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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不达,加速了王朝的灭亡。
崇祯的性格和清朝的雍正颇相似,勤于政事而人不够通达,对臣下过于苛刻。如果崇祯和雍正一样,继承的江山是康熙那样留下来的全盛帝国,他未必不是一个有为之君。一个人身体健壮抵抗力强时,对体内一些毛病可以放手去治甚至下猛药也无妨,而对奄奄一息的人救治方案得格外谨慎。崇祯面临的不是雍正那样没有根本危机的帝国,但也采取和后来雍正一样的刚猛之法,是他执政的失误。
一位号锁绿山人的明朝遗民在《明亡述略》中评价崇祯,“庄烈帝勇于求治,自异此前亡国之君。然承神宗、熹宗之失德,又好自用,无知人之识。君子修身齐家,宜防好恶之癖,而况平天下乎?虽当时无流贼之蹂躏海内,而明之亡也决矣”。这番话很有道理。崇祯刚即位能清除阉党,很有一番励精图治的样子,天下人对他寄予中兴大明的厚望。可到后来觉得外臣不可用,又重用太监,如开门投敌的曹化淳。经过他父亲、哥哥的那些年折腾,有能力而又正派的文臣剩下不多,又因为他的刚愎、多疑搞掉不少,如文震孟去职,袁崇焕被冤杀,卢象昇孤立无援战死疆场,重用的都是温体仁、杨嗣昌这类治国御敌没本事、搞权争却手段高明的大臣。远因和近因交杂在一起,明亡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孟子说过:“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宋代的皇帝即使逃离到海上,还有那么多人跟随保卫。而明代李自成陷北京时,大半河山还姓朱,可皇帝身边只剩下个太监了。崇祯帝自杀时身旁没有陆秀夫,这是他的那些老祖宗造的孽,是朱元璋等人让文人变成奴才的报应。——反正做了奴才,那就做三姓家奴吧,主子姓朱还是姓李甚至姓爱新觉罗有什么区别呢?
普天之下并非王土
当明朝灭亡后,黄宗羲隐居乡间著书,拒不出仕。但仍然有人苛求他为什么不学不食周粟、饿死在首阳山的伯夷、叔齐,还要活在大清的治下。黄宗羲辩解道:“田出于王以授民,故谓之王土。若后世之田,为民所买,是民土而非王土。”
苛求黄宗羲的人,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土地制度是会变的,在周朝时,由于技术、制度等许多原因的限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仅仅是政治意义上的表述,可能还是一种产权现实。明清之际远不同于周朝,明清的土地产权已很明晰,自己靠买来的田养活自己,当然不是新政权的恩赐。
2006年6月上旬,我去太原公干,顺便拜谒了心仪已久的晋祠。走过号称中国现存最早的立交桥鱼沼飞梁,我在宋代兴建的圣母殿前徘徊良久,仰着头看大殿走廊上方悬挂的一块块不同时期的牌匾,大多数内容是颂扬三千年前一段史实:“桐叶封弟”。如:“三晋遗封”、“桐封遗泽”、“惠洽桐封”等等。
这个典故稍有些文史知识的中国人应当熟悉。《史记•;晋世家》是这样记载的:“武王崩,成王立,唐有乱,周公诛灭唐。成王与叔虞戏,削桐叶为珪”以予叔虞,曰:‘以此封若’。史佚因请择日立叔虞。成王曰:‘吾与之戏耳。’史佚曰:‘天子无戏言。言则史书之,礼成之,乐歌之。’于是遂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东,方百里,故曰唐叔虞。”这个典故引起我对中国土地制度的一些联想。
太史公这段话叙述了两次土地流转。一次是通过战争的形式,“唐”这块地方被周王室收回去;一次是成王与弟弟两个小孩过家家,假戏成真,通过分封的形式,又把这块土地给了唐叔虞。
如果用现代法律的、经济的眼光来分析这段史实,晋祠所在的这块土地的流转究竟是所有权转移,还是使用权或是其他权的转移?用武力抢夺固然是财产转移的一种非常古老的形式,而分封也很古老,它属于哪一类财产转移?
