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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学概论-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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诟鞒巧枇⒊だ稀梗ā《嘁�5 )。这裏再一次给我们看到;各城中教会的长老;并不是由会众选举出来的;至少不是由他们自行选出来;而是由提多所设立的。当然提多在设立长老的职份时;也很可能曾向各教会谘询;然而圣经却没有提到这一点。这些刚成立的教会;可能人数很少;也不够成熟;因此;保罗与他的同工必须加以领导。

但我们必须注意;保罗并没有从那差遣他出去宣教的安提阿教会获得命令;叫他如此行;圣经也从没提过;保罗须向安提阿教会请示;或要得他们的准许 ( 不论是安提阿教会全会众;或只是教会的长执 )。事实上;保罗的权柄是出於他使徒的职份;因他是使徒;也就是说;是受耶稣基督差遣的;他就有权柄如此行;就是照著圣灵的引导行事。

也因为他有这使徒的使命;他有权关心各地的教会;他常为各教会操心;但这却是他甘心为主而负的重担。

这些教会本有他们自己的长老照顾会众;纵然如此;保罗仍觉得他有本份监督并照顾他们。他在某些特殊的事情上给予教会忠告;是教会必须遵守的。在有需要的时候;他写信给他们;藉此劝戒;安慰;指导并鼓励他们。保罗承认这属灵上的责任;一如他自己强调;他是为他们「再受生产之苦」( 加四19 )。他从不觉得;设立了长执团之后;他对这些教会便不再需要承担甚麼责任。保罗从没忘记;这些长老在信仰上还未完全成长;他们也需要不断的照顾与指导。保罗的教导也总是循循善诱;以爱心来带领他们。保罗在米利都海边对以弗所的长老说话时;他是以长老对长老;教牧对教牧;监督对监督的身份讲话;他讲话时;一方面是带有权柄;另一方面也带著慈详温柔和爱心;直到今日仍能感动人心 ( 徒二十13… 38 )。

这裏我们得再强调;在这一切事情上;保罗并不是持著差遣他的安提阿教会的权柄;而是以使徒的职份来行事。无论是在使徒行传;或是在他的书信中;保罗都从未以安提阿教会的名义或权柄来行事;而安提阿教会也没有藉著保罗的身份;来管理那些因著使徒宣教工作前而建立的新教会;到了后来安提阿教会反倒变为不大为人注意的一个教会。

保罗第一次宣教旅程结束之后;确曾回到安提阿;向会众报告他工作的经过;但圣经并没有说;这次保罗有接受新的指示 ( 徒十四27 );后来保罗开始其它的行程时;也没提到他是接受了新的差遣;保罗第二次的宣教旅程;完全是他自己按使徒身份所作的决定 ( 徒十五36 );圣经只说他「蒙弟兄们把他交於主的恩中」( 徒十五40 );却没有说他此次出门是因领受了新的差遣。

在此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第一;新约裏有关教会的概念;并不容许对旧的与新的教会有任何区别。有一次耶路撒冷的教会确曾行使权柄;吩咐各样会禁戒某些事;这些决定显然是各教会必须遵守的;但是当时耶路撒冷的教会能够这样做;完全是因为它是使徒的总部;在其中使徒具有领导的地位。当时的教会并没有所谓教会大会的观念;因此当难题发生时;耶路撒冷的教会可以发布命令;因为当时只有它是直接受使徒的带领。我们也必须注意;耶路撒冷大会中所作的决定;其开首语是:「那时;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定意…」( 徒十五22 );是先提到使徒;却没有提到资深的教会有大权管理新成立的教会。每一个教会;都是在基督裏与祂连系;听从祂的;因此都是基督身体的一部份。各教会在基督裏都是一体;不论这些教会是在何处;都是个别蒙召;去完成主所交托的职责的。

第二;使徒;尤其是保罗;并不认为在某个地方他们建立了当地教会;组织了长执之后;他们作使徒的责任就完结。保罗仍继续关心这些新教会;他写信给他们;定期探访他们;严谨地给他们忠告;另一方面;他又教导;劝告并鼓励教会的长老;他照顾全会众;就如父亲看顾子女一样。保罗认为;为教会挂心是他最重的负担 (林后十一28 )。他所作的这一切;都是按著他使徒的职份而作的;保罗给予教会的忠告;以及他所作的决定;都不是由安提阿教会所指示的 ;他是直接从主基督领受了这些权柄。因此;安提阿教会并没有藉著保罗来执行权柄;却是主耶稣自己;藉著祂的仆人保罗;来指导引领新建立而尚未完全成长的教会。

