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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输了,但麻烦又来了。据说当时,夏威夷许多游客一听到官府赔偿1000万美元的消息,便纷纷跑到沙滩椰树下,守株待兔地等着椰子来砸自己。他们日日夜夜仰天祷告:“椰子啊,快点落下来砸死我吧”!州政府一看不妙,既不能赶走游客,又不能把椰子树都砍了,苦思之下,惟有马上成立一支专业队去砍椰子。所以,从那时开始,自这件“民告官”的案子胜诉即日开始,夏威夷海滩上的椰树便不再结果。
选载二十一世纪:“沉默权”风云再起
“在立法上,应当允许沉默权,而又要鼓励犯罪嫌疑人陈述,以利于查明案情,即采取‘沉默不从严,坦白要从宽’的政策。”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论中国刑诉法与国际准则接轨》
二十一世纪:“沉默权” 风云再起
从来没有一项司法规则,会像“沉默权”规则那样,在国际司法界中备受争议而又戏剧性地高潮迭起了。
早在20多年前,在世界上最早创立了“沉默权”的国家——英国,由于受到爱尔兰共和军恐怖主义组织的频频袭击,便不得不开始去正视和考虑这样的一个问题:“沉默权”,是否应该修理修理了?于是,在英国,一项名为“有限沉默权”的刑诉司法新规则,便终于应运而生。
什么是“有限沉默权”?英国缘何会遭到恐怖主义的困扰?看来,这故事还得要从头说起。
在烟波浩瀚的北大西洋海面上,星罗棋布地散落着上万个美丽的岛屿。其中,距离英伦三岛西面不远,有一个面积约只有不列颠岛1/3的小岛,名叫爱尔兰。
中国素来有句古语,叫做:“远亲不如近邻”。但英伦三岛与爱尔兰这一对邻居,却自古以来就是一对不共戴天的冤家。
我们的世界法律之旅,现在就来到了爱尔兰的首都——都柏林。
虽然风光极其优美,但今天却依然贫穷落后的爱尔兰,在它千余年的历史上,最显著的特点便只有三个:音乐、宗教和苦难。千百年来,爱尔兰的“踢踏舞”风靡全球,而都柏林,则一直是享誉世界、比美维也纳的“音乐之都”。但千百年来,爱尔兰却一直被其紧邻的英国地主们无情地劫掠、压榨和屠杀,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天主教与英国新教的宗教冲突,种种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交织在一起,很不幸,令爱尔兰民族的血液中,世世代代,遗流下一种对英格兰人无穷无尽的仇恨。
更为不幸的是,历史曾无数次地证明过:那些贫瘠落后而又充满仇恨的山沟里,长不出奶牛和蜂蜜——即公平、正义、博爱等人类最伟大的理想;相反,却可以盛开出遍地如火如荼、美丽而有毒的罂粟花——恐怖主义。历史上,爱尔兰对英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可说是源远流长了,虽然,你可说一手播下了这些邪恶种子的英国人是自食其果,但当年,爱尔兰共和军游击队策划的无日无休的汽车炸弹、街头枪战、绑架暗杀、残害无辜等暴行,却实在也为全人类的文明所不容。
恐怖主义是对全人类生命和良心的藐视!恐怖主义是对全世界秩序与和平的挑战!于是,近十余年来,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钟摆,便从历来的偏向“保护公民权利”的那一边,开始反过来,向有利于“打击犯罪”的那一边倾斜。
追寻着历史的足迹,我们的法律之旅现在又来到了伦敦。
1988年,英国政府就以“沉默权严重阻碍犯罪调查”为理由,通过了一项《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重大的限制。例如:假若在嫌疑人身上或住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痕迹,又或者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或附近,而他又不肯解释原因时,法庭都可以据此法令,而作出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推断。
“一国两法”?此《法令》一出,全英国马上出现一片激烈反对的声浪。当时,人们曾普遍担心,“限制沉默权”会导致警察暴力的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增多。但在恐怖主义分子一片激烈的枪声、爆炸声中,慢慢地,支持“有限沉默权”的呼声便终于占了上风。1994年11月,英国议会,这个一贯以保守著称的立法机构,终于毅然决定对英国发明的沉默权规则,进行一次颇具现实性的改革。当时,在大笨钟下的这座英国议会大厅里,英国上议院曾以大比数票数通过了一部《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律,把《刑事证据法》中关于限制沉默权的4条条文,几乎是原封不动地明列在它的第34至37条中。
对此举热烈欢呼的,自然是英国广大的司法警员,还有,许多蒙受过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惨祸的受害者和被害人的家人。
但,打那以后开始,欢呼过后,英国的警察、法官们便要比别国的同行们多了一点麻烦,即:当他们一方面要“依法”向被告人宣读 “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要“依法”向被告人说明——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你“保持沉默”便即是有罪——“您自己看着办吧”!
英国对沉默权规则的这一重大改革,不可避免地在国际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广泛的批评。许多法学家批评它转移了举证责任,损害了“无罪推定”的人权原则,并批评它容易导致警察权力、暴力的滥用等等,有的法学家更悲愤地说:“沉默权这一古老的文明,将被消灭于曾诞生了它的那个国家!”而这时候,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更是趁机起哄,把英国政府告到了欧洲人权法院。一时间,欧洲法学界的空气变得紧张起来。
1996年2月8日,欧洲人权法院接到了一宗英国人默里(MURRAY)诉英国政府的上诉案。上诉人默里称:北爱尔兰地区法院依照英国那部限制沉默权的“恶法”,对他被拘捕审讯期间“保持沉默”的行为,作出了有罪的推论和判决,是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明显的违反和侵犯。
欧洲人权法院本来对英国的“限制沉默权”也颇有微词,但出于审慎的考虑,却也不愿公开站出来对这一项改革说三道四。现在,默里的起诉,却把人权法院逼到了墙角!经过激烈的争议,欧洲人权法院十二名大法官最后以7∶5的多数票作出了一项巧妙的裁决,判决书说:即使英国法官对嫌疑人的沉默作出了“不利的推断”,也并不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证被告人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侵犯。“默里诉英国”一案,就此被连消带打地驳回。
“限制沉默权是否等于侵犯了人权?”,对这一个尖锐的问题,欧洲人权法院终于给出了一个“不等式”的“说法”。
尽管世人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批评为“模棱两可”,但“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至此,英国“限制沉默权”的改革,看来,是已成功地经受了一次挑战和考验。
或许,英国司法改革的这一小步,日后,又势必会发展成为人类文明的一大步?
有趣的是,英国这边才刚刚风平浪静,而美国那边,“沉默权”问题却又风云再起。
风波的源头,来自于一宗著名的“迪克森诉合众国案”。
查尔斯·迪克森是一个银行抢劫犯。1997年,他经不起几个损友的诱惑,参与了持械抢劫弗吉尼亚州的一家银行。但他的运气却是糟透了,才一动手,便被警察发现,接下来便是被缴械、被一副冰冷的手铐戴上了手腕。懊悔不已的迪克森,在警察还未来得及宣读他的权利时,便迫不及待地一五一十地对警察作了坦白认罪并供出同伙。后来,根据他的口供,在县法庭上,他被判处一项盗窃罪和三项非法使用枪支罪。如果4项罪名都成立的话,那么,这个倒霉蛋蹲大牢的日子,预计最少不会低于20年。
但此时,麻烦出现了。
这麻烦是什么?想读者们也一定早就明白。这麻烦就出在:拘捕了迪克森的那位联邦探员,事实上,是从未有对迪克森宣读过他的权利,即依足程序告知他那条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
后来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