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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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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350元。2。2004年6月11日晚8时,被告人高铁钢指使贺红星、贺俊鸿以要账为由,窜至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8号楼402室张建伟的办公室,采用拦阻、拽电话线阻止被害人报警等手段,抢得张建伟东芝牌手提电脑一台,价值8000元。〖HT〗二、敲诈勒索罪1。199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高铁钢先唆使一卖淫妇女在三门峡市经一路南段半坡处“泰式洗头城”一房间内同索某发生性关系,又指使被告人贺红星进屋将索某的衣服拿走,并逼迫索某打一张5000元的欠条。同年10月上旬,被告人高铁钢以告发索某嫖娼相威胁,敲诈索某现金5000元。2。2004年4~6月期间,被告人高铁钢指使贺红星等人,采用打电话威胁,到办公室纠缠、威逼等手段,迫使段朝龙交给其现金10万元。三、行贿罪2002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高铁钢为求《法制日报》记者雷某(另案处理)为其报道“荒唐‘吃人’案如何了断”一文,在雷某的办公室,送现金2万元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雷某的自首材料,魏湛、张红兵的证言,视听资料,《法制日报》、雷某的记者证,《法制日报》社的证明材料等。2。2002年8~9月份,被告人高铁钢为求河南电视台记者魏某(另案处理)帮其报道“冤案”节目,分别在魏某办公室、三门峡市黄金大酒店、郑州金河宾馆、郑州大富豪楼下交通银行大厅送给魏某现金,共计14 000元。 
  检察院指出,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贺俊鸿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铁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8)   
   
  在两赴三门峡市、三次在看守所会见高铁钢、查阅并认真研究了公诉方移交人民法院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有关调查之后,徐灿律师认为河南省三门峡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高铁钢涉嫌的犯罪皆不能成立。8月2日,在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徐灿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庭审上,针对检察院的起诉为高铁钢做了无罪辩护。 
  徐灿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高铁钢的四项罪名皆不成立,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疑罪从无”的刑诉法基本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高铁钢无罪。 
  徐灿律师回京后马上对我谈起当天庭审的情况。他说,当天的庭审控辩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十分激烈,不时有“法官,反对!”的声音在对方发言时响起,坐在庭下旁听的除了高铁钢的亲友,绝大多数是穿制服的公安干警。而戏剧化的一幕是,作为控方证人的贺红星对先前很多证言或笔录当庭“翻供”,而高铁钢则要求法院请旁听的本案承办警官们回避,因为“他们可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法院不予理睬。最后,持续7个小时结束时,法庭的窗外已是夜幕降临,灯火阑珊。 
  我从徐律师和参加过旁听的高铁钢的亲属及朋友陆国全等人那里了解到,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双手戴着手铐的高铁钢突然当众冲着正要离开的徐灿律师大声喊道:“徐律师,你在这个地方可要注意安全呀。一定多加保重!”说罢,他意味深长地冲着那些参加旁听的警察们盯了一眼,然后被法警强行押走。 
  “这个案子非常奇怪!”徐律师曾对我这样说,“这次三门峡市检察院起诉他的罪名和罪行分别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行贿罪,时间从1999年9月至2004年9月,因此,此案所涉罪名之众,被指控罪行之多,时间跨度之大,确属非常罕见。” 
  徐律师说:“更为蹊跷的是,包括抢劫在内的两场重罪发生在高铁钢因杀人喂狗案锒铛入狱之前,不知当地司法机关为何当时不合并追究他的这两场犯罪的刑事责任,却要将其放出,待到高铁钢到处上访影响到了三门峡市的名声后才采取‘果断’措施将其重新绳之以法?” 
  自2003年以来,作为人大代表,王维忠一直在关注高铁钢的案情。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那些制造冤案的执法者一个都没有受到法律追究,高铁钢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公道,反而因为频频上访重陷牢狱之灾。 
  2006年9月,我和徐灿一起,又将高铁钢的冤情反映给了正在北京人民医院住院的王维忠代表。他认真地看完所有材料后,马上指出:“这是地方政府部门公然打击报复行为!三门峡司法部门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高铁钢案,我一定会关注到底。” 
  2007年3月2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高铁钢有期徒刑20年。高家人不服,于同年4月6日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至今无果。 
  不管终审判决如何,我和所有关注高铁钢命运的人都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肯定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我们期待着。 
  同时,我们也期待着此案的王金梅和后面案子中的秦凤莲这两个影响高铁钢命运的女人能够现身,能早日将那宗轰动全国的“杀人喂狗”案和使高铁钢至今身陷囹圄的两个案件的真相公布于众。 
  我更期待,那些在高铁钢案中,知法犯法的司法败类能早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浙江商人朱建洪冤屈大声呼吁(1)   
  2004年“两会”期间,王维忠还关注过浙江商人朱建洪倾其所有投资千余万元到安徽省黄山市做房地产开发时,遭到合作股东与当地司法人员相互勾结,将朱关入看守所之事。此案是浙江某服装公司的总经理严光明夫妇特意向我求助的。他们是受害人朱建洪的朋友。我认真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存在多处疑点,决定先会见有关律师。随后,我三下杭州和黄山,对此宗在两地影响较大的经济纠纷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在了解到大量事实后,我将相关案情转述给了王维忠,引起了他极大关注。那么,这是一件什么样的案子呢? 
  事情得从头说起。2000年2月,身为浙江省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久大)总经理的朱建洪与淳安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淳安西园)一起赴黄山参与黄山旧城改造重点工程——屯溪罐头食品厂的改造。这两家公司共同注册了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黄山西园),尽管杭州久大是作为黄山西园的小股东来投资的,但为支持工程建设,朱建洪几乎把公司所有的资金都投上了,除注册资金400万元外,额外投资1420万元,累计投资1820万元;而作为大股东,淳安西园只投资注册资本900万元,其他分文未投。接下来,与其合作的股东做出了一系列令他措手不及的行动。2002年7月1日,淳安西园单方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选举方、侯、周三人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朱提出作为股东之一的杭州久大没有一名代表任董事,其委派程序、选举人员均不合法,但对方毫不理睬。10月10日,淳安西园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久大和朱建洪,其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2002年7月1日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请求被告履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立即向方、侯、周三人组成的新一届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等公司资料,并移交公司经营管理权。同时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11月22日,西湖区人民法院扣押了黄山西园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身为董事长的朱建洪认为内部股东的行为是无理诉讼,并当即与法院的同志紧急协商,指出,公章一扣,发放员工工资、签订工程合同、销售房屋等工作都得停下来,这样损失太大。2003年5月,尽管有黄山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多次出面协调,但公章保全事宜还是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此时,身为董事长的朱建洪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在得到公司其他董事同意后,委托员工邵红云以公司的名义,到指定的合法刻印点刻置了一枚公章,没想到此举为他埋下了祸根。2003年10月,淳安西园接管了黄山西园,最后迫使朱建洪和杭州久大委派来的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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