今天在宣教工场中的问题;是要在这两个做法之间;找到一个合宜的答案。母会是否应该完全放手;让新教会的牧师和长执会自行决策 或是;至少在开始的时候;母会应该保持一定的权柄;对新建立的教会加以支持与指导 假使是采用后一种做法;又有甚麼理由作为支持 这种权力有甚麼根据 宣教士是否就像使徒那样;可效法保罗所行的;对他所建立的教会行使一定的权力;并如父亲那样;照顾会众 如果我们以第一点作为根据;很自然我们就会说;新建立的教会一旦成长之后;母会就不再需要照顾他们;但如果我们是根据第二点来行事;宣教士就当像保罗那样;在他自己所建立的教会成长后仍继续予以关怀照顾。宣教士须在两种做法之间作出选择。

从前面所讨论的看来;我们很难把今天的宣教圣工;与使徒所作的圣工相比。如果有任何可以比较的话;我们也不能从使徒所行的;作出任何结论;以决定选择那种做法。

对於我们在此所讨论的主题;实际的经验能给予我们很大的帮助。从经验中我们知道;一般来说;新建立的教会开始时都需要母会的协助。保罗传福音的地区范围是他所熟悉的;他的对象具有相当的文化背景;他们的价值观与他大致相同。近代的宣教士却不一样;他们推行福音工作的地区;其背景是与他们所熟悉的完全不同的。很多时后;宣教士要在文盲与贫苦的人中间工作;当地可能没有正式的学校;人民的生活也是非常的落后的。假使因宣教士的努力;在这样的地区建立起一个教会;那麼;至少在开头几年内;需要宣教士在各方面予以引导与监督。这个新教会的传道人的根基尚未打好;他或许也没有甚麼神学训练;因此;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如纪律等;他往往都不知道将怎样行。他没有多少经验;也没有甚麼书籍可作参考;而他处事的判断尚不能完全按照圣经的教训;因此;他不能肯定自己是否会做错。为此;至少在开始的时候;他必须依靠宣教士的指导;因为后者比他更有智慧;更有经验;当然;在宣教士本身来说;他也很乐意提供帮助;不但如此;他也确信;他的呼召包括了提供这方面的协助;因为他知道;新建立的教会;虽在真理上看来是完全独立的;却还未曾完全成长;甚至在教会略有发展之后;仍可能是非常幼嫩的;有时可能在区会或大会形成之后;宣教士仍要继续带领。

这种情形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自然的;纵是如此;仍免不了会有各种危险;我们现在就要看看这种情形可能产生的危险。

第一个问题是关於宣教士的权柄。假使教会是独立的;有他们自己的长执会;那麼;宣教士的权柄该以甚麼作为根据 他不是使徒;因此他不能说是仿效保罗。他无疑是由一个比较早成立的教会所差来;而他比刚成立的教会的任何一位会友都有更多的神学知识;但这些并不表示他有更大的权柄。事实上;母会决不应藉着宣教士;来干涉刚建立的教会的事务;假使双方的文化与种族不同;就更不能干涉;因为这样做会很容易破坏双方的关系。

第二个危险是;假使宣教士继续不断地管理与监督新教会的事务;那麼就会使这个教会养成一种依赖;而不会学习承担责任;也不能在履行主所交托的使命中学习成长。宣教士若继续监理教会的事务;就会削弱教会长执的责任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在宣教工场中建立的教会;不得不完全脱离母会;而要独自处理教会的事工;然而所得的效果却非常惊人;从前宣教士们认为他们不够成熟;但那时却能立刻负起极重的责任。这个经验正好教导我们:在有需要的时候;必会有人起来作成主工。正因为宣教士在那裏忠心监管和照顾;不论他的心意有多好;结果反倒妨碍新教会的成长。

第三个危险是直接与宣教士本人有关的。他可能会说;刚建立的教会还未成熟;所以他必须在那裏加以指导。如果他离开的日子;是由他自己决定;他可能会不断拖延;他会说;新教会在各方面尚未成熟;假使让他们独立发展;很可能就会发生许多错误或怪事。然而惟有让一个教会独立发展;它才会成长。 如果一个教会总没有机会尝试解决自己的困难;或处理自己的事务;它就永不会成长自立。

因此;在新教会开始成长的时候;宣教士应当就不再顾问他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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