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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动脑能力高于动手能力的人才价值观所带来的弊端是,导致实用技术型的人才得不到社会应有的认可并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人才的合理分流。视抽象知识高于实用知识的教育导向,则将具有各种能力倾向的全体学生都导向了一个狭窄的努力方向,其中多数个体将不得不放弃自己的长项而追求短项,从而致使个人的能力发展偏离了最有利于挖掘自身潜能的方向。知识等级、能力等级的存在,导致了人才类型的单一化,并使很多为社会所急需的人才被埋没或被淘汰。
从社会人才市场的现实需求来看,无论是教育的导向还是社会的导向都应进行根本性的转向,即应以“行行出状元”的人才价值观来有效地引导个人化的能力倾向,以使每一个体都能在最适于自身长远发展的道路上走向成功,并成为专门型人才。
(作者单位:北京社会科学院)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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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法官对微软的判决说开去
南方周末 2004…04…01 15:26:11
方舟评论
□钟凯峰
3月24日,欧盟法官马里奥·蒙迪以违反欧盟反垄断法为由对微软公司处以约6。1亿美元的创纪录罚款。欧盟同时要求微软采取措施,使得竞争对手的软件能够与Windows完全兼容。欧盟此次判决相当严厉,因为它直接打击了微软商业模式的核心———捆绑销售和源代码保密。鉴于欧洲市场的重要性,如果这一判决最终付诸实施的话,显然会对微软公司构成严重打击,然而,我们更关心的是这场诉讼及其判决对商业文明指向的影响。
微软在美国已经历过各式各样的反垄断诉讼,但基本上只伤其皮毛。2000年杰克逊法官分拆微软的处罚裁决,也许是微软面临的最严峻的一次危机,但是一年后上诉法院推翻了杰克逊的裁决,仅仅代之以要求微软实施所谓的“行为”补救。毫无疑问,微软这一次也会向“欧洲一审法院”提出上诉。微软认为“欧洲一审法院”并不是一家倾向于欧盟的法院,该法院院长BoVesterdorf对反垄断案件有自己的理解。在2002年的5个月的时间内,他就曾经推翻了3项由马里奥·蒙迪认定的反垄断裁决。欧盟的判决有可能最终变成跟美国类似的结果。
不过,对于长期以来“挑战微软霸权”的人们来说,欧盟的此次判决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在此之前,微软所遭遇的种种反垄断诉讼都基本发生在美国。在很多人眼里,为了保持微软在全球软件行业的统治地位,美国政府和司法系统都最后有意无意地对微软高抬“贵手”,就是在美国普通公众中,赞成严厉处罚微软的声音也从未成为主流意见。因此,这一次来自欧盟的严厉判决似乎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但是事情绝没有那么简单。
事实上,现代商业社会与垄断的斗争,微软并不是一个特例。长期以来,以反垄断为名试图拆解微软的努力都告以失败,并不完全是因为现代社会和司法对微软的有意纵容。
反垄断的着眼点是维护自由竞争,维护最终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自由竞争的获胜者随着其市场份额的扩大,必然会或多或少对市场有某种左右能力,对竞争对手造成巨大的压力。如果这种市场控制能力没有破坏自由竞争规则,没有因此损害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具有优势的企业不滥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串谋、胁迫和掠夺的方式来攫取独占地位以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垄断法就不应对其进行惩罚。
但不幸的是,合理运用竞争优势和滥用竞争优势在实际中难以明确区分。虽然,我们并不认为微软或者类似微软的商业巨擘其经营模式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在评价这些经济体的市场行为时,现代商业文明已经确定了一个十分明确的标准,就是它们是否能够把自己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
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在一段时间内给予创新企业“垄断租金”是必要的,否则这些企业将在事先就丧失创新的动力;但是这种“垄断租金”又必须是有限的,因为长久的独占地位将使企业丧失事后进取的动力,最终遭受损失的仍然是消费者。“垄断租金”与保护显然不是一码事。那么,哪里是合适的“度”呢?问题的答案只能来自于———市场!这个市场必须是一个竞争性市场。
而且,竞争性是不能以厂商数目和市场份额来衡量的。如果一个市场是自由的话,即使市场上只有一个垄断企业,潜在的进入者也会迫使垄断者像竞争性企业一样行动。因为,任何忽视消费者利益的举措都将最终受到市场的惩罚。这正是克林顿政府时期全美的240位经济学家联名反对用“反垄断法”对付微软的原因。显然,经济学家们认为市场比法庭和政府更了解类似微软这样的企业。
那么,政府究竟应该做些什么呢?答案是维护市场的竞争性。维护的方法不是由政府或法庭直接宣布一种商业模式的对错,而是维护这个市场的可进入性,即降低市场的进入壁垒,让那些真正有活力的企业不会因为种种非市场原因而不能站在起跑线上。政府尤其要避免两种错误:一是自以为最理解市场,进而直接干预市场,最终有意或无意地创造了进入壁垒;二是政府被利益集团控制,以立法的形式来限制对某个市场和产业进入,从而产生最难清除的一种垄断——行政性垄断。哈佛大学教授Shleifer等人在《进入的管制》一文中详细地分析了对进入进行行政性管制的危害,他们发现,行政审批时间越长、行政掌握“质量关”越多的国家,产品和服务质量越差,假冒伪劣产品越多,市场上的诚信越缺,银行呆账越多。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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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权是一种什么权
南方周末 2004…04…01 15:09:25
□刘山鹰
三千只手举起来:为乞丐争取乞讨权!
人们以密集的言语,就乞丐问题表达着自己的人权观。占优势的是主张乞讨权的一方。这是我在媒体上看到的情形。
主张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保障人权首先要保障生存权,特别是保护弱者的生存权。对于乞丐,就应该保障它们的乞讨权。
站在乞丐利益一方的人们,很显然已经把争取乞讨权当作是一项推进中国人权保障的正义事业,并似乎认为宪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在目前最迫在眉睫的具体应用之一,就应该是确认乞丐的乞讨权。
尽管有人试图对“乞讨权”这个提法表示疑问,但由于缺乏那三千只手所呈现出的道德优势,因而这种疑问也不是那么坦荡,不免让人听起来是隐约的窃窃私语。
其实,如果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以人权为旗帜争取乞讨权,难免不是一种可悲的“洞见”,也难免不是一种迷妄的道德勇气。
最核心的问题是:到底是应该为乞丐争取做人的权利还是为他们争取做乞丐的权利,到底是应该为乞丐争取乞讨的权利还是为他们争取不乞讨的权利?
为乞丐争取乞讨权的人们是不是觉得:乞丐除了现在做乞丐以外,还要做终身的乞丐,以至于要为之摇旗呐喊,争取给他们颁发一张做乞丐的“权利保障书”?
既然是权利,那么就应该是人人平等享有。那么,为乞丐争取乞讨权,实际上也就是等于为每一个公民争取乞讨权,也就是等于为争取者本身争取乞讨权。
这是不是很荒谬?
为什么很荒谬?是因为争取者本身并没有把乞丐当作平等的人看待,潜意识里就想固化一种差别意识,一种不平等意识:“我们是人,乞丐是乞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