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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二十年间,制宪议会明确阐述的原则——即刑罚应是特定的、适当和有效的,应在每一次实施后都对一切人有所教益——转变成除必须以死刑制裁的罪行外应用于一切违法行为的拘留的准则。18世纪所梦寐以求的、能够对公众的心灵产生重大影响的惩罚剧场,被这种庞大统一的监狱机器所取代。由巨大的监狱建筑所组成的网络很快就遍布法国和欧洲。但是,对于这种魔术来说,20年的时间或许太长了。可能会有人说,这几乎是在一瞬间发生的。对此,人们只需看一看勒·佩尔蒂埃提交给制宪议会的刑法草案。该法案一开始就阐述了其原则,即需要建立‘犯罪性质与惩罚性质之间的严格联系”:使用暴力的罪犯应受皮肉之苦,游惰者应服苦役,灵魂堕落者应受到羞辱。然而,法案所提出的严厉刑罚实际上是三种拘留形式:首先是“黑字”,在这种形式中,监禁的刑罚是通过各种措施来加重的(单独监禁、剥夺光明、限制食物);其次是“管制”,在这种形式中上述辅助措施逐渐减轻,最后是单纯的监禁。人们原来郑重其事地指望着的多样性刑罚,最后被化简为这种单调的统一的刑罚。实际上,由于没有建立犯罪与惩罚之间的自然联系,而是采纳了另一个全然不同的方案,当时就有一些代表表示惊讶:“这样,如果我背叛了祖国,我将被送进监狱,如果我杀死了我的父亲,我将被送进监狱。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可以想像得到的罪行都用同一种方法来惩罚。人们会看到一个医生用同样的方法来医治所有的疾病”(Chabroud)。
这种急通的变化并不仅限于法国。在其他国家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发现这种情况。在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惩罚)}的论著发表后不久,叶卡捷琳娜二世(Catherine11)“就对授权草拟“新法典”的委员会做了指示。当时,贝卡里亚关于刑罚应具有特定性和多样性的教导尚未被遗忘。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指示几乎逐字逐句地重复这一教导:“当刑法根据每一种罪行的特殊性质规定不同的刑罚时,公民自由便取得了胜利。在这种情况下,一切专横都销声匿迹了。刑罚不会受制于立法者心血来潮的想法,而是取决于事物的性质。侵犯人的不再是人,而是人自己的行为”(第67条)。几年后,贝卡里亚的一般原则又被当作托斯坎尼法典和约瑟夫H世(JosePh11)为奥地利颁布的法典的基础。但是,这两部法典都使监禁——根据时间长短来调节,并在某些情况下用打烙印或火烙来加重惩罚——几乎成为统一的刑罚;对图谋武君罪、伪造钱币罪和抢劫杀人罪至少处以30年监禁,对故意杀人罪和武装抢劫罪处以15年监禁,对于单纯盗窃罪处以一个月至五年监禁,等等。
然而,如果说刑罚被监禁所垄断令人感到惊讶,那是因为监禁并不是如人们所想像的已经在刑罚体系中被确定为仅次于死刑的惩罚,也不是自然而然地占据了因公开酷刑的消失而留下的空白。实际上,许多国家与法国的状况一样,监禁在刑罚体系中仅仅占据着有限的、边缘的位置。这可以从各种文献中得到证明。1670年法令并没有把监禁纳入“身受刑”或重大刑罚中。无疑,在某些地方习俗中包括终身或暂时监禁(见Coqulle)。但是,同时代的记述者都认为,它已经同其它酷刑一起正被废弃不用:“在法国,有些旧日的刑罚已不再使用,如将对犯人的处罚写在脸上或额头上以及终身监禁等。这种情况正如人们已不再把罪犯交给野兽或送入矿井”(Rou。seauddel.abe,3)。实际上,可以断定,监禁作为对某些不太严重的犯罪的惩罚,在地方习俗中一直顽强地存在着。在这个意义上,苏拉日谈到1670年法令没有提到的“轻微刑罚”:“谴责、训诫、驱逐、向受害者赔偿,短期监禁。在某些地区,特别是那些保留地方司法特点最多的地区,监禁依然很普遍。但是在不久前被兼并的鲁西永省,监禁就难以实行。”
