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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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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镖,准备了猎枪等作案工具,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恶意拖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款项。同时,利用特殊身份和各种手段寻求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干扰办案,逐步形成以桑粤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桑粤东、桑粤萍、刘鹏举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桑粤春被法办后,吉林很多代表对此保持沉默,但敢于说真话的王维忠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公开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后来有关媒体以“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谈桑粤春的劣迹”为题,写道:提起桑粤春的为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春中日联谊医院教授王维忠感慨良多。不论开会还是下基层调研,桑粤春都带着贴身保镖。往往是代表们乘坐的大客车在前,桑粤春保镖的轿车紧跟在后面。桑粤春还多次跟代表们讲:开不开会与我无关,我就是来跟领导照相的。王维忠说,别看桑粤春开会时心不在焉,一散会马上就来了精神,一个劲地在领导跟前钻来钻去,拍到跟领导的合影如获至宝,没拍到则一脸沮丧。“桑粤春在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面前丢人现眼,吉林代表团的每一个成员都感到脸上无光。”一次,王维忠和几位人大代表到基层调研,问法官们对《执行法》有什么意见,一位法官道出了桑粤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种种丑行。王维忠说:“那是我最难堪的一次调研,我们几个人的脸一直红到脖子根。”王维忠说,这几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越来越“抢手”,很多人尤其是一些民营、私营企业家削尖了脑袋往各级人大和政协里钻。然而,像沈阳刘涌、长春桑粤春等所谓的民营企业家利用政治身份犯罪的现象值得高度警惕。他们并不具备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素质,更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却由于某些部门工作的失误钻到政权机构中来,而且发生在这些人身上的案件一般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极大地败坏了各级人大和政协的声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著名社会学家邴正也因此认为,在人大代表选举上一定要探索真正的民选机制,从而保证这支队伍的纯洁。 
  通过桑粤春由一名人大代表走向断头台的惨痛例子,王维忠深有感触: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更多的是责任,当好人大代表就要尽职尽责,《代表法》赋予了每位人大代表多项权力,但归根结底是审议和决定国家大事和为人民疾呼的权力。因此任何一个人大代表没有特权,更没有胡作非为、欺压百姓的特权;人大代表不是一顶红帽子,绝不允许对人民作威作福。他为此多次向吉林省人大及全国人大发出呼吁:一定要把好人大代表的选举关,千万不能再让桑粤春这样的“害群之马”混入代表之列,否则不但有损人大代表的美好声誉,更会对百姓造成祸害。 
     
  不要让“哑巴”当代表(1)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也充分说明,以后的全国人大代表中,不可能再是由官员代表、企业家代表和老板代表占较大的比例,而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作为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王维忠在几年前所提出来的修改《代表法》,“应多让能真正代表基层群众意见和呼声、综合素质好的人当代表”的建议与此是一致的。这也说明作为党外人士的王维忠是极具远见性的代表。第十届全国人代会召开的第二天,王维忠就向全国人大写信提出建议:换届选举时应考虑企业家的比例不宜过大;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时,应特别考虑到人大代表的综合比例选举。 
  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决策国家大事的重要任务。参政议政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履行职务方式;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反映人民意愿,替人民向国家进言。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决定了人大议事、立法及反映社情民意的水平。王维忠再三指出,人大代表中企业家的比例太大,本届接近代表数的1/3,人大不是企业的“人大”,应该是全国各界人民的“人大”,企业家占比例大就必然占了其他阶层的指数,失去了人大代表面。况且,企业家多忙于“赚钱”,很少有参加人大活动的时间,更不要说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甚至有的企业家就是为了“人大代表”这顶红帽子,能和中央领导照个相,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身价。王维忠深有感慨地说,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把参政议政能力作为一项要求。不要让“哑巴”当代表。人大代表应该为国家大事敢于善意地直言,献计献策,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尽职尽责地对人民负责,为国家昌盛参政议政。他直言不讳地指出,各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本来名额就有限,但有的人大代表当选后因年纪大或体弱生病,不能参加以后的每次会议,不能执行人大代表职务,有的更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这种局面应该改变。就吉林省而言,到目前为止,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就有7名,吉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有65名,现只剩58名。这对吉林省来说,就等于有1/9的代表已失去代表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李伯钧主任(左二)、全国人大代表〖JZ〗连建设(左一)及吉村省人大的赵祥同志在一起〖HJ0〗〖HJ〗〖TS)〗另外,人大代表中真正能参加活动的代表有限。政府官员的人大代表,平时因忙于政务,根本就没空参加活动。而对于企业家代表,企业的活动使他们无法脱身。代表的构成不合理,使人大履行职务和参政议政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代表法》应该对此给予规范。为此,他经过几年时间的学习和研究,发出了修改《代表法》的呼声,并在2005年提交给人代会上的议案中指出,在《代表法》的总则中应该加一条,就是对人大代表实行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积极参政议案、积极参加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提交较多高质量议案和建议并被人大常委会采用的代表给予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可分别命名模范人大代表、优秀人大代表。”他针对《代表法》第41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一针见血地指出,有的人大代表已调离原行政区和选区,已不具备代表性;有的因病不能参加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已失去代表作用;也有的代表因工作等原因连续多次不能参加代表会议和代表活动,根本不起代表作用;还有的代表,只是参加会议,当“哑巴”代表,不写议案不提建议,只是徒有虚名。应该取消代表终身制的做法。因此,他建议将第41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和选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连续两年没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工作变动,失去选举时代表的阶层,即失去代表性的;辞职被接受的;不管任何理由连续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005年10月,他曾在吉林省人大代表交流会上,在介绍自己的履职经验时谈到自己当人大代表的几点体会:“作为人大代表要有责任心、使命感;代表意识要强,建言献策要多;为人民说话,给人民办事,依法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我当人大代表为自己约法三章:参政议政要尽职尽责;行使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要一丝不苟;反映社情民意要尽心竭力。7年来,我一直遵循这三点去约束自己。”王维忠认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他行使权力的行为主要在每年的人代会期间。与会期间的所有学习和活动,都是代表行使权力的最根本的表现,也是作为人大代表的起码资格。参加人代会就要大胆发言,要敢于直言,决不当“哑巴”代表,也不能人云亦云,要有自己的主见。《代表法》明确规定,对人大代表的言论不予追究,这就是说允许人大代表说错话,但不能带有恶意。代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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