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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杰作选-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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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宪法和法律的观点出发,我认为联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将竭尽全能、精心细致地依据宪法本身明确授予我的权力,使联邦的法律忠实地在各州得到实施。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只是应尽的一个基本职责,我将依实际情况来履行它,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国人民限制必要的手段或采取一些郑重的方式指示我相反的做法。我相信这不会视作一种危害,只是把它视作联邦明确表示的意图,即它要用宪法来维护和延续自身。    
    做到这一点并不需要流血或暴力,不会有上述情况发生,除非国家执政者被迫去这样做。给予我的权力将是执掌、使用和保有属于政府的财富和名分,征收普通税和关税;为了这些目标所必需的措施之外的手段,将不会涉及,不会使用暴力去反对或离间任何地区的人民。要是国内任何地方对联邦的敌对势力强大和普遍,因而可以阻挡称职的公民去就任联邦职务,这个地方的人民就不会强迫那位讨厌的异类人去任职。尽管政府有充分合法的权力去执行这些职责,但这种实施会引起极大的愤怒,是缺乏洞察力的,因之我认为这段时间暂缓落实这些职责。    
    邮件,除非是受到拒斥,仍将在联邦的各处予以投递,竭尽所能采取一切办法,将会使各地人民得到完全安全的感觉,这最有助于从容地思考和反省。这里讲述的措施将会予以实施,除非目前的事态和过去的经验表明需要适当的调整和改变,在任何情况和危机状态中,我将极其清醒地履行职责,以应对目前的实际形势,心中怀抱和平解决国家动乱的信念和希望,恢复友爱和融洽的和谐秩序。    
    在某些地方有些人寻找各种理由去破坏联邦,为得到任何借口而欢欣鼓舞,这是否属实,我无意肯定也无意否定。但如果真是如此,对他们我不需要去说什么,然而对那些真心爱恋联邦的人,我不应该说说话吗?    
    在进入事关我们国家组织和它的利益、记忆和希望这样重大的问题之前,详细阐释我们为何要介入这个问题,不是很明智吗?当你们要逃避的苦难完全可能并不真正存在,你们愿意如此绝望地走出冒险的一步吗?比起你们要从一切真实的灾难旁逃避而言,这种逃避使你们遭遇更为巨大得多的灾难,你们愿意冒险寄希望于这样可怕的一个错误之上吗?    
    如果宪法的所有权利都得到了保障,那么人们都会承认处于联邦之中是满意的。那么现在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是否已被否定?是这样吗?我想不会。让人快慰的是,人们的想法是如此的一致,没有哪一方敢如此大胆行事。想想吧,如果你能,那么就举出一个宪法明文规定数量的威力去剥夺少数派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那么从道德上看,革命是有理的;如果这项权利举足轻重,那么就更是如此了。但我们这里并非这样的情形。少数派和个人的所有重要权利在宪法中通过保证和拒绝、担保和禁令这样的方式得到明确的保证,有关宪法的争议从未涉及到这一方面。但从没有哪一部根本大法能制定出一项特别条款去解决实际行政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既没有人有如此先见之明,也没有任何精确适度的文件,能圈定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逃奴是由国家还是州政府去遣送?宪法没有明确说明,国会是否可以在准州禁止奴隶制?宪法没有明确说明。国会是否必须在准州内维护奴隶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


演讲卷第19节 首任就职演说(2)

    从这类问题导致了我们全部的宪法争论,我们由此分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愿服从,那么多数派必须让他们服从,否则政府就此毁灭。不存在其他的可取之道,为了延续下去政府要从属一方或另一方。如果少数派宁愿脱离而不愿服从,他们就制造了一个榜样,这榜样反过来将分裂和毁灭他们,因为当他们中的多数派不愿服从少数派的支配的话,那么少数派将从中脱离出去。比如说,一个新联盟的任何一个部分一年或两年以后为什么就不可以随心所欲地再次脱离呢?目前联邦中的某些州宣称脱离联邦不也是这样?那些坚持分裂意见的人现在正受到这种性质的教育。    
    这些组成新联盟的各州存在纯粹同一的利益吗?会做得亲密无间,能防止再一次脱离吗?    