我想是不是可以将成王封唐叔看成一次赠予的行为?成王的戏言,是一种赠予的口头合同,而桐叶代替珪成为双方履约的凭证。这一赠予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是有着礼制的严格规范。《汉书•;地理志》说:“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成王封叔虞为第一等“公”,所以封地是方圆百里。而接受赠予是有附加条件的,即诸侯必须定期向王室上贡,王室受到战争威胁时,诸侯要起兵勤王。所以春秋战国时,楚国贡包茅不入,齐国带头提议伐楚;周幽王能烽火戏诸侯,以博宠妃褒姒一笑。
那么,由此能不能说在周朝就真的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周朝版图内的所有田土、山川、滩涂等等都是周天子的私有财产,他有任意处置权?一般人是这样认为的,海外史学家唐德刚也说,周朝封建之时(此封建非我们常说的五大社会形态之一的“封建社会”),“土地属于天子或诸侯,大贵族可以将土地‘封’与小贵族,但不得买卖,百姓黎民更不得私有”(《晚清七十年•;自序:告别帝制五千年》)。但另一位研究土地制度非常有成效的史学家赵俪生则认为远古的周朝,还没有后世那么纯粹的土地国有制或土地私有制,他说:“井田制到头来只可能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制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贵族所有制的混合体。”(《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他认为周天子裂土封侯,“远远不是像后世那样按清楚不移的顷亩分授,而是极其粗略地按‘族’的居地划线(如‘少昊之墟’、‘殷墟’、‘有阎之土’、‘相土之东都’等)。由此可见,当时土地的‘王有’、‘君有’或者‘国有’,很大程度是名义上的,而实质则仍然属于一个古老的共同体”(《有关井田制的一些辨析》)。
唐、赵两先生的论点,我比较认同赵先生所说。具体对照“桐叶封地”这段史实,我们就发现,封地的界线也是很模糊的。“河、汾之东”究竟指哪些地方?汾河从南向北流,在新绛拐了弯变成由东向西,在河津注入黄河。那么字面上的理解,“河、分汾之东”则是汾河以东、风陵渡至河津黄河段以东到太行山以西这片广袤的地区,何止方圆百里?可见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在内必然受制于生产力水平和技术。也就是说成王只能粗略地将一块封地送给弟弟,不可能将田亩、人口登记造册,产权明晰、数目清楚、界线明确地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唐叔。自然不可能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概念去理解,认为封地内所有的土地都是唐叔虞的,只能是象征意义上属于他。比如,在那些被晋国君主又转手赐给贵族的“公田”之外,小老百姓在荒凉的地方自己开垦一小片“私田”究竟属于谁的呢?《诗经》、《左传》中不乏“公田”、“私田”的并行记载,《孟子》中说道周朝井田制盛行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土地所有权真正公私分明应当在秦汉废封建、置郡县以后,赵俪生把汉代的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大量私有、土地小量私有”三种状态,若从所有制来说,也就是公有、私有两种并存,这应当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其中宗族集体拥有少量的族田、坟山,但这种集体所有本质上是私有。
那么此阶段土地流转有哪几种形式呢?凭借手中的暴力非法或合法抢夺,仍然是重要的方式,比如政权没收私人土地。同时也有封赠,当然不是周朝那种模糊的土地、人口捆绑在一起的赠送,而是田亩比较精确地授田给农民,或者奖赏给大臣。另外一种常见的土地流转形式就是买卖。
自从秦汉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之间界线分明以后,朝廷当然不可能像周朝那样分封了,一个人通过买卖得来的土地凭什么被皇帝赐封给另一个人?那么朝廷要赐封土地或授田,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战争过后人口大量死亡,土地大量闲置,可以将这种无主地收为国有,然后再行分配或赏赐;二是利用政权的力量没收大量土地归朝廷所有。也就是说,在承认私人能拥有土地的前提下,一个政权并不自然拥有土地,他只能先“化私为公”,然后才可能再“化公为私”。比如朱元璋将大富翁沈万山找个理由充军,沈家大量的动产、不动产归朝廷没收,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一旦承认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