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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一日宫崎参谋返部,向总司令官冈村大将报告大本营案之概要,总司令官之全盘作战指导与大本营之所示完全不同,遂具申攻略重庆之意见。
这表示冈村宁次对侵略中国,跟大本营的看法完全不同,他是有独到的心得的:
冈村总司令官于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对派遣军各参谋,宣示进攻四川、昆明,建设大陆要塞?穴对西方?雪,覆灭中国空军基地,及中国东南沿海之作战准备等意见,以做一九四五年之作战课题,特别指示大东亚战争获胜之道,惟有在太平洋上与美军死拼,并使中国政府迅速屈服。派遣军应排除万难,达成屈服中国政府之目的,并对此迅速研究,俾向大本营具申意见。
在“使中国政府迅速屈服”的方法上,冈村宁次主张“进攻四川”。在《中国派遣军今后之作战指导腹案》里,有这样的决定:
太平洋方面美军之反攻,虽已及于中国大陆,然因日军一号作战之结果,中国政府已形动摇,其西正面之总反攻,预期可能延至本年中期以后,派遣军判断彼时中、美联军将由陆、海两面实施总反攻,作战态势对日军至为不利。故现下应捕捉政战两略上之最后时机,以最大决心,覆灭中国抗战根据点之四川省要域,制止中国军之总反攻于未然,并促使中国政府之崩溃,以利全盘之战争指导。
但是,日本大本营基于全面作战的考虑,使冈村宁次的积极侵略中国计划打了折扣;冈村宁次手下的第六方面军也不赞成进攻四川。在《沿海岸对美作战准备纲要要旨》里,有这样的纪录:
关于进攻四川之建议,始终未获大本营之完全同意,而于一月二十二日下达大陆命令,但总司令官之作战思想,毫无变更,经研究结果,为打破一月二十二日大陆命令及大陆指令之限制,决再相机向大本营具申意见,于一 月二十九日命第六方面军研究进攻四川作战——最低限度须依一月二十二日大陆命令及大陆指之规模——速行提出报告。
然第六方面军冈村司令官之见解,原与总司令官不同,一月二十九日在南京集会时,曾面谒总司令官,拟提供中止进攻四川,专心对美战备之意见,但因总司令官先已宣布大陆命令,并命第六方面军倾注全力准备进攻四川,故不便再行申述,但迄六月前后冈村司令官与总司令官之作战思想,仍未一致。
冈村宁次这种目无上级也目无下级的专横,由此可见?选记录上说:
第六方面军迄未呈出有关四川作战之研究报告,故总司令官于三月底,巡视汉口、衡阳,以资督促,对方面军司令官之消极态度,颇表不满,于四月二日归还南京。
不久以后,日本就投降了,冈村宁次在一九四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对各司令部训示中,所谓“神州必灭,战争必胜”的气焰,也就不得不收拾起来了。
日本投降以后,冈村宁次的运气极好,因为他碰到蒋介石的“以德报怨”;运气更好的是蒋介石派何应钦去受降,何应钦一直是对日本军人矮半截的人物,从《何梅协定》时代到南京受降时代,腰弯得一直比日本人还多。冈村宁次后来回忆投降时情景说:
我面临这空前的投降,虽感不安,但极力保持沉着冷静,默诵白隐禅师夜船闲话语句,并以将上断头台的心愿处之。我仅凝视会场的一点,时常转视何应钦将军的动作,因向中国友人中最亲近的何应钦投降,颇有安全感。?穴转引自吴相湘《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下册,页一一九二?雪
第九部分:还都前后判冈村宁次无罪 2
冈村宁次又在战后,《何应钦将军感谢会致谢辞》中说,何“多年的亲日态度,早为日本国民所周知”。蒋介石派最亲日的何应钦去受降,原非偶然,因他要与打败的日本军头“亲近”,以为己用。蒋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即致电冈村宁次,提出投降原则,其中包括不寻常的“暂保现有武器装备,保持现有态势,并维持所在地的秩序及交通,听候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的命令”。换言之,他要日本人仅向他指定的人投降缴械,不然依旧维持原有武力。他不要共军受降的意图已十分明朗。冈村宁次完全懂得蒋的意思,提出“使重庆中央政权容易统一”的所谓“和平以后对华处理纲要”,并保证如延安持抗日、侮日态度时,“则断然惩罚之”。八月二十一日,中国在江西芷江接受日本投降。陆军总司令部参谋长萧毅肃亲自交给日军代表今井武夫蒋介石的一份备忘录,再度强调日军不得向其他中国部队的指挥官,“投降缴械及接洽交出地区与交出任何物资”。当冷欣奉蒋之命到南京去接洽受降时,冈村宁次更露骨地建议,愿以一百二十八万在华日军帮助蒋介石打共产党。据白崇禧透露,冈村的建议深获蒋心,特予“嘉许”,只因美国人反对以及其他种种考虑,未能采纳。虽未采纳,八月下旬天津日军果然拒向共军投降,发生剧烈战斗,何应钦奉蒋命要求冈村宁次坚决反击。洋人有“血浓于水”之说,而蒋可谓反共尤浓于血矣。正由于在反共上相互合作与投契,冈村宁次虽然是“九一八”事变的元凶、虽然是侵略中国的死硬派、虽然是天字第一号的刽子手,可是,蒋介石居然判他无罪?选我们试看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的判决全文: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 三十七年度战审字第二十八号
公 诉 人 本庭检察官
被 告 冈村宁次,男,年六十六岁,日本东京人,前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
指定辩护人 江一平律师
杨 鹏律师
钱龙生律师
右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下:
主 文
冈村宁次:无罪。
理 由
按战争罪犯之成立,系以在作战期间,肆施屠杀强奸抢劫等暴行,或违反国际公约,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为要件,并非一经参加作战,即应认为战犯,此观于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各条之规定,至为明显。本案被告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日军统帅之命,充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大会战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在南京之大屠杀,均系发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穴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处判处死刑,松井石根经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先后执行在案?雪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岛先后登陆,轴心既形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八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多因斗志消沉,鲜有进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犯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化、湖南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应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在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
综上论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据上论结,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本庭检察官施泳莅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审判长 石美瑜
审判官 陆 超
审判官 林健鹏
审判官 叶在增
审判官 张体坤
看了这种判决书,不能不感到:以侵略中国总司令之尊的日本军阀,怎么可能无罪呢?“一号作战”乃抗战八年中最惨烈的战斗,不是由冈村主持的吗?却完全不提,明显地避重就轻。至于判决书中所谓无“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的话,对照起上面所举的冈村宁次侵华史,就知道蒋介石的军法官在如何抹杀历史、为日本军阀开脱了?选——冈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