上是针对联合国。但除去上述的这个特殊情况,仍不排除有些国家允许其对外情报机关在国内搞秘密活动的情况,但这一般都是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如利用对外情报机关的某些特有的优势来帮助国内的反间谍工作。这样一来,T机关的对外情报部门便没有在国内行动的权力,这个行动权指的不仅仅是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权力,还指跟踪和监视等侦察权。但这并不能难倒T机关,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侦查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侦查机关中的非侦查人员)无权进行侦查工作,但可以被邀请或受委托参与有关侦查工作,或者协助侦查人员进行有关侦查活动。”我国法律中所指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一般都是指广义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即并不只是指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及其下属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还包括其他具有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性质的部门,如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下属的各级军队保卫部门便可以在军内进行刑事侦察和反间谍侦察,它实际上是军队内部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T机关虽然是一个完全隐蔽、中国政府从来未承认其存在的情报兼侦察机关,却完全可以列入广义的国家安全机关的门类里,而且其在不得不公开其侦察活动时也往往假借国家安全部及其下属机关之名,如T机关反间谍部门抓获的外国间谍在媒体上被公开报道时都被说成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杰作,反正两者都是不露面的,外人也分不清谁是谁。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其他人员(包括侦查机关中的非侦查人员)无权进行侦查工作,但可以被邀请或受委托参与有关侦查工作,或者协助侦查人员进行有关侦查活动。”的规定,T机关完全可以对其对外情报部门进行内部授权,命令其协助反间谍部门进行相关国内调查活动,这并不与法律相冲突。但一般来讲,各国在国内使用其对外情报机关进行秘密活动都是有着必要的理由的,即是有着利用对外情报机关某些特有的优势和资源的必要性的,否则也不会放着现成的反间谍人员不用,而让对外情报人员来“狗拿耗子”了。例如,某国外敌对组织一直是由对外情报机关负责的,但现在它派人来到了中国,而负责国内反间谍的部门对其并不熟悉,所以当然要让一直针对该敌对组织工作的对外情报专家来参与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活动的调查了。
从另一角度来讲,一般人都认为国外的情报工作只能由对外情报机关来做,国内反间谍调查部门不能出国执行相关情报任务,但实际情况也并非如此。起码的一点是,世界各国的反间谍部门所从事的并不只是防御性的对抗外国情报人员的被动侦察工作,它们同时也要承担一些主动的进攻性情报工作,但这是指在国内的进攻性情报工作。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虽然是国内反间谍侦察的主管机关,但它的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工作是对美国境内的外国人进行策反等对外情报工作,从这些在美国的外国人身上搜集外国情报。英国的MI5也是一样,如果英国政府想主动策反一名驻伦敦的中国外交官的话,来进行这一活动的肯定是反间谍部门MI5,而非对外情报部门MI6,只有当英国政府想策反一名驻巴黎的中国外交官时才会让MI6驻巴黎的对外情报人员出马。这样一来,自然要有反间谍部门的人到国外进行秘密活动的情况了,假设联邦调查局的人发展了一名日本人为其情报员,则这名日本人的handler(管理者,即具体负责他的联邦调查局特工)可能会根据需要而前往日本或第三国与其接头,这样便将联邦调查局的反间谍活动范围扩展到了海外。但实际情况中,有时专长于国内工作的联邦调查局会觉得自己鞭长莫及,力不从心,这时它往往会把其情报员移交给中央情报局。以前曾有过一名前苏联克格勃特工在以外交官身份为掩护在美国工作时被联邦调查局策反,此后一直由联邦调查局对其管理和控制,但后来这名间谍任满回国了,联邦调查局感到了与其进行进一步联系有些困难,便把他移交给了中央情报局,可惜的是,这个叛变的克格勃特工在被移交到中央情报局后被中央情报局的大“鼹鼠”阿姆斯出卖给了克格勃,并被克格勃按其处理内部叛徒的惯例之一送到卢比扬卡的地下室里用手枪向后脑开枪击毙。而克格勃自己在这方面的业务划分则更明显,前苏联一向把其情报侦察机关称为“盾与剑”,盾指的是防御性的反间谍工作,剑则是指主动刺向敌人的对外情报工作,但克格勃在策反在苏联境内的外国人时也是由其负责反间谍的第二总局,而非负责对外情报的第一总局负责的,曾有一名中国外交官在驻前苏联期间遭到克格勃“燕子”的色诱并落入陷阱,对方正是由克格勃第二总局负责的。这样一来,就等于让盾来执行了剑的任务,但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这样的。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联邦调查局从它成立那一天起就没有作为司法部的下属单位而将自己局限在国内,在中央情报局成立之前的对外情报工作一直是由它和军方的情报部门一起承担,甚至在中央情报局成立之后的很长时间内,联邦调查局仍在对外情报中发挥作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美国在拉丁美洲的间谍网完全掌握在联邦调查局,而不是中央情报局的手中。联邦调查局在许多国家设有办事处,不过一般是负责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反恐怖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的,它在美国驻外使馆里也设有法务参赞,除负责司法及警察事务合作外还要进行使馆内部的防谍工作。英国的MI5和以色列的辛贝特也是一样,尽管属于国内安全部门,但也在可以在国外工作,只是其任务与同驻国外的对外情报机关MI6和摩萨德搜集情报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