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簧鳎桓隽刺跬呀诘幕埃陀锌赡芑嵛藜铱晒椋端藿滞贰K砸膊⒉皇撬底隽朔制诟犊罹屯蚴麓蠹耍笨谈睦锏难沽κ贾沾嬖冢坏┕ぷ骰蛘咂渌矫娉鱿直涔剩砩暇偷寐舴孔勇舻兀潜凡豢啊R虼瞬荒苤豢吹接欣囊幻婢筒桓涸鹑蔚拇笏列铮侨缫恍┓坎愀姘ㄆ倒愀婢J褂玫拇驶恪笆赘丁痢镣蚣纯汕崴捎涤小痢痢币谎也恍疟匙琶吭禄勾盖г沽ι畹哪昵崛耍湫奶娴木湍苣敲辞崴伞K裕礁隼咸墓适掠米骶醚У耐嫘π弛实够拱樟耍虮鹩盟粗傅既嗣堑氖导噬睿悴缓没嵋鑫侍獾模蛭扛隼咸氖导是榭龈饔胁煌残砝先思壹嗍豆恪⑷松睦岣唬晃つ慷啥杂诔跞肷缁岬哪昵崛死此担2蛔【突岜缓鲇屏恕!�
有一个在电视选秀节目中胜出的女孩子,在自己的服饰上一直坚持穿长裤而拒绝穿裙子,我很欣赏这一点,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在10进7的一场比赛中,一位评委甚至出于善意的目的建议她,说你不妨试试裙装,会更增添一些女孩子的妩媚,但是这个女孩子仍是浅浅的笑着说谢谢,在下一场时,依然还是一条长裤。我不是歌迷,也过了做粉丝的年龄,但我欣赏这种自我为中心的做法,事实证明她的选择是对的,这样的着装风格的确适合她,也许穿上裙子能合乎一下女性审美的潮流,但是未必对她个人而言是满分的效果。
以自己划算为原则除了适用于自己本身的经济计划之外,还适用于同他人发生利益关系的时候,尤其现在很多选择自己创业的朋友,在初期为了节省开支,一般会更多的采用合作或外包的方式开展业务,那么在同合作者议定分成比例的时候,往往就需要考虑一下这个原则了,不要总是盯着别人的所得,更多的要立足于自己划算即可,别人赚的多那是人家的本事,可能不和你合作人家依然会赚那么多,而你如果不选择合作,则很有可能连这点都赚不到。
我的一位朋友最近看上了一套独栋别墅,资金上有一点缺口,就打算把一套公寓房卖掉,他委托了一家中介公司替他办这件事情,他说他心里的期望值是55万,中介公司看了房子做了评估,说这个价位是可行的,但也许会有一些浮动,他就和这家公司签了委托合同,议定价格在53到55万之间。
一个星期后,这家公司的业务员给他打电话说我们能不能签一个补充协议――包销合同,就是我们在一个月内确保以53。5万的价格帮你售出,过时卖不掉我们负担损失,这位朋友说,根据他的人生经验,这家中介肯定已经找好了下家,不然不会这么笃定的签包销协议的,但是他说,反正离我的期望值差不了太多,至于中介从里面再赚多少,那就是他们的本事了,就爽快地签了包销协议,满足了这个小业务员没有恶意的“小聪明”,果然第三天,中介就告诉他说,祝贺你有人愿意买这套房,可以办过户手续了。跟买主见面时,我的朋友果然得知,对方实际出价是56万元,也就是说中介从中一笔就赚了2。5万元的差价。根据业界常规做法――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这种“包销”方式的话,中介大约只能拿不到1万元的服务费。
也许有的朋友说,这家中介太明显了,显然是有了底数再出牌,如果抻他一抻,不必签这个包销协议嘛!岂不可以直接卖56万元!但我的这位朋友认为,我只要自己觉得划算就行了,只要自己感觉OK就不必过于贪心了,毕竟靠我自己是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找买主的,中介嘛,挣的就是这个钱,况且人家也问过我的底线,只不过也许他们多赚了点,但又有何妨呢,毕竟我的目的是卖房,人家这么快就给卖出去了,我心理上一点“折磨”也没受,而且说不定具体办业务的人多拿了提成,在以后的手续上还会更尽心呢?
