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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当官。他们通常作为三署之一的郎经历一段试用期后得到官职。由于这
种吸收人才的方式不利于人口稠密的省份,因此从公元 92年开始采用定额
制。从此有20万居民的郡、国每年可推举2名孝廉做为候选人,人口少于
20万的每两年举荐1名,少于10万的每三年举荐1人。为优待北方边界人
烟稀少的各郡,公元101年又下令这些人口不到10万的郡每两年可推荐1
人,人口不到5万的郡每三年可推荐1人。结果用这种方法全国每年可推荐
250至300人。②
公元132年以前的孝廉不必经过笔试。同一年下令,除去有非凡前途的
年轻人,所有候选的应试人年龄必须够40岁。考试的成绩由三公的官署和尚
书来评定等级。③
当前汉不定期地颁布诏令邀请推荐的候选人做官时,“秀才”是其中所
需要的品性之一。后汉中兴以后为避光武帝之讳,把秀才改为“茂才”。他
于公元36年下令把举荐茂才作为每年一次的定例,举荐茂才的工作应由每个
三公、光禄勳、司隶校尉和州牧去做。这意味着每年会有17人通过这种方法
举荐上来。后来有的大将军也享有选择茂才的权利。茂才一般已是官员。他
们已无须再在三署做郎,并且按照规律他们很快就可以晋升到更高的职位。
④
公元178年灵帝设鸿都门学作为吸收官员的另一种与上述办法相竞争的
制度。鸿都门学设在洛阳的一座皇宫里。三公及州、郡、国的官员受命办理
一年一度的推荐合适的候选人之事。这些人接受书法、辞赋及撰写政府公文
的训练,然后给他们安排官职。鸿都门学遭到各种享有既得利益的人的敌视,
但是皇帝坚持把它保留下来。①
前汉的高级官员 (俸禄在两千石以上)做官满三年以后有权让自己的兄
弟、异母兄弟、儿子或侄子进三署做郎。这种做法由于不以功绩做标准而遭
到反对,故于公元前7年被取消。后汉的开国皇帝恢复了这种制度。另外,
两汉都允许官员们主动举荐有德之人,但是如果发现被推荐人不够条件,推
① 《东汉会要》卷二六收集了许多这样的诏令。关于吸收官员的制度的详细情况,见毕汉斯:《汉代的官
僚制度》,第132 页以下。又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载《崇基学报》,
6:1 (1966),第67—78 页。
② 《后汉书》卷四,第189 页;《后汉书》卷三七,第1268 页。
③ 《后汉书》卷六,第261 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340 页、341 页注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 页。赋的出现及形式,
见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135、211 页;戴维·克内克特格斯:《汉代的
赋:扬雄 (公元前53— 公元18 年)赋的研究》 (剑桥,1976),第12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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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者就有受惩罚的危险。 ②
在京师主管官署的官员,以及在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的州、郡、国、县的
官员,实际上可以自由地任命自己的属员。如果这些属员有能力,有运气,
就能晋升为更高一级的文官。从数量上看,这是进入官员队伍的最重要的渠
道。
在前汉,太学的学生已经可以通过特科考试成为文官。后汉的史料不完
整,但是鉴于学生的众多,我们仍然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肯定,大多数人必须
自己找门路得到任命或官职。③
最后,还有购买官职的可能,虽然这种办法的声誉不好。但是,不要把
这与公元178年颁布一项政府的政策相混淆:根据这项政策,高级官员必须
在获得新官职以前或在以后强制性地分期捐献。①
政府的权力
汉代中国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人拥有过多的权力。官员与皇帝分
享权力,官员与官员之间互相分享权力。直到公元前8年为止,前汉的丞相
在职业官僚中品级最高,可以以他官职的权力为后盾与皇帝抗衡。从那一年
三公三方划分相等的权力以后,这种地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较难形成的。
不久以后大将军就作为三分之中最有影响的人物来填补权力的真空。
与三公对应的是尚书台,它由它的官员及曹组成,后汉的开国皇帝对它
②
甚为器重。三公品级高于尚书台,但是由于尚书台接近皇帝,它的权力并不
小于三公,甚至超过三公。从某种意义上讲,尚书台和三公形成了两个竞争
的内阁。在皇宫以外没有正式权力的宦官,为了使自己生存下去,就与皇帝
认同而成为一体,这样就逐渐加强了他们在政府中的作用。皇帝、三公、尚
书台和宦官的相对的势力因时而异,这要取决于各人的个性、偏爱和派别斗
争。③
后汉诸帝或满足于起一种更消极的作用,或希望减轻他们行政职责的负
担,而把权力委托给别人。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同时任命一名录尚书事。这意
味着由他代替皇帝监督御用的尚书台。在公元189年有效的政府崩溃以前,
九名都尉和两名大司徒被任命为录尚书事,从而导致两个内阁一定程度的溶
合。另外,除了最初的两名太傅外,所有的太傅都被授予同样的职责,这解
释了他们取得政治大权的原因。但是政府很清楚把过多权力交给一名官员引
起的危险,因此又把录尚书事的权力正式划分给两名甚至三名高级官员。这
种方法仅被前汉采用两次,而在后汉却是正常的形式。
权力平衡的又一个因素是摄政。大将军,即摄政,不论是由皇帝还是由
皇太后委派,都是皇帝的主要代表,但都不拥有皇帝的全部权力。他分享了
皇帝或皇太后的权力,但一般地说不是不会引起紧张状态的。有意思的是在
七名摄政当中,前四人无人当过录尚书事,其余三人则与别人一起掌录尚书
事的权力。只有第五位摄政梁冀成功地清除了自己的伙伴,从公元147年末
② 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133 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34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142 页。
② 见本书第7 章《中央政府》。
③ 比如,见本书第4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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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59年一人独当录尚书事。这是他赢得不寻常权力的原因。
摄政试图把自己的权力超过制度允许的限度,这使他们与皇帝发生了冲
突。冲突始于操纵皇位的继承,终于全面的对抗。最后两位摄政与某些职业
官僚而不是与他们正常的支持者联合起来,目的是要大批屠杀宦官并对皇帝
进行人身控制。但是两人在计谋上都斗不过宦官而被宦官消灭,宦官被私利
所迫,就成了皇帝最后的保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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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正如史料所描述的,后汉的制度不是乌托邦,而是实用的和起作用的体
制。后汉的制度由秦朝和前汉转化而来,并在转化的过程中趋于更加复杂和
精细。发生的变化导致它变得更好和更坏。官僚机构越来越大。新的司空可
能促进公共工程。皇帝私人资金与公共资金的混合无疑是为了改进管理,但
却引起了财政上的弊病。三公三方的监督权代替了御史大夫及其官署对官员
公开表现的考察;御史大大的丞转到少府的官署;郡的监转到了地方行政机
关,这一切都有助于朝分权和减少政府的监督职能的方向发展。御用尚书台、
大将军和太傅的重要性的增长产生了一种新的官僚政府的妥协。有权势的各
级宦官的产生是对外戚家族滥用其权力的一个反应。
总之,后汉的制度不仅具有建立在牵制和平衡这一基础上的十分重要的
稳定性,还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能力。后汉的制度成为当时世界上及后来世
纪最引人注目的政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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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秦汉法律
史料
按照传统说法,中国很早就有了法典。至迟从公元8世纪起,它就已有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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