    很明显脱离联邦的核心观念是无政府主义。多数派在宪法的检验和约束下执掌政权,总是能随着大众那种深思的意见和深厚的情感而顺应变化,那么这样的多数派就是自由人民唯一的真正领袖,谁拒绝它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或专制之中。全体一致是不可能的。少数人的统治,以长治久安之道而言,是完全不可取的;因此,拒绝多数人的原则,所剩下的只会是某些形式的无政府状态和专制。    
    我并没有忘记一些人提出的设想——把宪法问题交给最高法院来裁断,我也不否认这类裁断在任何案例中对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对象都有约束力,而他们也有权在所有同类案件中受到政府所有其他部门非常高的敬意和重视。尽管在司法中这类裁断可能出现错误,仍会产生不良后果,但局限在特定的案例中,有机会可以去改变,决不会成为其他案例的一个榜样,比起其他实践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它更容易忍受。与此同时,公正的公民必须坦承,如果政府事关全体国民的方针无法逆转地由最高法院来裁断,那么一当这种用于个人诉讼当事人中间的一般诉讼介入的话,人民就会失去了他们自身的主宰地位,到了这个地步,实际上已顺从地把人民的政府交到显赫的大法官手上。从这个观点看不存在对法官或法庭的指责。对于严格地按程序交到他们手中的案件作出裁断那是他们无法推诿的职责,要是有人寻求把法官的裁断转变为政治意图,这可不是他们的错误。    
    我们国家一部分区域的人相信蓄奴制是对的,应该继续下去,而另一部分区域的人相信它是错的,不应该继续下去。这是唯一本质上的分歧。宪法中有关逃奴的条款和禁止外国奴隶贸易的法律都得到良好的执行,也许,就像人民的道义观念不完全同意法律本身,但法律仍得到执行一样。对于两项事实所引起的无趣的法律义务,人民中的绝大多数是遵从的,很少数的一部分均予以违反。对于此,我认为,不可能完全予以消除,在一部分地区分裂出去之后,会比以前更糟。外国奴隶的流入,现在没有完全消失,但之后会在一部分地区毫不限制地复苏过来;而逃亡奴隶,现在只是部分的遣返,但在另一地区,将来是完全不遣返。    
    就地缘而言,我们不可能分离。我们不能彼此各自迁移开去,也不能建立起不可逾越的高墙隔开彼此。丈夫和妻子可以离婚,不再相见,互不来往,我们国家的不同部分却不能这样做。他们不只是要面对面,而且要交往,不管和睦的还是仇视的,彼此必须不停地交往。那么交往在分裂后会比分裂前更为方便或更为适当吗?外国人之间订立协议会比朋友间制定法律更容易吗?陌生人之间的协议会比朋友间的法律更为忠实地被执行吗?假设你要进行战争,你不能一直打下去,当双方损失巨大、毫无所获时,你会停止战斗,作为交往的方式,这个完全同一的老问题再次摆在你的面前。    
    这个国家,和它的社会事业机构属于居住其间的人民。任何时候他们对现政府产生了厌恶,他们可以根据改进政府的宪法权利来行动,或者用革命的权利进行分割或者摧毁现政府。我不可能不知道这些事:许多可敬的和爱国的公民渴望修改国家宪法。尽管我没有提出修改的建议,但我坦承人民在整个事情上拥有合法的权利,去运用宪法自身规定的任一模式;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不会阻碍而会帮助人民运用公正的机会正实行这种权利。我决心加上一条意见,对我而言,更喜欢人民代表大会的模式,它允许人民自己去提出修正案,它可以代替那种由别人提出的倡议,而人民仅仅被允许赞成或反对的模式,这些倡议并非专门为了人民的意图而特别选定的,而且不可能像那些人所希望的那样,仅仅赞成或否决那样简单明了。我知道一项宪法修改的提议——这项修正案,毕竟,我没有看到——国会已经通过了,其目的是联邦决不能介入各州内部机构,包括人员服役的事宜。为了避开对我已说的发生误会,我脱离我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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