果然,中间牵涉到了解除分期付款的抵押以及提前还款的复杂手续,又赶上国家对二手房买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等等问题,但是由于业务员在所得上已经满意,心里也急于做成这单生意,所以办事极其尽心,主动替这位朋友想了很多办法,争取了时间,赶在个税征收时间之前顺利地办完了过户。
事后这位朋友感叹,多亏自己没有盲目地斤斤计较,只从自己划算的角度出发,才省了很多心思,也及时拿到了房款。如果死盯着中介的利润,也许在议定价格上看起来一时会占点便宜,多拿个1万来块钱,但是对方可能在跑手续上就不会这么配合,里外里多花的钱最后算一下也许还不止2万,反而是损失了。
不要欺人
我有一位做管理营销的朋友讲过这样的一个事例:甲乙双方就一件合作事项签订了合同,就其中某一个条款,约定了如果一方出现了违约的情况,需赔偿对方比如说10万块钱这么个钱数。在此后的合同履行中,果然有一方在此条款上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对方拿出当时签的合同,向违约方索赔10万块钱,不承想,这一方接过合同,瞪大了眼睛说,是真的吗?要是当初知道有这一条,我根本就不会签!
讲到此处,讲述者和听讲者都会心的笑了,我很佩服这位朋友对生意场上国人之表现的犀利观察力,接下来他阐述的观点是,在中国目前还不能摆脱、将来也不会完全摆脱人情关系和人的心理因素的前提下,即使法律文书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也不可能就会让被约束的参与者心甘情愿的认赔服罚。因为很可能这个条款于情理上有着不公平的地方,当时为了达成合作,是捏着鼻子签的,所以一旦真的要按约履行了,自然那份不平就会跳出来了。
诚然,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带有法律保障力的约束是最具强制性的,但是,正如我在一开始就一再言明的,法律的威力往往体现在事发后的惩戒,仅有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道德、情义的标杆,很多时候,这个标杆的尺度和法律的戒条是相吻合的,但是,也有的时候,它的界线要高于法律的标线,所以,有时只画下法律的紧箍咒,并不能戒除心里的欲念,除了法律的明确,还要想到是否在情理上做到了公平,因为,很多时候仅靠法律是行不通的。
在我的节目中邀请的嘉宾名单里,有一位以擅打房地产官司而出名的秦兵律师,业务极其精熟,针对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往往处于弱势的情形,为了确保购房人的利益,秦律师在1998年做出了一个最大限度保护购房人权益的购房补充协议范本,业界称之为204条。
按照这204条补充协议,充分考虑到了购房人的利益保护,从法理智慧来讲,有着很高的技术含量,的确把购房者包裹得严严实实,当时受到购房者一致的支持,众多购房人也认为买房签合同就按这204条协议做。但是,真的具体到每一个个案时,问题出现了,开发商不干了,宁肯房子不卖,也不签这204条,据说最后完全按照204条签下来的购房合同为数并不多。
我不是开发商,也属于购房人的序列,诚然在很多地方,开发商的做法确也有令人不愉快的地方,但是,如果太矫枉过正的话,我提到的那个潜藏的人情原则就会跳出来对抗法律了,最简单的表现就是,我不卖了,说到底,房地产还是一个卖方市场,毕竟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房子还是要买的,所以绝对的法律保护不能太超前于这个暗线。我的节目中也曾报道过不少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诚然,很多时候是由于物业的服务不到位所致,对照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来看,确实显示物业的问题很大,但是,我有一次也认真看了一下这些合同条款,感觉其中有一些执行起来也实在是有困难,这倒不是替物业说话,因为我认为在中国现阶段,还不能脱离生活的实际,保安也好,保洁和维修人员也罢,都是一样的人,太超出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最后的结果只好是两败俱伤,所以在有些案例中,就常看到物业干脆不干了,垃圾堆成了山,车辆安全没人负责,电梯不动,跳闸没人修,那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居住在此的业主,因为他跑得了和尚,可你跑不了庙啊。
我有一位朋友,目前在中国的营销策划界已经很有影响,出了专著,还做出了几个在业界叫得响的个案创意。但是前一段时间找到我,说遇到了一点麻烦,原来他们接手了一家洁具生产企业的销售策划,合同约定对方出120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