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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确立了计划经济和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计划经济必然要求对农副产品统购统销,也只有统购统销才能使工农业产品价格形成‘剪刀 差’,从农村抽取大量资金优先发展重工业。从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1956—1957国务院连续4次发出‘防止、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 示,到1958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种城乡二元结构被固定下来,公民也从此被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两种壁垒森严的不同身份,而占人口少数的‘非农业人口’一直享受着由国家提供的比‘农业人口’多得多的各种优惠,农民被严格束缚在土地上,几乎寸步难行。现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放已有20余年,中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的自由度虽然比以前增大了很多,但户籍管制却基本没有变化,农民的身份依然难以改变,长期在城里务工仍然是‘农民工’,甚至当老板也仍然是 ‘农民企业家’。这种状况与改革开放的进程极不相称,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
“身份制使城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最大的分配不公其实是城乡间的分配 不公,所谓‘三农’问题的症结也在于此。目前经济生活中的消费不旺、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收入过低,启动内需市场的根本之途在于提高农民收 入。城乡差距过大,潜伏着深刻的危机,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不能真正在城市安家落户,所以民工对打工地没有归宿感。这成为部分人群高犯罪率的重要原因,也是每年春运‘民工潮’的主要原因。”
在这里还要顺便指出的是土地制度的变化。经过1950年的土地改革,中国在1951年给农民下发了《土地房产证》。这一证书至今还被某些农民所保存。2001年6月23日晚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节目时段报道了安徽省一个农民保留土地房产证的故事。在那张发黄了的纸上,清清楚楚地写道:此土地和房屋宅基地归某某所有,是某某的私有财产,可以转让买卖交易。这就是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是农民自己的,中国农民拥有私有财产。所以说建国后刚开始那几年农民是欢天喜地的,因为有了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资产。但1956年搞农村合作化以及1958年人民公社之后,土地又被收归国有,农民的土地产权又被收回,所发的土地房产证成了一张废纸。在这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下,农民不得不组织起来,采取了一种苏联集体农庄式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种农村社会的最后结果就是:农民失去的不仅是生产上的自由,更有人身迁徙等一切自由。
有一天我在北京政府办的“首都之窗”网站上想查看一下对外来民工的管理规定,不期发现了40多年前出台的这一户籍管理条例。现在特意把它引用一下,让人们看看它有什么内容,它是怎样将中国人民的生活规束了40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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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gov/chinese/index。asp, 北京政务》 政策法规》户口。
研究历史的人,最懂得法令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从1958年到2001年一晃就是40多年。这期间有多少家庭被这一户籍隔离条例搞得骨肉离散!在这一户籍制度下造成的爱情悲剧可以足足写成一部大书,并且还要继续下去不知多少年。也就是这短短的几千字,居然在中国人民的生活里和历史上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对此人们将如何评说!
应当说自1953年之后进行的这三斧头,结果相当良好。中国政府很快就将市场经济这匹烈马栓缚起来,并将一盘散沙式的小农组织起来。从此,农业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工业。1964年,中国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之后又有氢弹爆炸和导弹火箭上天。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中国成了核大国,从此再也不受帝国主义和苏联修正主义的威慑。
但遗憾的是,中国的城市化进程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工业化和城市化本应该是同步进行的,可中国的重工业优先式的现代化在工业布局上偏离城市重心。大批重工业、军事工业在偏僻地区零散分布,使中国的工业人口远离城市,第三产业服务业根本发展不起来。结果,直到改革开放开始的1978年,中国的城市人口与总人口比仅比建国初期多出大约七个百分点,城市化率当时只有18%。《经济日报》1999年12月2日有篇文章报道说,1978…1997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年平均提高0。63个百分点,城镇人口增加19744万人,城市化水平由18%提高到30%。1998年底全国建制镇19216个,人口1。