尽管有这些差异,法学家仍坚决主张,“监禁不应作为一种刑罚而列入我们的民法”(SerPilon,1095。然而,人们发现在Serpillon的著作中有这样一种观念:严格的监禁是一种刑罚的起点)。相反,监禁的作用在于把人当作抵押品来扣留,正如那句谚语所说的:“是为了扣留,而不是为了惩罚”。在这个意义上,对嫌疑犯的监禁类似于对负债人的监禁。通过监禁,人们就有了某个人的抵押,而不是对他进行惩罚。‘们这是当时的普遍原则。虽然有时甚至在重要案件中,监禁被当作一种刑罚来使用,但它实质上是一种替代方式,替代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所无法服刑的划船苦役:“有期或终身监禁的判决等同于发配到苦役船上。”在这种等同中,人们能够相当清晰地看到一种联系的可能性出现了。但是,由于这种替代,监禁必然改变了自己的法律地位。
当时还需要克服另外一个障碍——至少在法国是一个相当大的障碍。监禁之所以不能胜任那种重大角色,是由于监禁在实践中是直接与专横的君主意志和无节制的君主权力联系在一起的。“监禁所”、总医院、“敕令”或治安长官的命令,显贵人士或家族获得的盖有国王印章的密和,构成了一整套与“正常司法”相平行的,往往与之冲突的镇压实践。这种超司法的监禁逐渐受到古典法学家和改革者的批判和否定。监狱是君主制造出来的,一位类似塞尔皮雍的传统主义者借法官布伊耶的名义如是说:“虽然君主为了国家利益,有时倾向于使用这种刑罚,但是普通司法从不做出这种判决”。改革者们在连篇累牍的论述中把监禁描述为专制主义的一个形象和一种特权手段:“这些秘密监狱是君主制度的固有精神所召唤出来的,主要是为哲学家和那些高做不驯的灵魂准备的。大自然把自己的火炬交给了前者,他们敢于照亮自己的时代。后者对于自己祖国的遍体疮痍敢于正视和直言,而非噤若寒蝉。这些监狱意味着什么呢?这些监狱的大门是用密和打开的。它们总在吞噬着不幸的受难者。关于这些密札,这些暴政的精巧杰作又能说什么呢?它们废除了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的当面听到判决的权利,它们对人类的危害超过法拉里斯的发明一千倍……”(6)(Brissot,173)。
毫无疑问,这些出自不同人的抗议并不是针对作为合法刑罚的监禁,而是针对“非法”地滥用不明确的拘禁。然而,一般来说,监禁被视为带有滥用权力的印记。因此,许多陈情书都反对它,认为它与健全的司法是水火不容的。有些陈清书是以古典司法原则的名义:“在法律上,监禁不是用于惩罚,而是用于扣押罪犯的人身作为担保……”(Desjardin,477)。有些陈情书是根据监禁的效果,认为监禁惩罚了那些尚未定罪的人,监禁使它应该防范的邪恶得以交流和传播,监禁惩罚了整个家庭从而与刑罚个案化原则冲突。有人说“监禁不是一种刑罚。根据人道原则应该反对这种可怕的思想,即认为剥夺一个公民最宝贵的东西,使他屈辱他陷入罪恶渊源,抢走他所珍视的一切,使他几乎陷于灭顶之灾,不仅剥夺他的而且剥夺他的不幸家庭的全部生存手段,这还不算是一种惩罚”(Desjardn,483)。有些陈情书要求废除这些“拘留所”:“我们认为,应该把监禁所夷为平地。……”了。1790年3月13日法令要求释放“根据国王密礼或行政机构的命令而关押在城堡、修道院、监禁所、治安所以及其他任何监狱的一切人”。
既然拘留明显地属于甚至在君主权力范围内也受到谴责的非法活动,那么它怎么会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变成了一种最一般的合法惩罚形式呢?
最常见的解释是,在古典时代已形成了一些惩罚性监禁的重要范例。它们的声誉主要来自英国,尤其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